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伦理学理念论文
本文作者:甘培聪 单位: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黑格尔认为,真实的自由是在其整体中实现自身的过程,这种规定性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由意志的直接规定性。即我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是完全内在的,无对立面的,是我对一切规定性的抽象独立。这里的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这种抽象的自由意志,即是单纯的自我相关性,在其单一性中则无其他内容。这种自由的外在规定就是形式法规定的抽象人格。黑格尔说,这是自由的否定的实在,即意志就是一个单纯的“我”,没有其他的规定性,是以无规定性作为规定的抽象普遍性。第一阶段自由意志是没有对立的内在抽象的东西,当自由意志意识到跟外部世界的对立时,我的自由是主观内在的自由。但该阶段的内在主观自由与第一阶段的完全内在的人格是完全不同的,这一阶段的内在自由是有区分的,是跟外在世界对立的,不像第一阶段那样完全无区分的状态。黑格尔称这一阶段为主观意志的法,属于道德领域。道德领域要求普遍物,不像第一阶段那样固守单一性。但道德领域的普遍物只是内在的、主观的善,它与第一阶段表现出的单一人格不同,而是要求放弃个人的这种单一性,放弃这种单一性的外在表现及特殊的个人利益;并认为内在的道德良心才是高贵的东西。第三个阶段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黑格尔称这一阶段的法为伦理性的法。“伦理是在它概念中的意志和单个人的意志即主观意志的统一。”[1](p.43)
所以,伦理的法才是最高级的法,是普遍精神的法。这种法在国家中才得以实现,国家就是一种伦理实体性的东西的实现。在伦理中的义务不是主观内部的规定,而是从现实中取得它的规定性的素材的,即表明了一个人在现实中该怎样行动,应禁止哪些行为;其实归根到底就是要以国家、共同体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在伦理性的实体中,不仅包含有个人的现实义务,而且包含有个人的权利,伦理性的实体要在个人自由实现其本身的活动中体现出来,但个人这种自由权利不是主观的妄为,而是同承担的义务结合起来的,也就是个人要在一个伦理共同体、在国家中才能现实的实现这些,“个人只有成为良好国家的公民,才能获得自己的权利。”[1](p.172)伦理是一种实体,实体黑格尔就包含着必然和偶然的统一、普遍与特殊的统一、客观的善与主观意志统一的东西。因而在伦理性中就包含了个人和共同体、国家的关系,它作为一种精神就是要把个体和共同体统一起来。“在考察伦理时,永远都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的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1](p.173)伦理的实体性体现了一种精神,即表现为认识自己的现实的东西而存在,通过它各个环节的一种运动,这种运动首先表现为家庭。在家庭中,伦理精神是直接的存在,这种直接性表现为个体和家庭共同体的直接统一。
伦理实体精神的第二个环节是市民社会。在第一个环节即家庭中,伦理实体是直接的此在。随着家庭的扩大,家庭这种直接的统一体就解体,分裂为各个特殊的人,社民社会就是以其各个特殊的人为其原则的,家庭作为伦理实体的直接定在,强调其统一性两性牺牲其独立人格委身于一个单一人格。而市民社会首先面对的是特殊的个体,个体就是目的。然而特殊之为特殊,要与另一些特殊性相关,即一个个体要成为特殊的个体,就要求他和其他个体区分开来,因而需要其他个体的中介。其他个体又需要另外一些个体为中介。因而特殊之为特殊需要普遍的中介。“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的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1](p.197)市民社会虽然要求有普遍性的中介,但在市民社会中,普遍性不是目的,不像在家庭中家庭本身是目的,市民社会强调特殊的个人才是目的。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在劳动和满足需要的上述依赖性和相互关系中,主观的利己心转化为对其他一切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是有帮助的东西,即通过普遍物而转化为特殊物的中介。这是一种辩证运动。其结果,每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正为了其他一切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1](p.210)
特殊的偶然性、偏好得到了满足,这种满足虽然受制于普遍,同时又是有益于普遍性的发展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这种人性的满足个人的欲望,是无节制和无尺度的,这样又对普遍性造成冲击。“市民社会在这些对立中以及它们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既提供了荒淫和贫困景象,也提供了为两者所共同的生理上的和伦理上退化的景象。”[1](p.199)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绝对的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因此,个人要实现其自由的最高权力,实现其实体性的意志(实体即非偶然的任意、个人偏好的东西,而是指合乎理性的必然性的东西),实现其客观自由(即是在它概念中的自在的理性的东西,不论它是否被单个人所认识或为其偏好所需求),都要成为伦理的整体性的一员,也就是要成为国家的一员。而国家作为普遍理念,作为现实的神本身,是作为神(即有意志的理性力量)在地上的实现。个人在这种实现中只是作为环节,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
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在世界上有意识的使自身成为实在,至于在自然界中,精神只是作为它的别物,作为蛰伏精神而获得实现。只有当它现存于意识中而知道自身是实存的对象时,它才是国家。在谈到自由时,不应从单一性、单一的自我意识出发,而必须从自我意识的本质出发,因为无论人知道与否,这个本质是作为独立的力量而使自己成为实在的,在这种独立的力量中,个别的人只是些环节罢了。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力量。”[1](pp.258-259)国家是一种能够实现自己的理性力量,这其实也就是阿多诺说的理性优先性的体现,也是市民阶层的解放激情的体现。理性是最高的裁决者,是最高的力量,其他的只是从属性依附性的东西。理性可以实现自身,形成一个体系,一切东西都要包含在这个体系之中;只有在这种理性的秩序中,特殊的东西才能找到自己的位置。黑格尔这里的国家就是一个理性概念,理念本身是永恒的精神,国家中的具体的个人只是国家实现自身的环节和手段。“永远肯定自己以对抗特殊物的唯一绝对裁判官,就是绝对精神,它在世界历史中表现为普遍物和起着作用的类。”[1](p.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