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民法论文
作者:齐恩平 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民事领域的民事活动进行导引和规范的法政策,是国家对民事立场所表达的观点和态度,是国家处理其民事领域事务的一系列路线、方针、原则和指示的总和①。民事政策是国家的法政策,它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引起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产生、变更、终止的民事法律后果;它所涉及的是国家对民事活动的认识与管理,是国家对民事活动的导引和规制,指明民事主体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做什么,规定哪些行为受鼓励或哪些行为受限制;它针对的是整个社会的民事活动、民事生活,是“以国家为出发点,而以国民为对象的”②直接或间接地推动民事社会生活不断的进化、发展。民事政策通常表现形式是“党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③。
建国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由于民事法律的阙如,民事政策在事实上仍承担着民事法律的角色,1986年《民法通则》制定后,“民事政策”逐渐被冷落。至当代,虽然民事政策逐渐退出了事实承担民事法律的角色,但政策即法律或准法律的观念却早已形成。民事政策是否能成为民法的渊源,我国学者之间有着极大的争议,且多持否定意见。笔者认为,民事政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法律的渊源,在法律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时,民事活动可以“适用或参考适用有关的国家政策”④。而且,即使有民事法律规定,但民事法律规定需要在具体案件事实中适用解释时,民事政策也是民法适用解释的辅助依据,是民事法律法意解释适当性衡量的重要标准。所谓法意解释不是探求民事立法者于立法当时的思想、意思,而是依民事社会现有的民事观念,对历史上的民事立法资料进行评估或价值判断,以发现民事法律符合现实的客观的规范意旨。“当旧法律资料不能为我所用时,就应当既谨慎又大胆地进行创新,并将它们都塑造成人们的欲望和要求所给予传统信念与信仰的那种形式。”⑤所以,民法适用中在作法意解释时,立法资料仅为解释民事法律的参考,丰富的社会民事实践更为重要,正如芬兰学者阿尔尼奥所说,“理论和实践在所有科学的领域里携手合作,理论的结构必然会影响实践”⑥,而民事政策无疑是当代民事实践重要的滋养源之一,它集中反映国家在现时代民事领域的意旨、目标与指引。在金融危机、社会阶层差异凸显的社会背景下,国家强调司法裁判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目的就是加强法律解释中政策因素的分量。民事政策成为民法适用解释的重要“背景规范”⑦,并通过法律适用解释将民事政策转化为国家的法政策,可以降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风险。
民法适用解释政策检视的正当性分析
正当性源于合法性,“合法性信念退缩成为一种正当性信念,它只满足于诉诸作为一种决定的正当程序”①。“任何政治统治都要尽力自我标榜为合法,唤起人们对其统治的合法性信仰。”②传统法律学者在探研实质意义的正当内涵时,多求诸自然法或道德法。而民事法律适用是一个由多因素综合作用的构成,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化过程,表达着社会有机体法律诉求的各种利益关系。构成因素多元、利益多元之多元性是民事法律适用的主要特征。民法适用解释进行民事政策检视的正当性研究进路,不单单是自然法或道德法所能囊括的,亦需多元化的新锐路径。
(一)法益衡量目的价值的一致性
从民事法律适用解释的视角观察,法益衡量所涉诸多因素,不限于单纯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法官基于法律素养、生活经验、习惯以及道德传统等引领法益衡量,法官不是被动地将法律条文套在具体纠纷事实的头上,而是通过理解、解释积极地建构、发现、修正或补充法律,使民事主体各方利益以具体化个案的路径得以公平、公正地分配。国家制定民事政策的目的就是针对民事生活中各种问题而进行的价值分配,是民事利益在民事主体间的分配过程,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民事政策对民事问题的处理而得以实现。民事政策产生的社会基础在于民事生活秩序的维护和民事主体利益的供给,其本质功能是维护民事主体生活的公平与正义。如2007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是一个通过具体的民事政策来实现就业权中的“平等与反歧视”。民事政策只有遵循公平原则来解决民事问题,才能使民事主体的利益得以有序实现,并达维护社会公平的根本价值目标。民事法律适用解释与民事政策的目的是同一的:维护民事主体利益配比的公平。这为法官在具体个案中以现行民事政策解释民事法律提供了直观的价值参考。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法院常以公共政策为由宣布这个或那个不能予以执行或这样或那样的结果必须予以禁止,以此来衡量各种社会利益”③。如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考虑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定的民事政策需要,法官在审理具体破产案件时,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所得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的民事政策确定为审判规范④,这实际上是把担保物权的效力作了相对化的解读,其目的是调整和平衡担保物权人与破产企业职工利益。诚然,民事法律适用中的政策解释,在具体个案中虽可能损害诉讼另一方诉诸司法解决纠纷的法益,但它却保护了特定时空条件下生活中更重要的法益,应视为正当。
(二)弥补社会有机体法律之治的欠缺
社会有机体之规则系统是由多层面的规则复合而成,不同的规则在本质上存在诸多交叉与融合,成文立法无疑是这个社会有机体规则系统之本,是社会的“稳定器”。但法律总是滞后于当代的社会关系,成文立法欲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立法机关立法预设相比要复杂得多,新的社会关系矛盾会出现,已有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新条件新形势下的冲突、碰撞中也会产生新问题、新情况;而且抽象的成文民法规范条文在具体化个别案件事实上,亦有空白、模糊之处,无论是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都蕴含着适用的弹性。要扩张成文民法适用的张力,法官必须对民事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界定,“法官的角色就是帮助在社会需求与法律之间架设桥梁,以免使法律制度衰颓或者无序”⑤。民事政策是国家处理民事领域事务的一系列路线、方针、原则和指示的总和,能及时反映时代的变革精神与要求,理应为“民法适用解释”的有效“构成要素”,从而弥补法律之治的欠缺。民事政策是当下社会作出的理性的价值选择,其精神主旨融入民法适用解释能导引民事主体的行为方向,有效平衡时代变革要求与法律稳定的矛盾。最先对法律文本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提出质疑的代表人物加达默尔,亦强调法解释学的实践性,他指出解释者应将文本对准他的生活世界,并且文本的理解总是指向其在今天的应用①。法律适用合理性要求在法律规则的尺度范围内,根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性以及所引发生的社会背景,分析法律可适用的连接点,这是一个政策分析过程,“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逻辑关系的判断”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