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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风险监管体制探讨

2021-4-9 | 农村金融论文

作者:邱玉兴 张莉 黄可权 单位:齐哈尔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中心支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合作社主体,是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主力军,推进金融合作社改革既是当前银行业改革的需要,也是金融合作社发展的需要。黑龙江省正经历从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历史阶段,把服务“三农”的“主力军”打造成“生力军”,更好地服务于龙江“三农”,确保国家粮食战略安全得以实现,是金融合作社改革发展监管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战略课题。目前,黑龙江省金融业有81家县级法人(含农商行)所辖1864家机构,除少部分在省会及中心城市外,90%以上的机构分布在县域,而这些机构的90%以上贷款均为涉农贷款。这两个90%决定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必须要与高度分散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相适应,从而真正达到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的目的。近几年来,黑龙江省在深化金融合作社改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但由于受到所处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和缺乏较为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提升缓慢等因素影响,加之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在面对同业竞争、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市场金融需求、落实好国家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差距。本文拟从分析农村金融合作社所面临的金融生态环境人手,揭示在现实农村金融生态条件下农村金融合作社粗在的风险表现,据此提出金融生态环境优化条件下健全农村金融合作社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合作社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黑龙江省农信社联合社2005年8月2日成立以来,牢牢抓住改革机遇,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形成了科学有效的民主管理、决策、激励约束和内控机制,构建了充满活力的管理体制。主要标志是:组建了1家合作银行,完成了81家县级联社统一法人;实行了“票决制”的民主决策方式,“双考”和“四公”的科学用人机制;制定了信贷、财务、资金组织、会计结算等方面的规章制度100多项,全面规范了50多个操作流程。应该说,业务操作和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并逐步由“粗放、随意型”向“集约、民主型”转变,进入了自身良性循环状态,已经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和与其他系统有机协调发展的金融生态链,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也成为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尽管改革给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合作社带来了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但从总体上讲,还是存在一些不足。

1.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进展较慢,经济基础薄弱,影响了其金融生态运行的质量。虽然经过2010年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已组建农商行4家,但相对于全省80多家法人机构来讲,仅仅是开始起步。农村信用合作社基础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受自然条件的约束,农业生产投入多产出少,农民农业生产的收入仅能够维持自己的生存,而无剩余价值。二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务工经商、带资投劳,造成了资金大量外流。三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移,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农业的支持有所减弱,阻滞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形势,导致了农村信贷资金“失血”严重,促使农村信用合作社超负荷运行,严重影响了其健康运行的质量。几年来,金融合作社改制的力度虽较大,但是公司治理机制的转换进展还相对缓慢,旧观念、旧体制、粗放管理的痕迹仍然比较明显,比如:金融合作社员工素质整体较低,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尽管已初步建立了“三会一层”的管理架构,但“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理事长“一长独大”,决策、执行、监督制衡机制缺失等。这些一直是困扰金融合作社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2.农村社会征信体系很不完善,农村金融生态法律不健全。这种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我国社会征信系统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信用资料的收集和共享不足,社会公众、机构投资者的信用信息得不到有效的归集和准确的评估。二是农民文化素质不高,不守信。我国4.9亿多农村劳动力中,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2%,小学及小学以下的占38%,文盲半文盲占7%。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及农村居民的低素质,加上对不讲信用者缺乏惩罚机制,共同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面临困境。三是农村金融生态法律不健全,表现在第一,立法方面,有关农村金融的法律体系不完备,缺乏有关金融生态环境运行方面的法律,特别是对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没有进一步明确,忽视了其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特殊性和差异性。第二,在法的实施方面,行政导向比较严重,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逃废金融债务现象屡见不鲜,也出现了司法执行难和执行周期长等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第三,在守法方面,诚信意识的缺失直接制约着良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一些农民和个体工商户不履行还贷义务;同时企业也借改革行为的不规范,逃避金融债务;一些农村金融部门内部从业人员渎职、失职,甚至内外勾结作案,这些不守法的行为,严重阻碍了良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

3.基层政府金融生态观念淡薄。政府的职能定位和根本宗旨是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由于地处偏僻的缘故,一些农村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乡村政府尚未切实转变其服务的理念“,生态建设”意识淡薄,思想上过分重视上级政策倾斜而忽视金融生态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实践中不能主导当地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更有甚者,基层政府还通过行政手段直接或间接干预农村经济主体经营。

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全国35173个乡镇中,金融服务空白率为6.7%;在农村金融市场的贷款需求达1.2亿户的情况下,却仍然有40%的需求未得到有效满足,在此形势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运而生。从2009年以来黑龙江省先后成立了东宁远东、杜尔伯特润生、巴彦融兴、依安润生、克山润生、双城惠民、延寿融兴、肇东建信、集贤润生等10几家村镇银行,农村金融市场由农村金融合作社一枝独秀的局面转变为以农村金融合作社为主体、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存的新格局,一个有效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正悄然形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兴起,势必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大大缓解农村资金需求,打破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进而对农村金融合作社经营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业内人士认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上,将发挥不可小觑的作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创办宗旨是服务“三农”,主要为农民、农户以及农村创业群体提供小额资金贷款,这与农村金融合作社的办社宗旨和服务对象基本吻合,势必存在市场资源的重复和交叉。此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明确的区位导向,坚持了100%的商业可持续原则,充分体现了“投资多元、贴近农村、治理灵活、高效运作、服务‘三农’”的原则,尤其是由外资银行作为发起人的村镇银行,以其成熟的现代金融理念以及决策高效、定价机制灵活、控制机制新颖、市场定位明确的特点,在细分市场、吸收农村存款、创新支农品种、营销小额贷款、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等方面必将给农村金融合作社带来新的竞争压力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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