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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难题的措施

2021-4-9 | 法律知识论文

作者:林国强 单位: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在法制教育中,宪法、民法等国家基本部门法应是重点,但学生对其非常了解或了解的占调查人数的比例依次为59%、31%。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办事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的主要方式,与高职学生将来从事的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理应成为学生知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调查表明,85%的学生对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熟悉,十分熟悉或熟悉的仅占15%。此外,高职学生对自己作为社会一分子———公民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同样了解不多,访谈中,当问及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时,只有35%的学生全部或基本回答正确,40%的学生答对65%,16%的学生答对33%,接近10%的学生全部答错或不知道。当问及公民的基本义务时,33%的学生没有完全答对一项,30%的学生答对一项,23%的学生答对两项,答对一半以上的不到14%,全部答对的没有一个。说明高职学生基本法律知识,特别是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普遍不足。而在高职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中,公法相对多,私法相对少;实体法相对多,程序法相对少。调查显示,学生对宪法不了解的占10%,对宪法非常了解的占8%;对刑法不了解的占29%,非常了解的占6%;对民法不了解的占30%,非常了解的占5%;对民事诉讼法不了解的占45%,对民事诉讼法非常了解的占5%;对刑事诉讼法不了解的占40%,对刑事诉讼法非常了解的占3%。显然,学生对宪法、刑法的了解甚于民法,对实体法的了解甚于程序法。但即便是宪法、民法、刑法等学生相对熟悉的法律,学生的掌握往往也是肤浅的、一知半解的,甚至对一些基本法律常识也混淆不清,表现出相当的幼稚。如问及我国的国体时,只有68%的学生回答是人民民主专政,而近13%的学生认为是社会主义,还有一部分学生误认为是共和制、公有制等;问及政体时,只有74%的学生回答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有近15%的学生认为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实际上是将政体与国体相混淆。当问及是否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才应负刑事责任时,居然有78%的学生回答“是”,60%以上的学生不知道我国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制,78%以上的学生不知道在一般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65%以上的学生不能正确回答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很多学生甚至还没有明晰违法与犯罪的联系与区别,不知道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这说明高职学生法律知识结构不均衡。

法律意识欠缺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于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1]。可以说,法律意识是在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上形成的科学的法律心理、法制观念,它是高职学生形成良好法律素质的关键。但部分学生受中国传统的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影响,心灵深处仍然对法律持排斥态度。他们认为主体同法打交道主要存在于违法的场合,只要不违法,法律与己无关。相当一些学生还表示,相对于国家颁布的越来越多的法律,他们没有权利越来越被保障的感觉,调查显示,认为“我国法律不管用”的说法很有道理、有道理的学生竟达到71%。部分学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倍加赞赏,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赞不绝口,在法制建设上主张全盘西化,照搬照抄西方的一套。还有部分学生,他们关心我国的法治建设,渴望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他们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意识,但是,他们往往急于求成,存在不切实际的想法,理想主义色彩比较浓,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困难、阻力估计不够,一旦遭遇阻力或发现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一些落后状态,很少能作出冷静的、科学的、理性的分析,常常表现出情绪化的倾向,或悲观失望,或愤世嫉俗,甚至转而表现为对法治建设的漠不关心,这说明高职学生法律心理不成熟。通过调查显示,问及权与法的关系时,33%的学生认为“权比法大”,另有40%的人认为“平分秋色”,反映出传统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还深刻影响着当代大学生的思想。当问及对“不论一个人的官是怎样当上的,只要能够为老百姓办事,就拥护”的说法怎样看时,同意和十分同意的占60%,反对的仅占28%,另有12%的回答“说不清”,可见学生对选举权反应冷漠。在访谈中,在权利观方面,当问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时,将近一半的学生认为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他们只简单地看到,国家制定法律,法律规定权利,故而认为是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是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只有人民的明确授权,即通过普选、代议才能形成国家权力。在平等观方面,肯定“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只有56%,而认为“不太平等”、“完全不平等”的竟达44%。当问及法律的用途时,对如下三个选项“政府用来管老百姓的”,“老百姓用来管政府的”、“既管政府也管老百姓”学生们所选比例依次为40%、5%、55%,反映出将近一半的学生对法律的用途持错误观念。在诉讼观上,认为中国打赢官司最重要的因素为“自己有理,证据充分”的只有20%,近59%的人认为打赢官司主要靠“有背景”、“与法官关系好”,很多人不相信或不完全相信法院会依法公正处理行政诉讼,对于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非法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仅占32%,这些表明学生仍受传统的“怕讼”、“远讼”观念影响,对司法信心不足,法制观念出现偏差。

法律能力不足法律能力指运用法律的技能,是主体在接受法制教育后,自觉地将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转化为日常生活中对法的遵守与运用的能力。法律知识的多少和法律意识的强弱是法律能力高低的自然前提,最终都会在法律能力上反映出来。法律能力是高职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主要体现在用法与守法方面。近年来,大学生积极地运用法律来维护权利的报道屡见报端,但必须看到,相当一部分大学生依法维权的能力不高。笔者调查显示,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时,首先想到的解决方式为“寻求法律保护”的仅占41%,更多的学生首先想到的是用行政手段解决,虽然调查中表明“用非法方式解决”的仅占8%,但据了解,这一比例应该更高。如大学校园中屡屡发生打架行为,受害者不是积极地以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而是转而纠集自己的同学、校友、老乡,以致发展为大规模的两派斗殴。此外,大学生法律知识的贫乏也影响了大学生的维权能力。通过调查显示,11%的人自己会写起诉状,有20%的人完全有能力亲自打民事官司而不需别人指导,有近90%的人不会写或不完全会写起诉状,有近80%的学生不会打民事官司。这说明学生用法能力虽有所增强,但仍显不足。调查表明,学生自我评价守法状况“非常好”的仅占20%,有9%的学生则“非常糟糕”,更多的学生虽然其行为够不上违法犯罪,但却经常处于违反社会公德、违反校纪校规状态。当把眼光投向大学生日常行为时,可见守法能力的低下,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违法行为严重。在日常生活中,大学生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果皮,随手从窗口扔垃圾,不爱护公共财物,在课桌、墙壁上信手涂抹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时有发生。当访谈中问及对上述行为性质的评价时,几乎所有的学生都认识到该行为的违反社会公德性,却没有一人将上述行为评价为违法性,而实际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我国民法也有“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法律与道德,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社会主义法律是以社会主义道德为基础的,很多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而校园自行车、衣物钱财失窃案更是频频发生,令人愤怒的是,相当一部分盗窃案竟是被盗者在遭受权利侵害后,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转而从其他的同学那里坦然地“拿”来类似的“失物”,以致形成盗窃案恶性循环。据中国教育网相关人士对首都大学生的调查,认为大学生看淫秽制品、小偷小摸行为“较普遍、普遍”的分别达到16%和10%左右,认为此种现象“较个别”存在的则分别达到78%和86%[2],这对于大学生这个群体来说,的确是个不小的数字,这说明学生自觉守法意识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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