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金融保险专业论文
本文作者:张艳英 单位: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部
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是办好高职教育的关键。而我国对金融保险事业的重视和市场对保险营销及投资理财人才的迫切需求使金融保险专业的前景非常广阔。我省有大量急需培训的金融保险人员,在未来的几十年中该专业将会有更大的发展潜力。高职金融保险专业旨在面向金融业服务、管理第一线,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掌握一定金融保险理论知识和理财技能,能较好地从事金融保险营销业务和证券理财业务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因此,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金融保险专业校企合作,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显得紧迫而重要。
一、校企合作的本质
目前关于校企合作模式的探讨文章很多,但笔者认为,在选择合作模式之前,首先要明确校企合作的实质和真正的动力机制,否则一切都可能只是纸上谈兵。校企合作,是基于市场和社会需求为目标导向的职业院校和企业双方共同培养人才的一种方式。[1]159它实际上指的是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以培养学生的全面职业化素质、技术应用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为主线,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通过学校和企业的双向互动和长期合作,将在校的理论学习、基本训练与在企业的实际工作经历有机结合起来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其基本要义是强调学校与企业充分利用对方的优势资源进行多方位的合作,将学生的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或训练紧密结合起来,为社会输送高素质的应用性人才。因此,校企合作的本质在于把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实现良性互动,形成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其核心是产学合作、工学结合、双向参与;实现的目标是增强学校的办学效益和企业的人才竞争优势,最终目的是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使双方进行的人才培养工作能够长期坚持下去,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2]
二、校企合作动力机制的内涵
从系统科学的观点来看,一个系统要正常运行,需要有强大、稳定而持久的动力。系统运行的动力来自于系统内部各要素相互作用产生的内在动力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外部动力。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是指学校和企业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些相互作用,就构成了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动力机制。市场规律告诉我们,校企合作的切入点是双赢,这也是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校企合作动力机制包括外部动力和内部动力两个部分。
(一)外部动力———市场驱动及政府校企合作的外部动力因素,是指存在于校企合作主体———企业和高职院校之外的,能对校企合作起推动作用的外部动力因素。这些外部动力因素能够诱导、唤起、驱动或转化为合作主体的内在因素,来实现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主体中,企业参与合作的直接的外部动力是来自市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迫使企业放弃原来的短期行为,注重人才的长期发展,否则会付出惨重的法律代价。而企业通过校企合作,联合培养人才,提高经济效益是必然的选择。这是最易使外部动力转化为内在动力的主要因素。在合作过程中,同时还得考虑校企合作的另一种外部动力———政府推动。即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并投入经费,以激励、保障机制来推动校企合作。一般来说,政府的主要政策包括如下体系:制定相关法规,鼓励合作的直接和间接财政资助政策;鼓励合作的信贷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人才交流与流动政策;推动合作的组织创新政策等。
(二)内部动力———学校、企业、学生校企合作的内部动力,是指存在于校企合作系统内部各主体(学校、企业、学生)对合作产生的内驱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主要内在动力因素在于不断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增加企业的无形资产,另外包括企业的创新意识和企业对人才的追求等;高职院校参与校企合作的内在动力除了想获得经济利益以外,还要追求最大的社会效益,实现其研究开发活动的社会价值,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地位,进而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学生是校企合作的主要参与者,也是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中的最大赢家,校企合作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有利于加深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因此,构建校企合作的动力机制关键在于校企合作如何在最大程度上满足学校(包括学生)、企业双方的利益追求,形成双赢的利益驱动机制。总之,校企双方只有通过市场的通道,按市场规律去发挥各自的特长,才能实现产学资源的互补,进行全面合作和长期合作,进而实现校企双赢,实现学校人才培养和企业各方面获利的目标,保证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真正落实。
三、目前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动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参与少,经费不足
高职院校和企业都是市场的主体,它们各自的运行机制,目标价值取向不尽相同,如何将各方力量有效匹配,是对政府部门组织协调方式的有力挑战。因此在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中,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则是必不可少的保证。国外发达国家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法国的法律规定,企业雇用参加生产劳动的实习学生只须付实习生津贴而不必付保险金。这样,企业雇用一个实习生的费用实际上只相当于刚毕业的工程师工资的1/4。英国政府规定,如果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学生,举行“三明治”式的合作教育,安排学生在企业进行实践锻炼,可根据接受学生的数量适当免交教育税。德国政府规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可免交部分国税。这些由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法规,对于引导学校和企业参与合作教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3]2当前调查结果显示,我国高职院校和企业双方校企合作意识、合作的主动性都有所提高,合作层次、合作规模也在不断深入和扩大。46•3%的企业非常愿意开展校企合作,41•5%企业比较愿意。34•4%企业认为开展校企合作对企业非常重要;学校由于这几年高职教育改革的深化,在这方面认识更有所提高,55%的教师认为“校企合作”为教师提供实践机会,60%的教师认为“校企合作”为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建设双师型队伍。但与此同时,政府在推动校企合作方面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对校企合作双方的协调管理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甚至政府对校企合作的机制,如管理机构、程序、制度、政策都不完善。31•7%的企业认为校企合作缺乏政府相应的政策引导,56•1%的企业希望获得资金支持,36•6%的企业希望获得政策支持。而我国目前还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仅仅只是象征性、概括性或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可以说,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还处在一种自发和应付的状态,在相关法规执行监督方面基本处在真空状态,对于规定企业“应当”履行而事实上未履行何种责任应如何制约,政府并未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从而使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流于形式。同时政府在经费投入也相当有限,尤其是在对企业实施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方面缺乏有效的措施。这也是造成当前校企合作出现“一头冷一头热”现象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