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期刊 | 网站地图 周一至周日 8:00-22:30
你的位置:首页 >  伦理学理念论文 » 正文

列维纳斯伦理学研究

2021-4-9 | 伦理学理念论文

本文作者:李凯 单位:西南大学哲学系

孟子说:“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1](《梁惠王上》)君子对于禽兽的“不忍”杀之、“不忍”食之正是爱惜之情的流露,孟子用“不忍”二字诠释这种情,这就表明,人对禽兽的爱怜也是出于不忍之心,“爱物”之情也属于恻隐之情。综上所述,无论是亲亲也好,仁民也好,爱物也罢,以上诸种德行都是本于人的恻隐之情。孟子期望更多的人成为君子,让社会上充满爱,他的这一社会理想不是凭空想象的政治原则,而是以人的仁爱的情感为基础的,这就使“亲亲仁民爱物”的理想落在了实处,从而易实现、易实行,这是其“推恩”说的现实性的首要表现。孟子“推恩”说的现实性还表现在,他所倡导的仁爱是有差等的爱,在亲亲、仁民、爱物这一爱的序列中,爱的程度是逐层递减的。爱物之情是最浅层次的爱,因为君子对于禽兽的不忍“见其死”、不忍“食其肉”都是有条件的,须是“见其生”或“闻其声”,而对于百姓,孟子则主张但凡无辜之民一概不应虐之、杀之,杀之即为“不仁”,所谓“杀一无罪非仁也”[1](《尽心上》)。在与齐宣王的对话中,孟子反问“今恩足以及禽兽,而功不至于百姓者,独何与”[1](《梁惠王上》),这反映出仁民与爱物间的差等性。

对于为政者而言,百姓是首先应当爱的,其次才轮到禽兽,这一顺序不应颠倒。亲亲之情又厚于仁民之情,尽管“救孺子”和“掩其亲”都是仁爱之举,但这二者间存在着重大差别,即“救孺子”纯粹出于“公义”,救他只是恻隐之心的要求,而“掩其亲”则一方面出自心之不忍,是恻隐之心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出于“私恩”,是对父母的养育之恩的报答,父母与自己的关系毕竟不同于常人。所以,两种恻隐之情相较,亲亲之情便要重于仁民之情。综上可知,在孟子看来,只要人的恻隐之心不陷溺,“亲亲仁民爱物”的差等之爱便是常态。把差等之爱作为追求的目标是切实可行的。无差等之爱的理念虽高远,但对多数人而言,实非能力所及,纵然有少数人能做到,这种做到也不是从本心出发的,而要依靠某种外在的力量,比如像墨家那样要借助对天帝、鬼神的信仰,这就不能契合于人的内在生命。孟子的“推恩”说以差等之爱为目标,又显示了其现实性。“恻隐之心,仁也”,仁爱这种德性总是植根于人的恻隐之心,但恻隐之心有时会放失———“放其心”[1](《告子上》),如果出现了此种情形,作为差等之爱的仁爱还能否保全呢?孟子认为,对于恻隐之心,“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1](《公孙丑上》),这说明“亲亲仁民爱物”是爱之“本然”的状态,但若本心放失,则仁爱之德只在事亲领域显露且显露得并不充分。

孟子的这一说法是符合经验常识的,至少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仁民、爱物之情并不常有,但亲亲之情却是时常得以流露的,“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也;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1](《尽心上》),所以,一个人即便对于禽兽和百姓都无情,皆能忍而杀之,最为笃厚的爱亲之情也还应多少存有。“亲亲,仁也”,在家庭伦理中,仁爱的情感以亲情的形式显现,而亲情又是最浓厚的一种仁爱之情,故此当仁爱的德性有所欠缺时,孟子便教人从亲亲开始,把仁爱之德推广开去,“举斯心加诸彼”[1](《梁惠王上》),这即是“推恩”。孟子把事亲作为“推恩”的起点,把家庭伦理视为最原初的伦理关系,这又是其“推恩”说的现实性所在。正如梁漱溟所言“中国人家族生活偏胜”[2](P251)。这一状况自古及今皆如是,中国人对家庭生活最熟悉,对亲情最重视,于是,“推恩”以亲亲为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即将爱亲之情、事亲之法转移到疏人路人身上,进而唤醒对疏人路人的仁爱之情,这就容易使亲亲、敬长的仁义之德“达之天下”,反之,则“推恩”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可见,孟子的上述设计方案使得“推恩”有了人人均可切入的下手处———事亲、从兄,也使得人人都有了可资取法的“推恩”的范型———老吾老、幼吾幼。

尽管“推恩”说具有如上现实性,但由于它是立足于亲亲之情而建立起来的,所以就难以避免孔子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孟子》中有关舜的两则案例曾经在学术界引发过一场关于“亲亲互隐”的大讨论。有学者认为,孟子公开肯定了徇情枉法和任人唯亲的腐败行为[3];也有学者指出,“亲亲互隐”是人性之常,父子间相互揭发才是一种病态[4]。这场辩论至今仍余波荡漾。所谓“孟子论舜”,是指《孟子》中有关舜的两则案例:舜的弟弟“象日以杀舜为事”[1](《万章上》),但舜做了天子以后,却封象为诸侯,孟子对此表示认同;桃应设问“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1](《尽心上》)而舜当如何,孟子回答舜应当为了犯法的父亲而抛弃天子之位,“窃负而逃”。前一案例可以概称为“舜之封象”,后一案例可以概称为“瞽瞍杀人”。在那场辩论中,孟子的辩护方往往对孟子论舜的两则案例同时给予肯定的评价,而孟子的反对方则反是。笔者以为,“舜之封象”与“瞽瞍杀人”所传达出的信息并不同质,对于这两者应当分而视之。在“舜之封象”案例中,舜的同父异母兄弟象被封为诸侯,有的学者以今人的眼光苛责古人,称此举为“任人唯亲”,笔者不敢苟同。

直到孟子所处的战国时代,分封兄弟为诸侯,仍是正常之举,无可厚非。所以,舜为天子、弟为诸侯,也谈不上是“任人唯亲”。唯一可争议者仅在于象是一个有问题的弟弟。象曾经屡次有谋杀舜的故意,却没有既成的事实,充其量也只是杀人未遂。既然舜对象“不藏怒”、“不宿怨”、“亲爱之而已”,舜就仍然有理由分封象,舜此举恰恰体现了他的仁厚。更何况“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1](《万章上》),象在自己的封地内并无实权,他的劣德也就不致侵害到封地的百姓,就如赵岐所说,“有庳虽不得贤君,象亦不侵其民也”[5](P251)。总之,在此案例中,舜的处理方式使他一方面成全了亲情,另一方面又不违仁民之义,亲、民的利益两相兼顾,“推恩”说得到了践行。然而,“瞽瞍杀人”的案例则与此不同。桃应设置了一个令舜面临亲情与公义间两难选择的情境,而孟子为舜所设定的抉择实质上标明他的“推恩”说在这里陷入了无法克服的困境。有学者认为,在孟子与桃应的对话当中,“孟子既不说不抓瞽瞍,又不舍弃父子亲情,结果想出了‘窃负而逃’的办法。这种做法似乎是两全其美,但必须付出巨大的代价,这就是放弃天子之位”[6]。依笔者之见,舜的做法绝非两全齐美。舜固然放弃了天子之位,但毕竟还是首先滥用了天子的职权,普通百姓是不太可能轻易进入大牢并放走杀人犯的。再者,舜为瞽瞍放弃天子之位也只是做了西哲列维纳斯所谓的“人质”[7](P1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