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农村金融论文
作者:张帅 单位: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省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供给总量不足。调查结果显示:一方面,提出贷款申请并得到批准的被调查农户和被调查农户比例分别为52.5%和67.6%;另一方面,资金需求满足程度20%以下、20%~50%和50%~70%的被调查农户比例分别为34.4%、41.5%和19.9%,满足程度高于70%的被调查农户比例仅为4.2%;而资金需求满足程度为20%以下、20%~50%和50%~70%的被调查农村企业比例分别为38.6%、42.5%和15.5%,满足度高于70%的被调查农村企业比例为3.5%。
(二)资金供给结构失衡。第一,信贷额度结构不恰当。调查表明:40.8%的被调查农户资金需求在1万元以内,资金需求在2至5万元的共占被调查农户比例为24%,资金需求在5万元以上的占被调查农户比例为15.3%。在实际操作中,农户贷款额度从500元至2万元/户不等,但大部分额度在1万元以内。第二,信贷期限结构不合理。调查发现:具有2年以上贷款需求的被调查农村企业和被调查农户比例分别为25.4%和12.9%,而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第三,信贷资金用途不匹配。农村资金使用呈现多元化和多层次性特征,而目前农村抵押类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服务,产品供给单一。
(三)金融机构经营机制不灵活、资产质量欠佳。一方面,金融机构经营机制不灵活。近年来,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了对各类金融风险的管控,普遍建立了严格的贷款审批制度和贷款抵押制度。另一方面,金融资产质量差。虽然近几年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河南省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比例有所下降,但总体来看不良贷款率还是较高。
(四)金融市场缺乏竞争。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并农村的分支机构,经营网点大幅度减少,农村信用社逐渐在河南省农村信贷市场处于垄断地位。从农业贷款来看,2000~2005年期间,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平均增速保持在19.6%,高于全省各项贷款增速8.3个百分点,高于全省农业贷款增速3.3个百分点,高于农信社各项贷款增速5.9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占全省农业贷款的平均比例为82.5%,且呈持续上升趋势。在投向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的数量上,农村信用社在2006年是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制商业银行投向三项贷款总和15倍,2007年是16.6倍。
(五)金融资源流失严重。邮政储蓄制度设计的缺陷和国有商业银行资金的上存导致农村资金大量流向城市。
(六)农业保险市场不完善。由于目前河南省的农业政策性保险还处于试点期间,农业保险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覆盖面还十分有限;二是涉及的险种虽然得到大幅度增加但仍然数量不足;三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地规范;四是缺乏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我国各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农业再保险都是缺失的,而一旦出现巨灾,由于缺乏再保险支持和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风险无法在更大范围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经营能力受到较大影响。
河南省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金融市场的缺陷
1.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远比城市普遍和严重,而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农贷的整个申请、获得、使用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突出。这样金融机构往往将利率控制在市场出清的水平以下,在放贷金额上一直控制额度,致使农村金融市场一直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状况。
2.抵押物缺乏。在难以获得有效信息、缺乏信用记录保障的情况下,为了预防信用风险,金融机构通常坚持信贷合同要有抵押物。然而,农村可用于抵押的物品主要有农村的土地、房屋、劳动力、农机具等,但是金融机构通常不愿意接受这些抵押物,因为其执行成本太高或近乎不可执行(如劳动力以及没有完全产权的土地)。因此,由于担保物的缺乏,河南省农村金融不能很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也不可能形成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的良性互动。
3.交易成本与风险较高。河南省农村经济一般以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农村金融需求者通常有居住分散、收入低下、生产有明显季节性、单笔存贷款规模小、生产项目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比较大、缺乏必要的担保与抵押品等特点,这决定了农村信贷服务的交易成本较高、风险较大。而且农业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和低盈利性与商业资金追求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三性”要求相悖。
4.非生产性借贷为主导致没有明确还款来源。河南省农村金融借贷需求仍然以非生产性借贷为主,而这些用途是没有明确还款来源的。除此之外,农村金融还具有负外部性,以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所以,仅依靠市场机制不能有效提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务以及保证农村金融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政府失灵在农民收入欠佳、农业农村发展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农村金融的发展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因此,政府介入农村金融发展在理论上就具有必要性。然而,如果政府干预行为在试图弥补农村金融市场失灵时反而降低了社会经济效益,就发生了政府失灵。河南省农村金融发展中政府干预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对农村金融干预的范围和力度不当;第二,对农村政策性金融供给不足;第三,未能提供有效的制度来保障农村金融发展环境;第四,金融监管缺位与监管越位并重;第五,未能健全农业风险经济补偿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