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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革新的优选方式

2021-4-9 | 保险改革论文

作者:陈清 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长期以来,对农业保险的讨论中有一种倾向,即简单地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在于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财政杠杆作用。因此,在实践中也更加注重发展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特别是2007年以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加快推进,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费收入迅速提高,据中国保监会统计,2010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5.68亿元,农业保险覆盖农户1.4亿户次,共有约2100万户次的受灾农户得到保险补偿①。但也要看到,这些保费收入大都来自于粮食生产大省,并且所参保品种主要集中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所涵盖的农产品品种,而那些没有获得财政补贴的商业性保险业务则发展得十分缓慢,总体上仍不适应于我国农业现代化和保险事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国家鼓励支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部分省市开展了农业合作保险的试点工作,主要有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两种形式,都在较短时间内取得较好的成效。比如,2002年成立的北京房山农业风险互助保险协会,由2004年农业互保面积5万多亩快速扩大到2006年的14万多亩②。又如,黑龙江垦区农业互助保险局在探索农业保险14年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成立了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形成了以会员为单位、统一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相互制保险经营模式,2006年公司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28亿元,农险赔款1.9亿元,赔付率83.97%,农险保费占全国总收入的27%③。这些农业合作保险模式之所以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比较大的成效,究其原因在于其制度优势和经营优势,这是它们成功的共同点。

一、农业合作保险具有直接服务“三农”的本质特征

目前,我国农业的风险保障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办和政府组织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模式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农业保险机构和政府管理机构相结合,注重规模经济效益,具有使农业巨灾风险在最大时空上有效分散的优势。但由于受到国家财力的限制,投入资金十分有限,带动作用较小,2010年其保费收入135.68亿元,仅为财产保险的3.48%,赔款支出101亿元,而当年我国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158亿元④,所赔付费只能属于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同时,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也存在财政补贴负担加重、补贴效应递减,尤其是补贴标准难以合理确定,这也是世界上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突出难题。另一种是在政府支持下,由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农业保险,这种商业保险模式具有成熟的经营保险技术和专业人才,以及信誉度相对比较高,容易获得农户的认可和接受等优势。但由于农业保险规模小、方式单一,远不能填补受灾农户的损失,而且在1994年实行新的财务核算后,出于盈利目标考虑,对于那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大幅压缩,农险的保费收入少、承保金额增长比较缓慢,1995年保费收入仅为4.96亿元,到2006年也只有8亿元,10多年间仅增加3亿多元⑤。总体上看,仅仅依靠以上两种农业保险供给,显然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合作,这种以互保、互监、互检、互助的农业合作保险模式的出现,有助于弥补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加快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体系,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繁荣。农业合作保险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真正立足于服务农村、农业、农民,是以产业化农业为纽带、以农业合作组织为载体平台、以中小农业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将处于同样危机中的少数农户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等不可预测因素而受到损失部分,由未遭受损失的多数农户共同分摊,以排除或减轻灾害损失,实现经济上的确定性代替生产和生活中风险的不确定性。二是具有合作经济的基本特征,即实行入保自愿、退保自由,社员共同管理、互相监督,决策由社员大会集体决定;保费收费较低能为农户所接受,业务流程易为农户理解掌握;经营方式多样,体制机制灵活,管理成本费用较低;定损和理赔比较客观公正、合理准确、便捷快速,能够及时补偿受损农户,确保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三是其宗旨在于成员间的互助共济,不以营利为目的,适合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这些是农业合作保险机构区别于通常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是其他保险组织形式所不具备的优势,是所不可替代的。

二、农业合作保险具有产权明晰以确保组织健康运行的基础

首先,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产权清晰,投保人同时也是保险组织的所有者,股权完全为成员所有,利益高度一致,可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成员具有强烈的归属感。依照信用合作社的原则和规定,政府不能任命或指定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的管理者,而只能由组织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合作保险组织管理者必须对全体成员负责;合作保险组织按照规定必须向全体成员通报经营情况,每年都要召开成员大会,报告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确保成员能够真正行使所有者的各项权利和获得自己的收益。其次,农业合作保险产品不仅适应投保户的需求,而且具有价格比较低廉的优势,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投保户不必要的负担。同时,在合作保险模式下,农户在自愿参保后,能够积极主动采取措施防止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在灾害发生后会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尽可能的办法防损,特别是定损、理赔等关键环节上也不太可能产生故意夸大损失程度来获得超额的赔款。再者,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在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如果合作保险组织运行非常健康,经营有方,财务状况良好,成员还能够有一定的返利分红,虽然返还的绝对数额并不大,但这是成员权益的最好体现,也是保证农户利益与合作保险组织利益高度一致的关键所在。

三、农业合作保险具有创新管理服务的内在要求和动力

近年来,农业保险合作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体制机制灵活的优势,通过一系列的创新活动来加强经营管理,创新组织方式,化解市场风险,提供对路的保险产品以更好地为成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一,创新风险管理,保证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的健康运行。比如,有些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互助合作资金以保护保费安全并帮助组织站稳脚跟。这种互助合作资金不仅是独立的风险承担者,而且也是风险管理者,其基本职责是在农业合作保险组织不能提供有效赔付的情况下,起到了担保农业合作保险组织理赔偿付的责任。当然,作为管理互助合作资金的组织也赋予一定的管理职责,确保资金的保值、管理和经营;同时,也肩负起为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制定业务标准,并监测合作保险组织运行的权力,也发挥了在合作保险组织遇到与理赔有关的风险时指导其采取适当干预措施等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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