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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改革评析与启发

2021-4-9 | 商业保险论文

作者:刘畅 杨光 单位: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吉林大学法学院

商业保险是与社会保险相对应的概念。商业保险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是“商业保障”的基础,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是在该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进入21世纪,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日本政府对商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力图将商业保险风险降到最低,以促进商业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总结日本商业保险制度的改革经验,能够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启示。

一、日本商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

日本自从商法典制定以来,商业保险制度便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变迁着,经历了从严格管制向自由规制转变的发展历程。二战后,为了确保经济的发展与银行体系的稳固,日本建立了政府严密控制下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金融价格与非价格竞争、资本流动等实行严格的管制。在这种过度的市场准入限制和行为限制下,日本商业保险市场的自由竞争受到严重限制,也使得受到政府“温床式”保护的商业保险公司逐渐失去了商业竞争中的风险意识。风险意识的丧失直接影响了以“减少风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保险业的发展。虽然当时日本商业保险行业正在从战后的复苏中逐渐起步,但是限于当时的局势与体制等各方面原因,商业保险制度发展缓慢,这也为日本泡沫经济破灭中保险公司相继破产埋下了伏笔。上世纪70年代末,日本政府逐渐认识到严格规制的弊端,并为了确保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开始逐步放宽经济上的监管尺度,力图通过适度的规制来促进自由竞争。在这种放宽限制与促进竞争的背景下,日本政府开始了商业保险自由化改革。1996年,商业保险公司为适应国内外的激烈竞争及恶化的经营环境,开始加速进行行业内合作与重组。1997年至今,日本原有21家财产保险公司中,有11家进行了整合重组,并形成了以“三井住友海上产物保险公司”、“东京海上产物保险公司”、“日本财产保险公司”为核心的三大财产保险集团,共占据财险市场87%的市场份额。[1]商业保险公司经过一系列的重组后,不仅没有由于自由化而陷入信用危机,反而使得商业保险销售网络得以结构性调整,代理公司数量与销售人员得到了合理优化。

进入21世纪,迫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压力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日本政府以修订《保险业法》为契机,开始了新一轮商业保险制度改革。不仅扩大了商业保险业务范围,允许寿险与财险通过子公司的形式相互参与对方市场,还补充了商业保险的销售手段,鼓励保险公司在网上销售保险,或是活用银行、邮局、便利店等网络进行保险宣传。而改革中最为重要的措施则是日本开始实行保险产品及费率自由化,并且开始将“偿付能力”以及“风险数值比率”作为判断保险公司健全性的指标。[2]这在日本商业保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日本新一轮商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制定保险业基本法任何规制的实施,都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日本于2010年4月正式实施自明治维新以来的第一部《保险业法》,结束了日本仅在《商法》中设置保险章节而无保险法的历史。《保险业法》对商业保险的公司经营、商品交易、财务报表检查、资产负债管理、市场行为、监管法则、会计制度、费用定价等多个领域进行了规定。《保险业法》在整个商业保险法律体系中起到了基本法作用,其既为商业保险行为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也为今后相关商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细则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二)设立商业保险专门监管机构日本政府在进行金融资本市场监管过程中,设立了商业保险专门监管机构金融厅,由其对商业保险实行一体化监管。金融厅隶属于内阁,下设一官三局,主要通过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对商业保险行业进行监管。2000年,日本共有8家寿险公司倒闭,为挽救陷入困境的日本商业保险市场,金融厅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彻底清查了遗漏给付保险金案件,妥善处理了由于保险公司倒闭引起的投保人与被投保人合法权益受损等问题。并对20多家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了及时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业整顿,改善经营管理与服务质量。

(三)完善商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保险业法》中首次提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思想,最为直接的体现就是重拳出击完善商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日本政府出于稳定保险市场的目的,往往不公开保险公司的内部信息,自从东南亚经济危机后,日本政府开始规定保险公司应将所从事的业务内容、财务状况等编制成经济信息,作为投保人参考的重要数据,以此加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建立与完善商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能保障全体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及整体社会安定,还可以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保险公司所有者与债权人利益受损情况的发生。因此,世界各国均将信息披露作为商业保险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偿付能力的控制《保险业法》颁布后,日本公布了偿付能力新标准。由于新标准较原标准更为严格,各大保险公司均出现了偿付能力比率下降的现象。为了加强对偿付能力的控制,日本金融厅分别对比率在100%~200%、0%~100%、0%以下的保险公司实施提出改善计划、停止分红及禁止给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发放奖金、停止全部或一部分业务等严格规定。此外,为了加强与国际保险监管标准接轨,金融厅遵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原则与基准,积极参与金融行政的国际化和国际性规定的制订,更多地采用国际会计标准及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使本国商业保险行业发展与世界保险业发展同步。截止到2011年底,日本商业保险偿付能力均在200%以上,商业保险行业保持着较高的信用力与国际水准。

三、日本商业保险制度改革的特点

(一)引入风险分析规制方法在商业保险领域中,保险资金管理的重点在于保险投资的风险分析。风险分析体现为一种过程化,在这一过程中,管理者要权衡可以接受的、需要减少或者降低的风险性,并选择和实施恰当的规制措施。日本顺应时发表展要求,将风险分析引入到了商业保险领域中,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三个环节对商业保险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管。风险评估体现为金融厅对商业保险的风险性进行科学、中立、公正的评估,进而指导风险管理的展开。风险管理则是金融厅的相关职权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的系统、严谨、程序性的商业保险的控制。风险交流则体现为金融厅、保险公司、消费者的三方主体对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的信息共享与交流,进而通过及时、准确、畅通的风险交流来保障商业保险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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