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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贷风险防备研讨

2021-4-9 | 信贷管理论文

作者:罗琼芳 单位:广东省农工商职业技术学校

金融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分析

作为信贷风险防范的一种,《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骗取贷款罪,该罪名的出台,对于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起到了一定遏制的作用。但是,从“610”系列骗取贷款案来说,能让犯罪分子屡屡得逞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受害的金融部门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上都存在诸多漏洞。“610”系列骗取贷款案的产生,既有其外在的客观原因,又有其内在的人为因素。

(一)金融法制建设相对落后,给骗取贷款行为提供了滋生的环境和可能长期以来,银行的管理一直没有纳入科学、健全的法制运行轨道,一些银行内部的信贷管理表现为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职责不明,自身的信贷队伍和管理机制建设有不少漏洞。这就在客观方面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能够采取各种欺骗手段四处骗取贷款或借贷后躲债、赖债、银行方面往往表现为无可奈何。

(二)一些金融机构信贷管理不严,有章不循,甚至严重违纪贷款在信贷管理上,各家银行和金融机构都有一套明确的规章制度,对信贷管理的政策、原则和制度三令五申,特别强调要坚持贷款发放的程序和贷款的“三查”制度。但从发生的“610”系列骗取贷款案来看,这些贷款原则和制度在有些金融部门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具体表现在:

1.不认真执行贷款的“三查”制度,在发生的“610”系列骗取贷款案中尤为突出。(1)贷前不严格调查。在2006年期间,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农业发展银行申请2.2亿元人民币信用贷款时,该企业已基本是处于停产停业状态了,所有提供给银行的企业财务报表和税务机关的企业财务报表完全是两个不同的版本。一些信贷人员对企业进行贷前调查时,居然毫无察觉,马虎了事。(2)贷中审查不严。在该案中,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向农发行湛江分行提供的15份虚假的《粮权确认书》中,其中有两个公司是没有粮食仓库的,但该确认书却标明上述两公司仓库存粮多少吨。如果信贷人员真正到这个公司核实的话,就不会闹出如此笑话,银行也不会上当受骗。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湛江分行提供的6份虚假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其中有两份合同供方的名称和供方印章是不一致的,如此大的漏洞,信贷人员都没有审查出来。(3)贷后不检查。“610”系列骗取贷款案中,所有的信贷人员对企业的贷款用途都没有实施跟踪核实,以致贷款被挪作他用,造成国家信贷资金的重大损失。

2.不认真执行贷款的担保制度。实践证明,贷款的担保制度在减少贷款风险方面确实行之有效。但是,在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手续中,不少金融机构不能严格执行贷款担保办法的规定,造成部分担保形同虚设,存在种种不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解决,既失去贷款担保降低贷款风险的作用,也为骗取贷款犯罪留下隐患。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湛江建行贷款中,根据材料显示,提供给银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是5万多吨,存放地点是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仓库内。据了解,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仓库存放玉米的最大容量是2万多吨,而到案发为止,该公司仓库存放的玉米所剩无几,当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封某玉米的去向时,封某的辩解是抵押的玉米在贷款银行信贷人员的默许下,已陆陆续续卖掉了,而银行的贷款至今尚未偿还。

(三)一些银行信贷人员专业知识不高,风险意识淡薄一些单位不抓对银行信贷人员的岗位职能培训和新业务、新知识的学习,造成部分信贷干部职工业务素质、专业技能不高,对贷款发放的原则、条件等掌握不准,不能做到严格、熟练地按照贷款发放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发放贷款,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识假防骗的警觉性和辨别能力不够,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利用工作疏漏,骗得贷款。在侦办“610”系列骗取贷款案中,对信贷监管的银行工作人员陈某调查其监管情况时,他承认单位派他这些业务不熟悉,连基本的财账都看不懂的人去监管,怎么能履行监管职责。

(四)银行的信贷稽查工作不够深入一些单位对不按程序发放的贷款,往往不能通过稽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有的虽然发现了问题,也因为骗取贷款涉及贷款发放涉及决策人的责任,往往采取内部处理的方式,大事化小事,小事花了,把一些被“皮包公司”骗取贷款造成的损失充作贷款纠纷,掩盖事实真相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没有认真查明责任和纠正发现的问题,从而失去信贷稽查应有的责任。“610”系列骗取贷款案中,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已经发现《粮权确认书》中所注明的粮库已存在缺粮,亏仓现象后,马上向相关银行领导反映该问题。这并未引起银行领导的重视,认真解决问题,而是对原来的虚假《粮权确认书》又重新确认,这不免有明知故犯之嫌。

(五)银行间的无序竞争,给骗取贷款犯罪提供了滋生的环境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开拓业务、增强竞争力,往往不顾资产质量和效益,盲目开展“争贷大战”和“拉储大战”,相互之间手段隐蔽、消息封锁,必然会产生企业的多头开户和多头贷款现象,给骗贷犯罪分子提供了骗贷的方便。

防范金融信贷风险的有效措施

“610”骗取贷款系列犯罪案件的发生,既暴露了金融机构在信贷队伍、制度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也向银行信贷部门敲响了警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实践证明,凡是经济犯罪案件高发的单位,一般都存在各种管理不严、纪律松弛、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因此,只有使各金融机构自身的信贷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从加强内部管理着手,完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骗取贷款案件的发生,保护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根据骗取贷款犯罪发生的原因,对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我们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对策,各部门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立足治本。为此,笔者建议:

(一)认真执行《贷款通则》的规定,坚持贷款发放的基本原则和条件,严格按贷款程序发放贷款,是骗取贷款防范的首要工作从骗取贷款防范的角度来看,按程序发放贷款,特别是坚持贷款“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尤为重要。因为骗取贷款的一个共性是: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性,而通过我们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认真调查、审查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用途和借款人信誉等方面的情况,就可以在贷款发放之前,在贷前调查或贷时审查的环节上,揭露出骗取贷款的欺骗性,识破骗贷伎俩,起到贷款被骗防范的作用。贷前调查主要应调查:借款单位的法人资格,保证人的资信情况,抵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贷时审查着重审查借款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订立合同的规范性,审查借款合同的完整性,审查抵押物的报批和允许手续;贷后检查主要应检查贷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违反信贷政策、原则和借款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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