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循环经济论文
作者:俞金香 贾登勋 单位: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我们认为,必须从人类本体原初角度出发,探索循环经济对人类之存在价值,继而对人类当前的生活方式之合理性进行质疑,方能使循环经济成为一种积极的人类追求。“人不可能脱离自身的利益而存在,正如蜘蛛只能以蜘蛛为中心”。极端的“自然中心论”被证明是站不住脚的。纯粹的臭名昭著的“人类中心主义”因为“其实质是个人中心主义或人类沙文主义”[2]充满着野蛮色彩而无法为我们接受。我们能够认同的具备实质理性的“人类中心主义”必然是自尊(肯定人类为自身之需要)、尊他(尊重自然界人类以外其他生物)且经由道德权衡的。无需置疑的是,人类在事实上享有自然界的支配权。但是,人只是万物之一种,人不能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滥用这种特殊的主宰权利,而应该履行人类责任去关注、爱护更广泛的生态系统分子。循环经济承认理性的“人类中心论”,恰恰是基于对上述观点的认同———人只能以人类为中心(人之为人)。但是,这种实然状态的存在并不是承认人类的消费行为可以肆无忌惮,恰恰是人类的主人翁地位,才要求人类的消费行为必须要对其他非人成员和生态系统负责,这才是符合人类长远、共同利益的做法。既然人类是生物系统中一个重要而特殊的角色,则人类对于地球上不可或缺的其他生物的尊重及对其负责任势为必然。第一,这是人类对社会网状结构中众多“他人”的道德义务和对生生不息的后代人类的必须道德义务;第二,这是人类对生物界非人类成员的必须道德义务。因此,理性的人类中心论就构成了本文中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应该承担法律义务的伦理学基础。
消费正义论———从道德义务到法定义务对于当前全球资源枯竭、废弃物过剩等最重要环境问题的产生,“消费主义”价值观应该承担最大份额的责任。“消费主义”价值观从社会宏观的经济模式和个人微观的价值追求两个维度,支持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生产生活方式[3]。联合国环境奖得主、美国地球政策研究所所长莱斯特•布朗认为:“20世纪中叶两种促进全球经济演变的观念逐渐出现,即把物品用完就立刻扔掉以及有计划地将用品废弃掉。此两种观念在美国、在二战后作为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的途径都被经济采用了,似乎物品扔的越快,损耗的越快,经济发展的就越快。”[4]在上述观念的支配和主宰下,发达国家经济领域内过度消费流行并成为时髦,并一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消费正义的实质是“用人类整体理性反思人类消费行为,主张合理、正当、适度和可持续消费”[5],遵循消费行为的代内公正及代际公正原则。消费正义要求个体在消费行为中将个人利益结合社会利益进行考虑,从而实现生产、消费与生态保护的有机结合,并促进生产、消费、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及循环利用,最终达致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状态。消费行为最初强调道德的自律性和伦理性,但是,当下社会中日益滑坡的消费道德水平使我们看到了忽视道德的他律性与法律性的不足。换言之,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应该只是出于其意思自治而可有可无的一厢情愿的选择,也不应只是出于道德感召下的个别消费者的个别偶尔行为,消费者行为应该是受法律明确约束的一种义务。在当前大量不良消费行为此起彼伏、生态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情形下,消费正义从道德义务到法定义务的有效转化已成为必然应对。每个公民都是消费者,循环经济符合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发展利益。我国宪法14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是消费者参与循环经济承担法律义务的基本依据。2009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0条直接规定了公民的“合理消费”义务。虽然只是一条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但这是从基本法角度对于消费者法律义务的直接规定。另外,2009年热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相较于原来的法律条文,在第5条4款增加了“国家鼓励可持续消费,提倡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消费模式”之规定。可以看到,消费正义从理论落实为实践,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在我国趋势初显。如果能够将道德规范法律化,使消费者道德义务中的一部分转化为法律义务,则可以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提供基本的法律准则与统一标准,法律调整手段的作用就可能被充分发挥出来,与道德调整互有长短、相得益彰。
循环经济背景下消费者行为的本质确认:生态化消费
在社会生活中,一个消费者时常以比较复杂的多重面孔出现,每张面孔下又可能有不同的行为职能存在。对于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贡献取决于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多重角色。事实上,无论是家庭成员、行政官员,还是贩夫走卒,都是生态系统的一分子,并具有明显的优于其他生物的行为职能,这是人类的本性。消费者行为始终处于生态环境中,与生态环境互为约束和影响。
(一)传统经济模式下消费者之人性假设:“理性”经济人传统经济模式中的消费者行为是建立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基础上之的。“理性”经济人假设遵循如下命题:第一,自利的动机。经济行为主体的动机与出发点只是追求个人的自我利益;第二,经济理性行为。经济行为主体依据主体预期假设,通过有效手段了解相关信息,明确手段与目标间的逻辑关系,即偏好一致性,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第三,经济个体对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在市场经济无形之手的引导下会无意识增进社会利益,实现“小河水满大河宽”,即利己同时利他。理论界对于“理性”经济人假设曾有很多批评与不满。批评主旨为:(1)纯粹的个人利益至上不考虑利他因素,割裂人与社会间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个人行为模式;(2)经济个体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不必然增进社会利益(因为经济理性之个人性、功利性极有可能演变为反自然性),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实现并不具有天然的方向一致性。因此,在传统经济模式下,消费者的消费决策目标为整体预算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即通过比较不同的商品(服务)组合,然后简单选择以追求效用的最大化。这个决策过程是以不存在消费外部性为假定前提的,根本不考虑消费行为的外部性影响,尤其是忽视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联系。所谓“理性”的消费者其实并不“理性”,以个人私利最大化为出发点,在贪欲、奢侈欲及炫富欲等不健康的消费观影响下,买了就扔,扔了再买,多买多扔,严重污染生态环境。而如果在进行消费决策时将生态成本纳入决策考量的范围,“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同时给予考虑,消费者的经济行为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