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工业建筑管理论文
本文作者:彭光灿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1960年3月11日,中共鞍山市委经辽宁省委向党中央递交了一份《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在列举大量事实后提出:继续彻底地批判坚持一长制、实行经济和技术挂帅、依靠少数专家办企业的资产阶级路线,坚决地贯彻执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治挂帅、依靠广大群众办企业的无产阶级路线;继续彻底地批判、克服教条主义思想,进一步树立敢想敢说敢干的共产主义风格,使运动一浪高过一浪地向前发展。毛泽东对报告“越看越高兴”,于3月22日挥笔在中央转发的这份报告上批示了近700字的按语。他在批示中指出:“鞍山市委这个报告很好,使人越看越高兴”,“鞍钢是全国第一个最大的企业,职工十多万。过去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现代化的了,用不着再有所谓技术革命,更反对大搞群众运动,反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方针,反对政治挂帅,只信任少数人冷冷清清地去干,许多人主张一长制,反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他们认为‘马钢宪法’(苏联一个大钢厂的一套权威性的办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以前的情形,这是第一阶段。一九五九年为第二阶段,人们开始想问题,开始相信群众运动,开始怀疑一长制,开始怀疑马钢宪法”。现在的这个报告,“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2]。这样,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的企业管理理论的思想借助于鞍山市委提交给党中央的这份报告的批示产生了。这一批示提出了管理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原则:坚持政治挂帅,加强党的领导,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其中,“两参一改三结合”是指: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三者相结合。196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工业部发出了《关于组织企业干部学习“新型的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制度”的通知》。“鞍钢宪法”在国营企业中的“宪法”地位得以确定,鞍钢宪法的内容也通过中共中央工业部以文件的形式得以确立。
“鞍钢宪法”中包含的原则
尽管“鞍钢宪法”产生于中国特殊年代对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企业管理的实践探索,但它所包含的现代企业管理的合理内核却影响深远。透视并吸取“鞍钢宪法”中管理的合理成分,能够强化企业的自我认识能力,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和适应能力,对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理论有积极作用。通过深入地分析“鞍钢宪法”,可以看出它包含以下原则:
民主原则
在“鞍钢宪法”的批示中,毛泽东批评了只靠少数人冷冷清清办企业的做法,赞扬和肯定了依靠广大职工办企业的经验,主张干部参加劳动、经受锻炼、了解情况,职工群众参加管理、当家作主。这是毛泽东的“经济民主”思想和民主管理思想的体现,是对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经验的总结,是对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理论的重大贡献。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与其相适应。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人民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享有参加管理国家和管理企业的权利。同时,领导者与被领导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不论是工业的发展还是农业的发展,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上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鞍钢宪法”作为对当时苏联“马钢宪法”反思,它是对苏联工厂管理模式———“一长制”———的否定,它充分发挥了工人的积极性,也体现了企业民主管理的原则。“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一方面要求干部参加劳动,深入到现场一线,在劳动的过程中发现和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在现场的管理工作中积极依靠广大工人,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在这样的工作和管理环境中密切干群关系,克服工作中存在的官僚主义、教条主义,克服干部脱离群众的现象。另一方面,工人参加管理,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职工代表制,讨论、决定有关企业管理的重大问题。通过工人参加管理形成和睦融洽、团结合作的人际关系,形成干部、工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以激发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全面提高工人的素质,不断提高其参加管理的水平。再者,实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三者结合,在生产中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对增强工人的主人翁责任感,改进企业领导作风,调动广大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三结合”克服了管理过程中干部不懂技术,工人不懂管理,技术人员只顾埋头苦干的缺陷,有效地促进了技术革新,提高了生产率。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三者结合的管理方式,使工人对生产中存在的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改造等问题可以随时提出建议和意见;干部也可以随时掌握工人的工作情况和思想状况,能够及时化解管理中的矛盾冲突和沟通障碍。这种独具特色的管理方式给现在企业的民主管理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和参考价值。
自主劳动原则
马克思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3]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一切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资本所有者或其法律上的代理人控制着企业的经营,资本所有者在企业内部的运营关系中处于统治地位,工人在企业中则受资本所有者雇佣而处于被统治地位。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实行的是“资本雇佣劳动”原则。“鞍钢宪法”提倡的“两参一改三结合”原则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工厂中的干部(管理者)和工人(被管理者)的利益以及劳动的目的是一致的,即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由此决定劳动者实行的是自主劳动原则。所谓“自主劳动”包含有两重意义:一是劳动者整体占有生产资料;二是劳动者整体拥有人力资本并在实际上控制或支配着非人力资本(生产资料)。前者是自主劳动的必要条件,后者是自主劳动的充分条件。由于工人对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使自己的人力资本所有权和用于生产的生产资料融合在一起,形成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联合体”企业,使劳动者的自主劳动原则得以充分实现。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共同拥有生产资料,使得干部和工人的利益取得一致。生产劳动也因此不再作为奴役人的手段,而转变成解放人的手段。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干部、工人都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他们的地位也因此取得平等,他们都是企业的所有者、主人,这使劳动者完全自愿地相互协作从事劳动。他们在拥有自身人力资本的同时也占有生产资料,人力资本和生产资料的融合使自主劳动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