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国际货币论文
作者:徐文舸 单位: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由于碳排放权是一种无形的商品,因而就需要通过人为地制造稀缺来提升其价值。1992年各国所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便为碳排放权与碳交易提供了近似的法律依据。1997年所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则正式规定了部分国家对碳排放实行总量控制①——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将CO2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至少减少5.2%。值得指出的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减排是处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之下的,这恰恰体现了历史与现实发展的一种诉求。很显然,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初期所排放的温室气体远多于发展中国家,鉴于发展有先后、排放有多少的现实,理应给予双方区别对待。再者,从具体的CO2排放指标来看,也需要做出这种符合实际的安排。表2显示:(1)在碳强度指标②上,发达国家26.5%的减排力度远不及发展中国家33.4%的减排力度,这表明在能源利用效率上,发达国家并未发挥其技术上的优势。(2)在人均CO2排放量上,发达国家高达10.61吨,而发展中国家仅仅只排放了2.86吨。上述排放量的巨大差距主要源自于发达国家自身所存在的过度的消费方式,而这已然违背了低碳经济的三低原则。(3)因地区间的贸易而被掩盖的隐性碳排放尤为值得关注。因为发展中国家正通过国际贸易等方式为发达国家提供部分CO2排放量,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现象将会越来越显著。总之,在规定碳排放总量上必须要考虑到各国的发展阶段与实际排放总量的差距来区别对待(见表2)。
正是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暂时不受约束,从而令CO2排放量在各国间有调整的余地,并且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减排成本。③这些便促成了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在这一市场上,各国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也可以满足各自不同的交易需求。图1清晰地描述了碳交易市场上一种典型的供求关系。发展中国家作为碳排放量的供给方,发达国家则作为需求方,两者的均衡点便在A点处。因此,CO为碳排放交易的均衡价格,而EO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所购买的碳排放量,EZ则是发达国家由于成本约束而进行减排的量(见图1)。与此同时,《京都议定书》也在国际协议层面为碳交易设立了三种市场交易机制:(1)第六条规定:附件B的发达国家之间可以将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EmissionReductionsUnit,ERU)来进行交易,这便是“联合履行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2)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目的是使非附件B的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协助附件B的发达国家通过交易来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CER),以此来降低履行量化限制与减排承诺的成本。(3)第十七条规定:附件B的发达国家可参与“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作为一种减排行动的补充。在现实中,上述三种市场交易机制与一些自愿交易机制一同构成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市场。①根据所交易的碳排放权的不同来源,碳交易市场可以分为基于配额与基于项目的两大市场(见表3)。以2011年的全球碳交易市场为例,基于配额的市场占有84.6%的比重,其中又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主;而在基于项目的市场上,则是以初级CDM为主导。在初级CDM市场上,交易双方分别为:作为买方的是附件B的发达国家,以欧盟国家为主,共参与了86%的CDM项目;作为卖方的则是非附件B的发展中国家,其中以中国为最大的提供方,供应了72%的项目。而按照减排项目的内容不同进行划分,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使用清洁能源②的项目为主,占到项目总数的65%(世界银行,2010)。EUETS是欧盟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主要是通过配额③买卖的方式来进行的,即制定总的排放限额④→在欧盟各国进行分配→参与方可以根据需求来进行排放权的交易。在整个体系中,最为关键的是存在着一套有效激励私人企业来实施减排的机制。首先,各国在分配到一定减排份额的基础上,向纳入到这一体系中的本国私人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权。⑤然后,各企业以Emission-to-cap的方式在排放权市场上进行交易。具体而言,就是当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量时,可将多余的排放权在市场上进行出售;而当实际排放量超过分配量时,企业就不得不去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被处以罚款。具体的罚款数额在2005—2007年定为超额排放一吨CO2,处罚40欧元;在2008年后,则将处罚提高到100欧元,还会在以后的分配额中被扣除。而同期EUA的现期价格是在10—30欧元之间波动。由此可见,这种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将保证各参与方能极大地降低交易费用与减排成本。最后,通过在各地设立统一资质的碳排放审核点来确保整个体系能公开与透明地运行。以2011年的情况为例:在总共12865个碳排放审核点⑥中,减排的有8107个、超出配额的有2805个。综上所述,以初级CDM、EUETS为代表的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⑦将会促使碳排放权成为全球最重要且最具价值的资产,并为其最终能够用作各国货币发行的储备资产奠定了基础。
从第一阶段的四个部分来看,这一部分既是最关键又是阻力最大的,因为对于碳排放权这种公共资源所进行的产权分配是较难在各国间达成共识的。2009年年末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曾一度让人们憧憬起美好的“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但是由于各方分歧巨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只是在延长会期后才通过了一份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这就表明了各方的博弈未能取得一个均衡解,因而出现“公地悲剧”仍是有可能的。但在严峻的现实面前,各国必须要正视这个问题。根据《哥本哈根协议》的要求:在2010年1月31日前,发达国家应向联合国提交到2020年的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也应上报自愿减排计划。截至2010年年底,已有114个国家表示接受此项协议,并且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80%以上的74个国家也已提交了到2020年的减排目标与各自计划。其中,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见表4;而发展中国家的自愿减排计划如下:中国将努力实现到2020年的碳强度指标比2005年下降40%-45%;①印度将努力实现到2020年的碳强度指标比2005年下降20%-25%(除农业部门);巴西则将202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预期基础上减少36.1%-38.9%(温宪等,2010)。假使各国能切实遵守以上所提出的减排承诺,特别是如果能引入世界议会来立法、通过联合国来监督的话(具体见“第三阶段”),那么明晰产权后的碳排放权交易将会极大地推进碳货币诞生的进程。(四)发行各国的碳货币前面三部分的顺利进行将确保避免产生负的外部效应,于是,碳排放权已然成为了一项在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资产项目(管清友,2009)。因此,把碳排放权作为货币发行的储备资产将成为各国货币当局的一种最佳选择。根据“碳排放权的储量=分配量-实际排放量”的货币发行原则,各国为了提高碳排放权的储量势必会要求降低实际排放量。而降低实际排放量又是从国内自身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的方式来实现的。这便是一种基于提高生产能力模式上的货币发行机制,即新增生产能力能自动产生新增货币量,新增货币量反过来又能促成更多新增的生产能力。值得指出的是,这里所谓的“发行各国的碳货币”并不是让某种强势货币单独地与碳排放权这种储备资产相挂钩,而是营造出一种各国都能一同参与、公平交易的格局,以避免重复之前“美元挂钩于黄金”的历程和陷入“特里芬两难”的困境。至此,碳货币演进的第一阶段便宣告结束了,随后将转向更为标准、更高一级的第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