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银行保险论文
作者:孙健 刘铮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一、引言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的起源在理论界并无统一说法。从银行业及保险业相互联合的发展历史来看,自19世纪开始比利时的CGER、西班牙的LaCaixa以及法国的CNP等公司开始全面提供银行与保险服务(Deniel,1995)。1973年,法国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互助会成立的Soravie保险公司和法国投资银行Pari-bas旗下的银行保险公司是迄今为止最早的两家银行保险公司。20世纪80年代,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人口平均寿命显著提高,人口增长率下降,政府为缓解压力,着力刺激私人养老金计划,银行保险在法国等欧洲发达国家逐渐兴起(闻岳春,2007)。欧洲在1989年通过的《银行业合作第二指令》解除了对金融部门的管制,这激起了20世纪90年代银行大举进入保险业务的高潮。到本世纪初,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奥地利的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已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约60%,而比利时、意大利、挪威、荷兰、德国、英国、瑞士、芬兰和爱尔兰等国也在20%至35%的比例之间(宋明岷,朱旭东,2000)。欧洲各国银保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其宽松的法律环境,一体化的合作模式,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的产品设计和多样的销售渠道(袁成,裴平,2009)。1999年11月,美国颁布《金融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相互渗透,在彼此的市场上竞争”,至此,美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拥有了法律上的依据。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在2002年异军突起,成为了寿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陈丽,2003)。
银行保险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快速发展可以从外部性的角度进行解释。外部性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已逐渐得到了学者们的重视,这一概念是由新古典经济学创始人阿尔弗雷德•马歇尔(Marshell,1980)在《经济学原理》中首次提出,后逐渐形成一种观点,认为外部性主要来自同一产业内的企业之间,同一产业内的企业在某个区域内的大量集中有利于知识在企业之间的外溢和扩散,这种效应被称为MAR外部性,用以解释组织变化对于产能增加的影响,理论源于Marshall(1920)、Arrow(1962)、Romer(1990)的论述。上述观点是一种正外部性的表述,由于外部性是指当一个消费者的福利或者一家企业的生产可能性直接受到经济中的另一个当事人的行为影响时,称经济里出现了外部性。这种影响可能产生正的或者负的效用,如果存在正的外部性,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当事人会为争取最大的利益而展开“竞争”,由于外部性无法通过价格机制得到解决,所以期间会产生诸多的成本使总剩余下降。负外部性同样会使当事人为消除额外的成本不断进行交涉,使市场机制达不到帕累托有效。罗纳德•哈里•科斯(Coase,1960)在其论文《社会成本问题》最先将这种成本称为交易成本,并与产权建立了联系。按照科斯的观点,交易成本主要由发现相对价格以及相应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构成,但科斯并没有给交易成本下定义。张五常把交易成本看作“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滨逊•克鲁兹经济中的成本”。
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中,同样存在着外部性,由于金融产业的大发展,金融产业的集聚现象开始显现,由此形成的熟练的劳动力市场、专业的服务性中间产业和技术外溢产生了正的外部性,同时组织结构、产品结构、服务内容、资金来源的相似性也产生了负的外部性。哈尔•罗纳德•范里安(Varian,1995)指出,有三种方法可有效的解决外部性的问题:第一种是庇古提出的管理者制定庇古税以处理外部性的对策(Pigou,1912),这种解决方法的难度在于管理者如何准确的计算庇古税的水平;第二种是阿罗研究的建立市场解决外部性的方法(Arrow,1969),这是一种产权交易的方式,是新制度经济学解决外部性的主要方法,最为典型的是排污权的交易;第三种是科斯所研究的协商问题(Coase,1960)。前两种方法如用于解决银行与保险间的外部性,其难点在于外部性的量化,而科斯的“协商”方法可以不受限制。科斯指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且权利已准确定义,那么参与者可通过协商达到有效的状态①。如参照科斯定理,则银保合作便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为解决外部性而自由协商的结果。选择何种银保合作方式则主要考虑权利是否界定清楚,交易成本是否接近于零。科斯认为,庇古在设定庇古税时忽略了政府行为的成本,同时指出交易成本的不可避免。但科斯并未否定庇古税的作用,而是否定了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庇古税在某些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其效果优于科斯解决外部性的对策。
二、银行保险的发展现状和产生依据
对于银行保险的发展,理论界通常是对现有银行保险综合经营形式进行总结,比较各种形式的特点,并做一定的改进,以寻求最佳的银保合作形式进而推广。银行保险发展根据其不同的理解方式,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分类方法。如根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分为广义与狭义的银保形式,广义即银行与保险共用渠道,获取范围经济,以股权关系形成资本纽带;狭义即委托代理关系的合作(高洪民,朱军勇,2005)。如将投资银行业务考虑在内,根据业务涉及的范围,全能银行模式(银保业务涵盖其中)与银行保险模式也是一种探讨的选择。全能银行在美国1933年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之前最为典型。而银行保险是欧洲特有的事业模式,也称为“一体化金融服务”、“全金融”或“保险银行”(徐为山,杨朝军,汪有涛,2005)。通常市场机制可为资源的配置构建最优的方式,科斯指出企业的本质便在于此。环境的改变及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往往是解决市场中所存在问题的根本诱因,也在银保合作形式的演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本文以实践中存在的银行保险发展形式为分类的依据,众多学者也称之为一体化的程度变化,分别是: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分销协议是最简单的银保合作方式,银行与保险公司以签订代理销售协议的方式允许保险公司使用银行的销售渠道,银行从中获得佣金,而保险产品仍完全由保险公司负责。分销协议在法国最为流行,法国的CNP保险公司完全没有自己的代理人队伍和销售队伍,其保险产品除团险产品外全部委托法国邮政、储蓄银行和法国财政部门销售。我国银行保险合作主要是“一对多”的代理协议,分销的渠道主要是银行柜台。战略联盟是银行与保险公司间通过达成战略协议以开发特定客户或特定市场。如英国保诚保险公司(Prudential),其利用银行的现有柜台和网络销售保单,同时要求柜台员工将那些具有特殊需求的客户向保险公司的理财顾问推荐,再由理财顾问用现场服务、电话服务和直销的方式向这类客户提供专门的保险服务。国内比如建行和新华、工行和联泰大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