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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融合阐述

2021-4-9 | 刑法研究论文

作者:童春荣 徐伟 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江西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结果无价值论由于强调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的客观存在,而凸显出较一元行为无价值论更优势的地方,并受到人们的青睐。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结果或者危险,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2]。“刑法的任务是法益的保护”,从而,刑法在考虑抑制过度的介入这一自由主义原则的同时,将违反法益保护目的的事态作为禁止的对象[3]。换言之,违法性判断的基础是客观事实,而非行为的规范违反性。这样,即便行为人具有行为无价值,但没有造成结果无价值,都因欠缺结果要件而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如前例的稻草人事件,行为人虽有故意伤害仇人的动机,但由于其误将稻草人当做仇人,而不可能发生侵害仇人生命法益的后果,因此应认定无罪。结果无价值论是站在客观的角度依据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作出的违法性判断,是对一元行为无价值论的主观主义的回应。但是,结果无价值论在强调侵害结果的同时,也会出现僵硬和刻板之处,并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缚,不利于实质公正的实现。如在仅具有结果无价值,而无行为无价值的场合,该如何判断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行为的未遂和既遂如何确定等欠缺一定的支持,导致未遂犯的适用出现空白。有鉴于此,行为无价值论在对结果无价值论的批判做出应对的同时也对自身理论进行完善,从而形成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以及新行为无价值论。这种观点主张,行为无价值是违法性的基础、处罚的根据,但是,作为附加的要素,为了限定处罚范围,有时也要求结果无价值。因此,结果无价值仅具有限定处罚范围的意义[4]。从这个理论上说,如果仅具有结果无价值,而无行为无价值的场合,行为并不违反规范设置之初衷,不符合社会相当性,而不认为是犯罪;在没有结果无价值,仅行为无价值的场合,认为行为已造成对社会伦理规范的冲击,成立犯罪的未遂。这就使得两者在偶然犯罪的成立上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异。如A为了射杀B,结果恰好解救了C,对于这种偶然防卫,结果无价值论认为,A的行为是有价值的,因此,成立正当防卫。而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A的行为造成了B的死亡结果,且A的行为是故意为之,不能因为解救了C而否定其对规范的公然违反性,应认定为犯罪。有鉴于此,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在违法的实质问题上,有尽量淡化其伦理特征的趋势[5]。为此,周光权教授在二元行为无价值论的基础上继续修正并提出了新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无价值论需要尽可能地告别道德主义的影响,并同时考虑新规范违反说和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说,且将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1]。其实质是对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综合考量,是两者趋于融合的表现。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比较

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既有对立也有冲突,两者在违法性判断上各有其利弊。但是不容否定的是两者之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法益保护,维护社会秩序,是对自由的不懈追求。同时,考虑到目前的争论主要是二元的行为无价值(后简称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因此拟对两者进行分析,以找出其共性和差异。

(一)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共性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公正、平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从这一点上来说,两者之初衷是相同的,存在诸多共通之处。

其一、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出发点都是建立在法益保护的基础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反过来犯罪的本质也是保护法益”[6],故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应是法益侵害。行为无价值论以法规范的遵守情况作为前提,前瞻性的保护法益,以免有害法益之结果发生。而结果无价值论以法益侵害的结果或者威胁为唯一依据,强调只有对法益造成直接的、现实的损害才可以科以刑罚。因此,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之法益保护目的都是相同的。

其二、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均致力于刑法的自由保障目的。“刑法在立法和司法上,不仅需要强调法益的保护,还应考虑个人的行动自由。”[7]洛克曾说“法律之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8]因此,国家应出于抑制公权之目的,对刑法做最小程度的入罪认定。基于此种考虑,行为无价值论设计出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行为无价值论为核心的二元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则以客观存在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为违法性判断的标准,两者之初衷均是希望通过限制入罪对行为人做最有利的解释。

其三、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均有助于刑法预防目的的实现。“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着,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9],它应出于改造犯罪者并使其重新做人,而刑罚的威慑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起到此目的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均具有限制入罪的功能,可以给予加害人重新做人的机会,以起到特殊预防之目的。同时,刑法法条的公布本身具有当然的威慑力,并对公民起到有效的行为引导作用。其四、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均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罪刑法定的核心内容是限制国家的刑罚权力,保障国民的行动自由。所以,罪刑法定始终与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紧密相联[2]。而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都是站在保护法益的基础上对自由的维护,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不懈追求。行为无价值论致力于规范遵守的维护,保证司法过程按照刑法的字面规定予以违法性认定。而结果无价值论通过法益侵害结果的认定对刑法法条背后的法益进行保护。两者之目的都是使纸上的法成为现实中的法,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

(二)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差异尽管,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间存在许多共通之处,但是在某些关键性的问题上依然难以调和,并呈现出泾渭分明之势。

其一、刑法规范的定性。行为无价值论强调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其目的在于对人们的行为形成明确的指引,是对行为的评价;而结果无价值论则强调刑法规范是裁判规范,其趣旨在于发生法益侵害结果或者危险后,依据刑法规范对行为人进行裁判。事实上,基于刑罚之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之目的,刑法规范应当具备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双重向度。是故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在刑法规范的定性上并无错误,只是均不全面,是执两之端,应进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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