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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学变革阐述

2021-4-9 | 法学本科论文

作者:于海斌 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考题设计上偏重理论考试制度是传统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组成,考题的设计更是检验法学本科教学成果的重要工具。在传统法学本科的考题设计上偏重理论考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和论述题是最常见的考试题型。考试结束后,一般教师评完卷子之后很少发给学生。将卷子发给学生,明确指出考题错误之处的情况更是少见。所以,考试后,学生因为“意外”得到高分而惊喜者非常常见,因为分数不如预期而“错愕”万分者亦有之。

司法考试制度下法学本科教学的困惑

这种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方式培养的是具有系统法律知识的法律人,其性质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强调的是培养复合型、通用型的人才。而司法考试的目的是为国家选拔具备从事司法(法律)职业能力的人才,司法考试的基本职能是检验欲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考生是否掌握了所应当具备的学识和应用能力,以保证国家司法活动和与司法活动相关的法律职业活动具有比较高的水平。[1]司法考试考核的是专业型、实用型的人才,所以司法考试更加关注学生与司法实务的密切联系,知识点的考核上倾向于实践性和操作性,而传统法学本科教学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这就造成了法学本科教学的结果是学生无法适应司法考试,造成司法考试通过率很低,进一步影响到学生的就业。另一方面,在法学高校的法学本科教学上也存在着另一种倾向。由于司法考试是本科毕业生走向法律实务的前提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法学院校甚至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看成是学院生死攸关的大事,在教学方式、课程设置上甚至完全以司法考试为依据,大搞题海战术,完全以司法考试的通过作为衡量法学本科教学的唯一标准,结果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学生,这些学生通过死记硬背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并没有形成理论化、系统化的法学体系,更缺乏学术性和思想性的理论训练。最终,这样的法学院校必定无法培育出渊博的法学学者,更无法走出启迪人生、开启智慧的法学大师。

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再定位

面对当前法学本科教学所遇到的困境,我们必须寻找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本科教学的契合点,对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进行再定位。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人常自负地认为,大者能经国济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正义带给平民。[2]那么法律人自负的资本究竟是什么?或者说法律人究竟具备哪些非法律人所不具备的能力?这正是我们法学本科教学设定教学目标的依据所在。一个法律人能够依靠法律实现正义,能够胜任立法者、法官、检察官、警察、政府工作人员以及企业法律事务等工作任务,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能力:第一,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通过法学本科的学习,法律人应当明确现行的法律制度、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权利的救济程序等。第二,形成法律思维。法律人应当能够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2]而这点是法学本科教学培养法学人才永远的主题,如果法学本科教学不能做到这一点,而完全以专业化、实践性的司法考试结果为追求目标,培养出的记忆型、机械型的应试高手,在遇到法律空白或者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时候,定将无所适从。所以,通过系统的法学本科学习培养出具备法律思维的法学理论专业人才,是我们法学本科教学的责任所在。第三,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能够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合理性的规划,预防正义发生在先,处理已发生的正义在后,建立并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我们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必须注重此方面能力的培养,培养出既能解决具体的诉讼纠纷,也能完成合同、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的法学人才。

法学本科教学的改革路径

(一)案例式教学“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的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率先将其适用于法律教学中。1870年前后,时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郎得尔将案例教学运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中并加以推广。[3]案例教学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无足轻重。但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也开始注重案例教学法。[3]在司法考试制度背景下,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应当被广泛地应用,通过对实践中具体案例的研读分析,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而实践中的案例正是法学理论教学和司法考试应试的最佳结合点,通过案例探讨法理,通过案例将法学理论应用于实践,因此,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本科教学尊重司法考试本质规律的体现,是实现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制度良性互动的桥梁和纽带。

(二)成立法学讨论小组由老师指导,带领6~8人组建一个法学讨论小组,每周末举行一次讨论,配合学校的课程进度,轮流由学生提供案例,并提供答案供全体学生讨论。研讨的过程有助于学生对法律产生兴趣,通过发现争点和构思问题,引导学生对教科书、专题论文、案例、判决等进行深入思考。同学集体讨论可以互相切磋,取长补短,提高辩论能力和解说风采。这种教学法的长期实践和反复演练有助于学生法学思维的形成,是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一种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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