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教育分类论文
作者:赵宏强 单位: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一、对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同质化倾向应理性审视
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进程中,一些高校在攀高、升级心态的驱动下,向高层次、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发展,以致纷纷争上硕士点、博士点,争抢学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院士等;一些高职高专院校忙于向本科升格,中专学校又忙于向专科升格;而一些高层次院校又向低层次办学延伸,举办成人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网络教育,追求办学层次、形式上的“大而全”。在办学类型上,一些院校由单科向多科发展,追求办综合性大学,并力争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争抢重点科研项目,努力向研究型大学转变等等。由此致使高校间同质化发展日趋严重。这就带来了高等教育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秩序的严重失衡,与我国建立多层次、多类型、分工明确、相互衔接的高等教育体系的发展目标相背离,造成高校分工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浪费,致使人才培养与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需求相脱节,严重影响我国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
面对高等学校同质化发展倾向,应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出发,从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出发,作深入分析,理性审视。高等教育的重大转型,必然意味着高等教育秩序的重构,在大的发展分化中高等学校往往会以“趋同”的形式以寻求竞争优势,以便在未来的秩序格局中占据有利地位。趋同发展是新的竞争“洗礼”的过程,“趋同”孕育着更高水平多样化发展格局的到来。“在高等院校组成的学术‘共同体’中,地位较高的院校总是起着示范和辐射作用,吸引地位较低的院校,这是‘学院文化’固有的特征。在‘地位较低的院校对地位较高的院校的模仿’中,既有敢于问鼎者,也有盲目模仿者;因此也就既有后来居上的成功者,也有‘冲不上去’而重新寻找自己位置的院校。这种‘攀高’,促使竞争在更高的层次上展开,形成更加丰富的多样化,并提升了整个高等教育的水平。”[1]由此可以认为,高等学校在大发展、大分化中呈现出趋同性,有些是高等教育发展共性的反应,或者说是高等教育发展普遍性规律在教育实践中的具体表征。这种趋同发展,无可厚非,不应无端加以指责。而需要备加关注和加以改进的是远离办学实际而盲目贪大求全的现象。
一些高校将高等教育较长历史周期呈现的演进规律简单演绎为当下即时性的办学举措,不顾基础,不论类别,创所谓“一流”,争所谓“名校”,背离了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破坏了高等教育生态体系的多样性。这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摆脱同质化发展倾向,建构发展新秩序必须解决的问题。应当深刻认识高等教育同质化发展背后的深层次体制原因。目前,我们的教育观念、管理模式、评价机制特别是资源配置机制仍然深受计划体制、精英教育的秩序的影响,没能形成与市场经济、大众化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多样化的发展观、质量观、评价观和相应的规则体系,没能形成由市场竞争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来引导高校面向社会需求办学的资源配置机制,加之由于高等教育大众化带来的规模扩张,资源短缺成为制约高校发展的瓶颈,各个高校为了争得更多的办学资源,就更加倾向于按照政府资源配置的导向来办学。因为学校所需要的资源几乎都掌握在政府手中或者受政府控制,现行的资源配置体制基本上是根据行政级别、办学规模和层次来安排的。包括“211工程”、“985工程”、重点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其资源配置的过程基本上就是政府对学校办学层次的确认过程,谁能挤进政府认可“重点”行列,谁就能比“非重点”得到更多的资源。因此,高校不可能跳出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思维模式,仍会以获取政府资源为主要目的,为跻身于现有秩序格局中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序列而努力,必然热衷于精英教育的办学之道,由此走上“趋同”和“攀高”之路。这是我国高校不得不因循的生存发展逻辑。因此,探讨高等教育发展的同质化问题不应空泛讨论,而应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抓住问题的症结所在,关键是通过更新理念、制度创新来重构政府、社会、高校关系模式,重构高等教育的运行秩序,以此促进高等教育整体结构、功能的优化,促进高等教育整个生态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对高等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必须基于制度体系的整体创新
对于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转型中出现的秩序动荡,特别是同质化发展倾向,许多学者提出了有价值的见解和建议。主张政府应加强宏观管理,实行“分类指导”,以促进学校“科学定位”,进而实现高等教育整体结构、功能的优化。这一思想已成为政策主张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得到了体现。高等学校同质化发展造成了高等教育系统秩序的紊乱,确需从宏观管理层面来研究并建立分类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管理,以便建立高等教育发展的新秩序。但是,“任何分类都有利有弊,因为再详细的分类也不可避免地要在一定程度上抹煞个性,分类从本质上说是一个寻找共性特征的过程,它只能表现类型上的特征差异,但无法表现个体间的个性差别。”分类指导本身是为了引导规避趋同,然而其自身的局限性也就不可避免带来新的趋同。所以,“分类的目的并不在于类型本身,它更多体现的是一个引导的作用,即高等学校不能趋同发展,要明确自身的定位,办出自己的特色”。从长远来讲,“分类的最终目的是超越分类,实现高等学校的个性化以及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的多样化发展”[2]。
基于此,有学者指出,依靠分类来解决高校定位问题,其实质是对高等教育进行系统设计,由于决策过程中有限理性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存在系统风险。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正处于一个类型分化阶段,试图通过制定高校分类定位的政策来指导高校定位,,必将抹杀高校的多样性发展,现阶段我国高校的定位机制主要应该着眼于政府转换管理职能,应以放松管制、强调自生秩序为重点[3]。而另有学者认为,“首次出台的高校分类体系必须是官方的,而且应该是规定性的,不能为学校留有过多的政策空间,这样有利于各校在高等教育系统中找准自身的坐标,努力在自身所属的层次、类型上争创一流”[4]。对此,我们应当辩证全面地看待。应当认识到“社会秩序具有双重性:作为社会的、人为的秩序,它必然与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甚至是情绪化的活动联系在一起,必然会反映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愿望、情感和意志,而作为世界秩序的一部分,社会秩序又必须寓有意于无意之中、寓人为于自然之中、寓目的于规律之中,应当是合目的与合规律的统一,体现出非人格化的特征和趋势”[5]。因此,高等教育的秩序是人为的建构的过程,离不开我们的主观设计和多方面的积极探索,与我们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高度相关。但是秩序的形成又有其自发性的特点,它是多主体博弈的结果,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更多取决于秩序自身的内在运行规律。因此,加强对高校的分类指导是非常必要而且非常重要的。但分类指导是有边界的,它不是简单通过硬性规定来安排出人为的秩序,即使强行所为,很有可能会事与愿违。这需要政府、社会、高校之间保持充分的张力,通过加强制度、政策的引导,影响三者之间的相互博弈的走向,在此消彼长中不断调适关系模式,朝着我们所期望的方向自发地演化、生长出新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