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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与商保结合发展思索

2021-4-9 | 商业保险论文

本文作者:林燕华 单位:福建省龙岩市第一医院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社会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覆盖及保障情况截止2011年底,全国国家试点地区参保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3亿人,8759万人按月领取养老金。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至2011年底分别达2.8亿人、4.7亿人、1.4亿人、1.8亿人、1.4亿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稳步提高。

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现状20世纪80年代至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越来越成为人们理财的又一金融产品,并成为金融产品的一匹黑马。中国各大保险公司竞相成立,发展速度较快。商业保险可分为人寿和财产。人寿分人身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财产分车险、货物险,等等。目前,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性越来越高。我国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涉及养老险、健康险和农村保险三大领域。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大病补助上,商业保险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因补偿的标准较低,患者的个人负担还是很大。在养老保险方面,由于长期受部分群众对保险的误解以及各种条件的限制,目前来看国内商业养老保险与潜在的市场需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以企业年金为例,国内的主要购买群体还只限于国有企业,且大多依赖于行政手段,企业、职工进行自主参保的积极性并不高。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相互融合的必要性

从本质上来讲,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均是满足人类寻求保障需求的主要载体,因此合作也将成为二者之间最主流的关系。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例子并不鲜见,且逐渐成为发展趋势。笔者就两者融合的必要性做如下分析:

商业保险可以实现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首先,目前国内基本医疗保险体制以“低水平、广覆盖”为基本发展原则,确保每个民众都能享受到“基本医疗”的需求,在诊疗项目、用药以及医疗基本服务设施等方面均给予了相应支付标准、支付项目的明确规定,同时还明确了“起付标准”要求及“封顶线”,尤其目前新农合和居民医保补偿比例偏低,实际给予的保障水平和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现实差距。尤其是对超过封顶线的统筹基金不予报销,目前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动辄几十万元以上,一旦发生这种大额医疗费用,病人及家属无法承担如此高额的医疗费用,这不仅是患者自身的一种危害,更危害到家庭及社会的稳定。如与商业保险相互融合,作为社会保险的基本补充,即可发挥其社会医疗保险的优势,提高参保人基本医疗水平。同时,这种商业保险还应加大个人医疗的保险力度,以此来缓解社会压力。

商业保险是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同时也是社会保险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我国的职工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其二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它主要由个人进行自愿性选择。对于个人来说,即便由国家、单位将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但实现保障也只能是在退休之后生活方面的基本保障性需求,根本无法实现较高生活质量居民的需求。因此部分职工会选择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养老保险,为退休养老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障。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也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但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的不断增加,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渐改善和提高,为满足群众养老的需求,政府和社会提供的保障金额对于满足农村养老而言依然是杯水车薪。这种情况下,广大居民、农民就要求政府和社会能够为其提供保障。

商业保险可以实现对特殊对象的补充纵观世界各国的福利制度措施,英国应属世界性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即便是生活在这样的国家,往往也会因为社会保险的缴费不足导致退休后无法领取应有的全额养老金。而国内的社会保障覆盖则更有限,还有相当一部分的人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险带来的保障,商业保险则可以覆盖到全体国民,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险种越来越多元化,人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实际需求及经济状况来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不同险种,商业保险绝非是富人的奢侈品,而应是社会基本保障的必须补充。

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有助于优化管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比产生较早,一些技术和应用原理都较成熟。如它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将各种疾病的发生率等都充分考虑进去,人口寿命、人口老龄化等也都做了较为缜密的科学计算和预测,这些方法措施和适合一些社会医疗保险拿来借鉴和引用。再者,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压力较大,只有采取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以及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它更强调在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因此强化了激励制度、绩效评估制度等,激发员工的斗志和工作理性。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管理将有助于减少其监督管理成本,提高社会保险工作效率。

实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对策

商业保险应提高专业经营能力我国商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树立专业的经营理念,提高专业经营能力。一是要针对市场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发一批包含失业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定额给付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小额保险产品在内的适销对路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补充社会保险适用上的空白点,丰富社会保障的层次和内容。二是要通过内部培养、外部引进等方式组建商业保险公司急需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健康管理等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加强合作,降低风险管理成本两种保险都遵循风险共担、大数法则的基本原则,因此可以通过有效机制进行组合,从而降低风险管理的基本成本,提高保障水平。大型商业保险公司具有齐全的销售服务网点、完善的内探体系、先进的信息系统,在保障型、政策性业务等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同时,商业保险因其以追求商业利润作为主要目标,会更加重视风险控制。因此,假如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合作开展一些保险项目,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那么该项目如果发生赤字,财政将不承担兜底责任,主要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而保险公司为了获取利益,也必然将其市场化和专业化的动作机制运用到管理之中,自然有效提高社会保险的管理水平,减少财政支付的风险。具体的例如:江苏省宜兴市自引入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农保业务以来,每年节省财政开支900余万元,参保率和领取率均居江苏省首位。因此,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现成优势,使其在政府主导下有效参与社会保险的具体承办与经营管理,将有利于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实现国家、参保者和商业保险公司的三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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