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银行金融综合论文
本文作者:詹晶 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非银行金融机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是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迎接全球化挑战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能力不强、业务手段单一、产品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如信托公司缺乏整体规划和准确的定位,没有明确的盈利模式,资产质量不容乐观;财务公司有规模小、资金少、地域性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它们的生存和发展。随着经济转型的难度加大,国内金融机构也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和挑战。因此,中国银监会积极鼓励非银行金融业探索、尝试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增强自身规模与实力的一条有效途径。与银行的业务相比较,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成立时间短,力量比较弱,经营方式和业务手段更新、更复杂,更需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是补缺的需要,是重整的需要,是改造的需要。比如,通过设立合资的货币经纪公司,迅速地填补了国内的这块空白。在有些业务领域,我们已经取得一些经验,但有些做法不完善、不规范,风险很大,这也需要从更高的角度出发进行重整。还有,我们的信托业尚处在风险化解与创新发展并重阶段,这时尤其需要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进行高起点、高标准的改造,借助外力帮助我国的信托业走出屡整屡败的怪圈。国外金融业的发展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历史,而我国真正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业只有二十年的时间,许多地方亟待改进和完善。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就是要缩短改进的过程,提高认识,少走弯路,迅速增强企业实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引进外资的股份,不完全是为了资金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带来一个很好的合作效益和合力效应,这个合力的效应就是能够更好地推动金融业改革,更好地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能力。我国金融业的全球化进程需要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做大做强非银行金融机构更需要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以迎接金融全球化和国际化市场的挑战。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目的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要想积累经验,提高核心竞争力要靠自身摸索是不够的。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创新以实现跨越和突破,走向市场化和国际化,是一个有效的途径和手段。一般认为,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可以为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带来以下作用:第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这是最关键的一点。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已建立了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稽核监督等制度体系,但普遍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民主管理缺乏明晰产权制度的支撑,“三会一层”制度流于形式。第二,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经营约束机制。对国内企业来说,外来者可能对某些带有共性的问题更容易看清楚,能够促使我们形成长期平稳运行的约束与激励机制,提高风险控制的能力,使公司经营更好适应市场需求和国际运行规则,建立相应的标准和管理要求,朝国际水准的方向努力。第三,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产品和技术开发能力。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可以在引进先进的金融产品、服务以及营销与技术手段等方面能够对我们提供有效的帮助。在境外投资者实现其全球战略的同时,为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外资股东的全球或者区域业务整合拓展其国际业务创造了条件。第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国际上知名的金融机构,可以提高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信和市场信用度,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国际形象。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加盟还提升了国外市场对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乃至中国金融业改革发展的信心,大大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国内金融机构在市场营销、人员的理念、行为习惯等方面与国外跨国公司相比仍然有很多差距,特别希望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先进的理念、制度、技术和人才,使非银行金融机构真正转变成一个国际化的金融公司。外资机构在资本、人才、管理、产品创新和市场拓展等各方面的上述优势与国内现有机构的本土化相结合,必然会为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选择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和方式
当然,非银行金融机构希望引入的是真正的战略合作伙伴,换句话说,是和国内机构有互补优势的战略投资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选择投资者方面,要求潜在投资者应是具备一定规模、在业务领域具备专长和领先优势、愿意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转移技术和管理经验,其中国战略与国内机构无根本利益冲突的大型境外金融机构。具体来讲,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长期持股。引进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购买相当数量的股份,投资后应在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内不可转让或减持。第二,优化治理。境外战略投资者要能够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提供经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战略上的优势互补,提升治理水平。第三,业务合作。有些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签署的合作协议附有技术援助条款,境外战略投资者应在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援助,提升我们的竞争力。第四,竞争回避。战略投资者在相关领域与国内金融机构应不存在直接竞争,至少在国内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存在利益和业务冲突。尽管国内金融机构在“引资”时面临许多共同的问题,但不同资产规模、资产质量、股权结构甚至地域范围的金融机构,在选择国际战略投资者时一定会有不同的出发点和标准。因此,所谓理想的战略投资者应当是最适合金融机构自身需要和改革目标的合作伙伴。不必选择最好的,而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在寻找合作伙伴时存在一些误区,比如有的过于迷信“门当户对”,两眼只盯着国际上那些大的金融机构,而且是越大越好。其实,战略投资者可以有很多种。从目前来看,非银行金融机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合作模式有以下两种:一是引进单个境外战略投资者。此种合作模式的优点是,作为单一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其入股后对被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寄予厚望,因而会倾注较大的心血来改善其经营情况。当然,这种模式会增加国内机构选择对象的难度和风险。二是引进多个境外战略投资者。此种模式是基于多家境外战略投资者相互认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合作,两者往往能够形成合力,增加对被投资机构的援助力度。但是,此种模式需要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广泛寻觅和筛选,并且投资者之间需要深入沟通(往往一家担当主导型投资者角色,另一家担当跟随型投资者角色),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