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户外运动论文
作者:黄恬恬 王斌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山地户外运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冲突与原因分析
1山地户外运动与生态环境保护冲突的表现
随着山地户外运动的日益发展,山地户外运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变得愈发紧张,这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不协调的表现。这种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以下2个方面:其一,山地户外运动引发的环境污染,例如运动员和登山爱好者丢弃的废氧气瓶、空罐头盒、旧帐篷、破冰箱、煤气罐、塑料布和绳索等垃圾、废物引起的污染;其二,山地户外运动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如植被遭到不可恢复性的踩踏和动物遭遇灭绝性的捕杀。当生态环境的自净能力、修复能力、再生能力无法应对山地户外运动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时,两者的冲突就会变得越来越明显。这也引起了国际社会和一些国家的关注。例如,1982年10月国际登联在《加德满都宣言》中把保护高山自然环境作为本组织的具体行动纲领,并号召人们采取措施来减少包括山地户外运动在内的行为给山地生态环境所带来的不利影响;1987年意大利学术俱乐部曾出资邀请登山家研究登山环保问题[1];2003年8月,日本东京还举办珠峰垃圾展来警示和教育国民。
2山地户外运动与生态环境保护冲突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山地户外运动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诸多冲突,这些冲突大多具有长期性、广泛性、多样性、复杂性、潜在性等特点,其影响往往是长远的、深刻的、难以恢复的,人们在平时的山地户外运动中往往很难预见和察觉,一经发现往往是其不利影响累积到一定程度的结果。鉴于此,有必要从山地户外运动本身、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等方面论证两者存在冲突的原因。首先,不当的山地行为是山地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诱因。这里不是说山地户外运动会引发生态环境问题,而是指在从事山地户外运动的过程中人们的不当行为会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污染[2]。详言之,这反映在如下3个方面:其一,不当的山地户外行为是生态环境破坏的催化剂。不当的山地户外运动与生态环境恶化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不当的户外运动是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之一,而不当的山地户外运动又导致自然资源过度消耗,进而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其二,不当的山地行为加剧了生态环境污染。山地户外运动的开展在某种程度上对生态环境污染的形成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若人们在山地户外运动时排放到生态环境中去的污染物数量少,山地生态环境污染也会相应减少。其三,人们的山地行为意识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生态环境。积极的、健康的、环保的山地户外行为有助于山地生态环境的维护,相反,消极的、非健康的、非环保的山地户外行为意识很少把生态环境保护考虑到行动计划之中,往往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满足自身的体验。其次,传统的发展观念是山地生态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
传统的发展观念在这里是指传统的人类中心论或者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论注重的是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作用和内在价值,认为自然界不具有主体地位、作用和内在价值,主张人的一切行为活动要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与归宿,也就是把“人类的利益”作为人类活动的目的、价值原点以及道德评价的依据,主体的人只对人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而对大自然不负有道德上的义务或者关怀[3]。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长期存在,致使人们在开展山地户外运动时以“主人”的姿态去征服、去统治,不考虑、不顾及自然界的物质循环、物质局限、伦理约束,长期下去导致山地生态不稳定、失衡、恶化,甚至出现严重的生态与环境灾难。在这种传统的发展观念影响下,山地生态环境不被当作进行道德关心或者关怀的对象,山地户外运动仅仅是人类征服自然、统治自然以实现自身目的和利益的一种手段、一种工具。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传统发展观下“利益驱使”成为山地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的思想动力源泉,同时也成为山地生态环境问题产生、发展、恶化的哲学根源。最后,相关立法不能满足山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从现行的有关环境立法和体育立法来看,在一定的时期对我国的环保事业、体育事业发展与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当时立法局限、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等原因致使两方面的立法没能有效衔接,其相关制度设计也不能满足山地户外运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要求[4]。例如,1995年8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该法律并没有充分体现体育生态化的理念。所谓生态化的法律,就是指在立法中将法律的价值取向由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向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扩展,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来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平衡和谐发展[5]。现行的污染防治、自然资源、生态建设等立法中,例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草原法》以及《自然遗产保护》(草案)等法律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章节、条款来规制山地户外运动的不当行为。即使有相关的规定,其规定往往较为抽象、可操作性差、应有制度欠缺、与相关法不衔接以及法规的位阶较低等问题使相关制度形同虚设。因此,要实现山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山地户外运动的良性发展,就要建立健全现行立法,使相关立法衔接,制度具体可行,位阶适宜,且体现、反映和符合系统的、整体的、联系的、和谐的、均衡的、生态的立法理念。
山地户外运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路径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山地户外运动来回归自然、释放快乐、健康生活,但同时人们的这些行为活动也给山地生态环境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当山地的生态环境与资源无法满足人们的上述需求时,就势必致使“公地悲剧”在山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上演,并且这种悲剧往往是长期的、跨越代际的。因此,必须适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规范山地户外运动行为,转变传统发展观念,建立健全相关立法,来实现山地户外运动开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良性互动、协调、可持续发展。
1树立山地户外运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观
首先,转变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观念的转变包括消费观、伦理道德观、价值观、科技观和发展观直至整个世界观的转变。这种观念的转变将是根本的、深刻的,它将带动整个人类文明的转变[6]。正如上文所述,山地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思想根源乃是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要有效、长期遏制或者防止山地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首先应该转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当然,既有的、潜在的观念往往是历史的、深刻的、短时难以改变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固步自封,相反应该着眼于山地生态环境的整体发展、长远发展,应该打开制约山地生态环境有效保护的思想枷锁,因为只有去除这一枷锁才能找到深层的症结,才能为其他措施的采取释放精神能量。具体而言,山地户外运动要实现由传统的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追求GDP的观念向绿色GDP的观念转变,要实现由传统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和道德的观念向人与人、人与生态环境间的伦理和道德观念转变,要实现由传统的单一的、局部的观念向综合的、整体的观念转变,要实现由传统的生态环境无价的观念向生态环境有价的观念转变,要实现由传统的奢侈消费的观念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观念转变。只有通过转变人们的这一传统观念才能有效指导山地户外实践活动,来防治因山地户外运动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山地生态环境问题。也就是说,这种转变能促使山地户外运动发展符合山地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能彻底摆脱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枷锁,而非简单地修正。换言之,这种转变要能体现、反映和符合山地户外运动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