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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政策难题及建议

2021-4-9 | 企业税收论文

作者:唐婧妮 王结玉 黄朝晓 单位: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税制复杂、缺乏公平、征管不合理,遵从成本高。

1.税制复杂表现为适用税种多,内容繁杂。首先是小型微型企业征收税种过多。我国目前开征的十多个税种,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发生相应的纳税行为均要缴纳相应的税收。除此之外,还有教育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数个代征费用。对于规模小、业务单一、利润薄的小型微型企业来说,征收税种未免显得太多。其次是内容繁杂。以小微企业主要从事的服务业为例,征收税种既有增值税也有营业税。如为增值税,按规模大小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适用税率有6%、11%、13%、17%,抵扣率6%、7%、11%、13%、17%;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简易征收方法,征收率为3%。如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分全额计税和差额计税,以全额为主,适用税率按行业不同分3%、5%、5%~20%三种。除基本法律法规外,补充规定、单独解释不断更新。在如此复杂的税制下,即使是专业人士,要正确运用尚属不易。对于财务管理极为薄弱的小型微型企业,首先要判断所属行业该缴哪些税就是个问题,而要准确计算所需缴纳的税额更是困难。

2.缺乏公平。

(1)组织形式不同,适用税制有区别。同为微型企业,如果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则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注册为公司,则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主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等规模,只因组织形式的区别,却承担不同的税负,不利小型微型企业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2)产业不同,税种各异,税收负担有别。现行税法规定,制造业和服务业中的批发零售业主要征收增值税,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征收率为3%,计税依据为销售全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计税依据为增值额。微、小型企业多数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服务业主要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以全额为主,适用税率按行业不同分3%、5%、5%~20%三种。从税率可知,总体来说,同为微、小型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税收负担要重于缴纳增值税的制造业。

(3)名义税负重,实际税负轻重不一。小型微型企业不但税制复杂,而且名义税负重。现以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的批发零售业为例测算其名义税负:根据税法规定,批发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主要负担增值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增值税占销售额的3%,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占销售额的0.3%。至于个人所得税为了方便征管,税务机关主要采取带征方式征税,带征率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有的地方带征率较低,如《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徐地税发[2009]106号)规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月营业额5000元(含)~10000元(含)带征率0.4%,月营业额10000元以上带征率为0.5%;有的地方带征率较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2.7%。①按低带征率0.4计算,批发零售业个体工商户负担的增值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合计占销售额的3.7%;按高带征率2.7%计算,四税合计占销售额的6%。但另一方面,微、小型企业主要从事竞争激烈的传统行业,利润微薄,参考《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商业批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6.24%。②这意味着,6%的税收负担几乎拿走了经营者的全部利润,即使是3.7%的税收负担也拿走了利润的一大半,对于月利润在几百元到几千元的多数个体户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复杂税制及高税负使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制度缺乏操作性,实际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征管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因为核定征收人为因素较大,企业实际的应纳税款与名义税负难以一致。实际的应纳税款与名义税负的偏离方向和偏离度在不同地区及不同规模的企业有差异。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财政宽松,核定税额会大大低于名义税负;欠发达地区财政紧张,核定税额会更接近于名义税负,甚至出现超过名义税负的情况。规模大的企业相对规模小的企业更有实力营造宽松的税收环境,核定税额会大大低于名义税负;而规模小的企业核定税额会更接近于名义税负或大于名义税负。

3.征管不合理。

(1)征收机构多。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大部分企业和个体户属于国地税共管户,国地税两个机构的征管工作存在着大量的重复交叉,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能共享,又没有很好的协商沟通机制,给纳税人缴纳税收带来诸多弊端。尽管微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都存在国地税两个机构重复征管的问题,但产生的负面影响却不相同:大中型企业具有规模大、信息化程度高、对国家政策法规较为熟悉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重复征管增加的成本;相比之下,规模小、信息化程度低、不了解国家政策法规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得不忍受这额外的纳税成本。

(2)纳税程序繁琐,申报材料设计不够简化。目前纳税申报不分企业规模大小,都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一是增加了规模小、账簿不规范的小型微型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典型的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有十几张附表,纳税申报时间长,稍有疏忽便可能出现错误。二是不利税务机关进行专业化、精细化管理,面对庞大的小型微型企业纳税队伍,在不少地方,有限的税务资源只能处理日常税务管理工作,甚至连日常工作也难以保证,更谈不上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了。数量多、金额小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无形中耗费不少税务资源。

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小型微型企业日益严峻的生存环境急需政府政策扶持和引导,但怎样引导和出台什么样的政策才能真正起作用是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规模小、业务单一、利润薄、财务管理薄弱的特点,专门出台税收政策,以降低税收负担和纳税遵从成本为政策目标,从简化税制和税务管理入手,实行免税、低税率、简单税、简化会计账目和报税表格、延长纳税期限、整合税费系统等措施,切实改善小型微型企业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一)除国家不鼓励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其余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全部纳入优惠范围,政策保持长期稳定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对绝大部分小型微型企业来说,是需要长期面对的难题,暂时的、小范围的税收优惠对改善小型微型企业税收环境没有实际意义,建议除国家不鼓励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其余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全部纳入优惠范围,政策保持长期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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