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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行业的风险及建议

2021-4-9 | 股权投资论文

作者:刘睿 罗平 刘志坚 单位: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 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

我国PE行业的发展现状

从实践看,PE在国内发展是一个外资进入和本土逐渐崛起的过程。PE行业在中国起步较晚,但过去几年的发展速度令人瞩目,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有吸引力的PE投资目的地。从融资总额来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2002年以来融资额基本上保持快速上升趋势。即使在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融资规模有所下降,但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管理的资产规模仍然较2008年提高了约29%,达到约494亿美元。

从基金构成来看,人民币基金的迅猛发展成为2008年以来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最大的亮点。2009年人民币基金数量和募集金额全面超过外资基金,预示着人民币基金即将成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的重要力量。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调查,2010年中国PE市场共有82只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市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中,成长基金68只,房地产基金10只,以及并购基金4只),共成功募集到位276.21亿美元,基金数量与募集规模分别为2009年的2.73倍与2.13倍。新募基金小型化趋势明显,继2009年规模不足2.00亿美元的基金占比达到基金总数的66.7%后,2010年这一比例扩大至了74.4%。

2010年,人民币基金募集热潮持续强劲,在数量上与外币基金拉开了距离。年内共有71只人民币基金完成募集,到位金额106.78亿美元。外币基金2010年新募基金数量不足人民币基金的两成,但是由于有大型并购基金募集到位,该类基金募集规模为人民币基金的1.59倍。此外,2010年新设立、但尚未完成募集工作的基金共有31只,目标募集规模为122.06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基金数量与目标规模占比分别为80.6%与79.3%。

学术界关于PE行业风险的理论研究

现有研究在肯定PE对实体经济具有重要作用的同时,已明确指出其潜在风险值得关注。首先,需注意PE的融资行为风险。Kaplan,Stein(1993)发现20世纪80年代杠杆收购浪潮与当时有利的融资环境有关。Axelson等(2008)发现企业被PE收购后,其负债率的主要解释因素是债务市场中的利率水平。Ljungqvist等(2007)也得到同样的结论。这些研究表明,导致PE市场繁荣与衰退的周期循环的原因在于债务融资的可获得性。PE在杠杆收购中对杠杆的使用可能并非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实际需要,而主要取决于融资市场的状况,这对PE行业在流动性充足时期大量成立并募资的行为发出了警示。其次,正如危机中很多大机构暴露出的问题,PE也可能存在严重的内部治理和利益冲突。Axelson等(2009)认为,PE基金中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薪酬条款激励管理人(普通合伙人)会尽量在每个交易中多负债,因为普通合伙人分享整个基金的收益,而不承担基金的损失。LeeHarris(2000)、Gottschalg(2008)及Phalippou(2009)都认为,有限合伙契约在协调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过程中,对降低或消除代理成本方面的作用被高估。在投资管理方面,Douglas等(2004)指出年轻的基金管理人更倾向于高估未退出的投资项目,这种高估策略对其进一步融资有很大帮助。FSA(2006)也认为由于在信息披露方面缺少法律强制,基金管理人倾向于在对未退出的项目评估价值上误导投资人。此外,FSA(2007)进一步指出PE行业存在的七大风险中,“市场滥用”和“利益冲突”为高风险等级,“过度杠杆化”和“风险承担者不明”为中高风险等级。关于我国PE行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机构组织及运作、外部发展环境分析、作用分析及实践困难等方面。白洋(2010)指出,我国PE近期发展表现出如下倾向,包括本土机构迅速壮大、政府成为活跃参与者、市场以中小型PE为主、投资资金开始向金融行业转移等,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危机后我国PE行业监管面临的挑战

第一,从现状看,我国PE行业的快速膨胀隐含风险。我国PE行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表现在行业投向构成单一、出资额小、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较低、退出方式少等方面。然而我国PE行业规模近年来一直处于快速膨胀中,且预计未来仍有较大增长空间。2011年中国完成募集的可投资于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有235只,披露募集金额的221只基金共募集388.58亿美元,分别较上年上涨187%和40.7%。一个可能的结果是,2015年我国PE清算高峰期到来时,之前“疯投”的项目会导致投资人重大损失。另一方面,管理人质量参差不齐。目前,地方政府(产业基金)、大型国企、银行、券商、上市公司、生产型企业、各色背景的群体纷纷加入PE行业。众多管理人无论是经验、能力和管理水平,都很难达到PE管理人这一高度专业化的职业要求。

第二,从趋势看,行业的结构变化和行业复杂程度提高导致行业风险上升。首先,行业集中度将上升。境外PE的行业集中度非常高,全球资金主要流向前20大管理人(GP)。2009年前后PE热潮中成立的大量基金正陆续进入退出期,整个PE行业将面临巨大的退出及回报压力。同时,竞争和环境变化将推动我国PE行业目前“投资+上市”服务的简单模式向为企业提供更高附加值的模式转型。未来我国PE行业将出现大规模“洗牌”,行业集中度将因此进一步提高。监管上需要密切关注此过程中的风险及我国PE行业出现系统重要性机构的情况及影响。其次,投资人结构的变化。从国外经验看,银行、保险、券商、社保基金等机构可能成为主要投资者,而这些机构本身就是系统性风险的主要引发和传播者。由于相当部分的PE可能能力较弱,因此防范风险、促进发展应是监管设计中必须关注的问题。

第三,从行业特点看,PE自身运作模式可能导致的行业风险需要警惕。PE投资具有低流动性、长期性及高风险性的特点,其蕴含的风险不易发现,一旦问题暴露可能已导致严重损失。同时,PE作为财务投资人的本质、PE管理人主要依赖管理费和利润分成的盈利模式,以及国外PE行业大量使用的杠杆收购模式,在为追求尽快退出实现最大收益的过程中可能对贷款人、被投资企业带来风险。另外,与国外不同的是,目前我国PE行业内的主流资金还是企业和个人的快钱,这在特定环境下(如流动性紧张、资本市场低迷等导致收益下滑和亏损)容易引发连锁反应。第四,我国目前缺乏对PE行业统一有效的监管制度。首先,缺乏统一立法和明确的监管主体。目前甚至没有覆盖全国的部门统一规章,对于PE的监管部门、目标、职权、监管方式和内容都无明确规定。由国家发改委办公厅2011年11月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文)是我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则。按我国《立法法》规定,其在法律效力上尚低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部门规章”。其次,目前在实践中我国PE行业的监管放在地方政府,而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一直没有有效建立,监管的权责边界不清。地方政府既要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又负有促进金融供给的职责,需研究何种监管体制才能有效促进行业发展,实现二者间的平衡。再次,监管对象局限于投资人和管理人。目前实施的备案监管方式主要针对的是PE基金的管理人和投资人。对其他领域尤其是对于行业风险的预警和监测都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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