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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资源激励策略

2021-4-9 | 电子政务论文

本文作者:周伟 韩家勤 单位: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 安徽工程大学图书馆

纯公共信息资源是指具有纯公共物品特性的信息资源,它是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具有完全非排他性和完全非竞争性的政府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统称,对于这类纯公共物品特性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其供给必须采用政府主导模式。准公共信息资源是指具有准公共物品特性的信息资源,它是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具有非排他性(或不完全)和(或)非竞争性不完全的政府信息产品或服务的统称。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不完全性,是准公共信息的本质特征。比如,同一种信息,通过公共电视广播信号可以被任何拥有电视机的人共享,用户不必为此而额外付费,而通过有线电视信号就有接入限制。这体现的是准公共信息不完全非排他性的特点。再如,对于一些业务性政府信息资源,虽不会因为其被他人享用而使其信息资源总量减少或其他人消费的减少,但却因为他人享用而使其原所有者或供给者的利益受损。这体现的是准公共信息不完全非竞争性的特点。显然,对于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准公共信息部分,其供给若完全采用政府主导模式,会导致供给效率低下或供给不足。何振等[3]认为可采用市场主导模式,包括特经营模式、用者付费模式、合同外包模式等形式来实现,其中合同外包模式是最主要的模式。因为,合同外包制被视为保持既定服务水平前提下缩小政府规模的重要途径,也是降低成本、节约开支的有效手段[4]。除提高效率之外,合同承包在效能上也具有优势,“承包商具有更加专业的技术,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毫无争议,对一系列政府的日常活动来说,合同承包远比政府直接提供有效”[5]。中国商务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也证明该方式具有可行性。合同外包能以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达到政府信息资源服务的预期目标。[6]在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合同外包的过程中,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存在着信息的非对称性和利益诉求的非一致性,外包的结果也由此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依据博弈理论中的“委托—代理”理论,[7]探讨信息可确定和不可确定情况下委托代理过程中委托和代理双方在各阶段不同的博弈行为及各自的风险和收益,建立博弈双方“委托—代理”模型,并拟定适合合同外包委托代理的激励模式,是促进双方配合、减少双方欺诈、实现双方共赢的重要基础。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合同外包的委托代理模型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合同外包的博弈类型分析在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委托方与代理方博弈过程中,首先是委托方考虑是否将电子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外包,然后是代理方决定是否承接该业务且按照合同认真完成。双方是依次选择行为而不是同时选择行为,且后选择行为者能够看到先选择行为者的选择内容,这从博弈分类上符合“动态博弈”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方处于信息劣势一方,而代理方则处于信息强势一方。委托方的利益与代理方的行为有密切关系,而委托方不能直接控制代理方的行为,甚至对代理方工作的监督也有困难,只能通过报酬等激励机制的设计来间接影响代理方的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激励机制设计是不同的,这些差异主要来自于监督的难易。大致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代理方的工作情况在成果中完全反映出来,那么就不存在监督问题;二是虽然代理方的工作成果与代理方的努力程度之间不完全一致,但委托方可对代理进行完全的监督;三是代理方的工作成果与代理方的努力程度之间不完全一致,且委托方也无法监督代理方的工作情况。下面主要根据后两种情况建立博弈模型,分别分析委托方以及代理方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

在不确定但可监督的“委托—代理”模型中,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代理方的努力和成果不完全一致,且成果不确定性风险不能单纯地由代理方来承担;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委托方对代理方的工作情况可进行完全监督,并根据代理方的工作情况而不是工作成果支付报酬。这意味着代理方工作成果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的只有委托方的选择,而不会影响代理方的选择,但会通过委托方的选择对代理方的利益产生间接的影响。为研究方便,现作如下假设:假设1:代理方的工作情况只有努力或偷懒两种努力水平;假设2:引进一个“自然”博弈方0;假设3:委托方根据代理方的工作情况选择报酬函数,代理方努力时获得报酬为w(E),且努力的负效用为E,代理方偷懒时获得报酬为w(S),且偷懒的负效用为S;假设4:代理方有正值的机会成本为U。整个博弈过程的模型(模型1)参见图1。在图1的不确定但可监督的“委托—代理”模型(模型1)中,第一阶段为委托方选择阶段,如果选择不委托,当然得不到代理方的服务,其收益为R(0),也不必向代理方支付报酬;如果选择委托,则由代理方进行选择。在第二阶段,如果代理方选择拒绝,仍然有不接受委托的利益U,这是一个正值的机会成本,来源于其他工作的报酬;如果代理方选择接受委托,则会得到委托方根据工作情况而支付的报酬,但他仍然需要在第三阶段选择是否努力。在第三阶段,如果代理方选择努力,那么委托方得到利益为概率为θ的R(h)和概率为(1-θ)的R(l),代理方可得到较高的报酬w(E),但有较高的负效用E;如果代理方选择偷懒,那么委托方得到的利益是概率为θ的R(l)和概率为(1-θ)的R(h),代理方可得到较低的报酬w(S),但有较低的负效用S。在这个博弈中,博弈双方都清楚彼此的得益情况,也能观察到对方的选择。可见,本博弈是一个完全且信息丰富的动态博弈。根据逆推归纳法,首先要分析第三阶段代理方是选择努力还是偷懒。如果[w(E)-E]>[w(S)-S],也就是w(E)>[w(S)+E-S]时,代理方会选择努力,这就是代理方努力的激励相容约束。该不等式表明,只有当努力工作的代理方得到的报酬达到在偷懒的代理方也能得到的基本报酬以上,且至少不低于能补偿努力工作比偷懒更大负效用的增加额时,代理方才可能自觉选择努力工作。再回到第二阶段,来分析代理方是否接受委托的选择。根据第三阶段偷懒和努力两个不同的努力水平,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二阶段的选择。在努力的情况下,代理方接受委托的条件是w(E)-E>U;在偷懒的情况下,代理方接受委托的条件是w(S)-S>U。这两个不等式是本模型中代理方的“参与约束”,是代理方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基本条件,经济意义是代理方只有在接受委托时得到的利益不小于机会成本时,才愿意接受委托合同。最后回到第一阶段,假设代理方选择接受委托并努力工作,那么委托方有θ的可能获得高质量服务R(h),有(1-θ)的可能获得低质量服务R(l),对于风险中性的委托方来说,如果选择委托的期望得益大于不委托,即θ[R(h)-w(E)]+(1-θ)[R(l)-w(E)]>0那么委托方选择委托;如果选择委托的期望得益大于不委托,即:θ[R(h)-w(E)]+(1-θ)[R(l)-w(E)]<0则委托方选择不委托。本博弈中三个阶段博弈双方的选择,便是对应两种不同情况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即委托方选择委托,代理方接受委托并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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