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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商业保险创建思路

2021-4-9 | 当代海洋经济论文

本文作者:沙虎居 王海明 徐友龙 段愿 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一、浙江海洋经济发展对商业保险服务的新机遇

(一)保险业是服务海洋经济的重要基础条件

随着海洋经济的高速发展,海洋灾害风险亦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浙江地处西北太平洋沿岸,海洋灾害形势复杂多样,是我国海洋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风暴潮是对浙江省威胁最大的海洋灾害。据统计,60余年间浙江省有44年发生较明显的台风风暴潮灾害,因灾死亡7000余人。此外,根据省防办的灾情数据统计,1985年以来,台风及引起的海洋灾害造成浙江省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344亿元。事实上,保险的起源与海洋密不可分。基于浙江省可能面临的海洋灾害威胁,浙江海洋经济的发展势必将伴生大量的风险,这些风险的管理都离不开保险的积极参与。这是保险业服务浙江海洋经济的首要前提。此外,保险业意欲在浙江海洋经济大发展的趋势下有所建树,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伴随着浙江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而催生的两点新情况:一是海洋装备制造业、清洁能源产业、海水利用业、海洋勘探开发业等新兴产业成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重点,其中有部分新型产业甚至将实现从无到有的突破性发展。二是海洋服务业、临港先进制造业、海洋渔业、港航物流服务业等传统产业将迎来“井喷式”发展的新情况,特别是海洋船舶工业和海洋工程建筑业在“十二五”期间,其企业数量和企业规模都将大幅度地提升。这些因素构成了保险业在浙江海洋经济发展中将发挥巨大作用的基础条件。

(二)海洋经济发展趋势下的保险业新机遇

保险是现代金融的重要支柱之一,是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使命。海洋风险的不可抗力性使得保险业的存在有其必然性,而在浙江发展海洋经济的进程中,保险业又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浙江省正处于海洋经济大发展阶段,对保险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正是保险业大有可为的时期。同时,随着舟山群岛新区的设立,港口物流、旅游、现代海洋产业等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无疑增加了全方位的保险需求,必将给浙江保险业带来转型发展的契机。海洋新兴产业,如海洋装备制造业、清洁能源、海水利用、海洋勘探开发等产业的崛起,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这对于保险企业发挥融资服务功能,将会产生新机遇。此外,传统产业,特别是海洋船舶工业和海洋工程建筑业的进一步发展,对于保险业来说也同样是新机遇。

二、主要涉海商业险种的国内外比较

(一)船舶货运保险我国船舶货运保险产品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产品的覆盖率低。英国的保险产品齐全、覆盖率广,基本上客户能想到的,都有对应的条款;而我国海上保险品种较少,客户的要求有时无法满足,或者依据国外的条款提供保障,但由于法律环境不同而存在一定风险。此外,国内条款采用报备制,一些名称不同的保险产品却具有同样的承保责任和差不多的承保风险,这不利于承保人依据条款来辨认和投保。

2.产品创新力度不同,且保险条款内容陈旧,不能适应新的情况。近二十年来,不论是国际海事法律方面还是船舶营运管理方面都发生了许多变化,而我国现行使用的船舶险条款主要还是以《远洋船舶保险条款》(1986年)为基础修订的(或直接使用),和国外同类条款相比,内容陈旧,未能适应远洋运输业的变化,客观上束缚了远洋船舶保险业务的发展。由于产权保险等原因,国内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投入大精力进行产品开发,而只是拿其它公司的产品换个名称。导致产品同质性严重,各家公司产品雷同,差异化、个性化东西太少。

3.从法律和监管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法制环境尚不能满足航运保险发展的要求。在英国、美国等国际航运强国,都拥有完善的海上保险法律,并借助航运的强势,将其规则推行到全世界。以英国为例,伦敦拥有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与其健全的法律体系密不可分。它有《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和大量的判例作支撑,其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条款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标准,国际上关于海运、海上保险、贸易的很多纠纷都选择在伦敦仲裁或者诉讼。相比而言,我国航运保险在法律政策、司法环境等方面都有待完善。此外,在司法的同一性上,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同的法院,或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对同样的事实的认识和判断有可能是不一样的,虽然有法律细则和司法解释,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时还会发生。

(二)海洋渔业保险

1.日韩渔业保险制度

日本的渔业保险包括渔船保险、渔协共济(生命、火灾等保险)、渔业共济(包括渔获物保险、养殖保险、特定养殖保险和渔业设施保险等)三大部分。韩国渔业保险制度主要以渔船和船员保险为主,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水产养殖保险,主要有船体共济和船体共济和船东责任共济等9种共济险种,由水协中央会负责承办。日韩渔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大致相同:一是依法建立;二是互助和政府补贴保险机制;三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中国大陆渔业保险制度

中国渔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为:一是农业部主导。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受农业部领导,农业部近年来每年从中央政府支农补贴中拿出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渔业互保保费补贴,带动地方政府补贴每年约1.5亿,推动了渔业保险的发展。二是覆盖面不够宽,运行模式不统一。目前全国渔船的承保率在30%左右,渔民承保率在40%左右,还没有100%的覆盖。三是水产养殖保险还处于探索阶段。水产养殖是高风险、高投入行业,发生灾害后勘验损失难度较大,巨额风险很难控制,目前没有很好的再保险支持,没有中央财政的补贴,商业保险公司不敢涉足水产养殖保险,渔业互保协会开展了一些探索但也因无法承担巨额风险而尚未全面推开。

(三)涉海财产保险

与国外相比,国内财产及工程保险的产品种类及保障范围方面均无大的区别,均可根据业主需要在主险条款下附加各种附加险。但在工程风险项目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则有较大差距。在西方国家保险公司、业主、承包商、政府等各个职能部门在整个风险项目管理中,普遍能做到各司其职,形成了严密有效、相互制约的体系,整个风险管理流程清晰,工程担保保证制度完整。而国内则由于缺乏针对工程建设特点的具体法律规定,在项目风险管理上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依据,或者虽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在细节上漏洞较多,并且国内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和风险处理的手段相对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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