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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教资认定特点及启发

2021-4-9 | 特殊教育论文

作者:马占刚 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一、引言

由于特殊教育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特殊教育教师是所有教师中面临挑战和困难最大的、要求专业化程度最高的群体,具有普通教育教师资格的教师并不一定能够胜任特殊教育工作[1],所以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特殊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而我国大陆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只是在经济发达的上海市有过一段试验性的探索,但存在的问题还较多且没有在大陆全面推广开来。我国台湾地区在这方面工作开展的较早,而且积累了一些较成熟的经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在认证机构、职前培育、资格核定等方面的现状和特点,以期对大陆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

二、台湾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现状

(一)证书认定机构

依据台湾《师资培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台湾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特殊教育教师资格的检定,并下设教师资格检定委员会,并根据规定设置试题研究发展组及试务行政组分?e办理各项工作[2],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考试审查合格后,由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特殊教育教师证书。只有获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才能在特殊学校或特殊班(资源班)等。相关机构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工作。

(二)职前教育培育

1.职前培育资格台湾地区各特殊教育师资培育相关学系的学生,其入学资格及修业年限,依据台湾《师资培育法》相关规定,设有师资培育之大学,得甄选大学二年级以上及硕、博士班在校生修习师资职前教育课程[2]。师资培育大学,根据实际需要,申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后,招收大学毕业生,这些学生须修习师资职前教育课程至少一年,并另加教育实习课程半年。学生修毕规定的师资职前教育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师资培育之大学发给修毕师资职前教育证明书。

2.职前培育机构依据台湾《师资培育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台湾地区师资培育的机构主要是师资培育大学[2],师资培育大学是由师范院校、设有师资培育相关学系或师资培育中心的大学组成,大学设立的师资培育中心,应经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其设立条件与程序、师资、设施、招生、课程、修业年限及停办等相关事项的办法,也是由台湾教育教育部门制定。师资培育大学负责制定台湾地区中小学和幼稚园各师资类别的教育专业课程、教育实习课程及教师资格核定的实施方式与内容,必须经师资培育审议委员审议通过后,最后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3]。目前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机构总计包含九所师范院校的特殊教育学系、四所综合大学所设的特殊教育学系、以及三所综合大学所设的特殊教育学程。

3.职前培育内容在特殊教育师资培育大学中无论是特殊教育学系或是特殊教育学程,其特殊教育师资职前培育课程都包括普通课程、专门课程、教育专业课程,教育实习课程四部分[3]。普通课程是学生应修习的共同课程;专门课程是为培育教师任教学科、领域专长的专门技能课程;教育专业课程是为培育教师以师资的科类所需教育技能的教育学分课程;教育实习课程是为培育教师的教学实习、行政实习能力的课程。目前台湾各特殊教育师资培育大学所开设的课程是依据各自院校的自身办学特色以及师资培育的需要而规划开设的,因此各个院校开设的职前课程并不尽相同,然而在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方面,台湾教育部门做出统一规定,依据台湾教育部门于2003年公布的《特殊教育教师师资职前教育课程教育专业课程科目及学分》[4],提出一般教育专业课程至少10学分,特殊教育专业至少有30学分的特殊教育职前培训课程,以供特殊教育师资培育单位做课程规划参考。纵使所有大学的特殊教育学系或是特殊教育学程都参考台湾教育部门颁布的特殊教育专业科目,作为其开设师资培育课程的参考,但是由于各学系,各学程的发展特色和师资专长等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每一所学系或学程所规定的必修课课程和选修课程以及学分数也都不尽相同。

(三)资格核定考试

1.报考资格台湾当地居民修完师资培育大学规定的师资职前教育课程并取得师资职前教育证明书者,并且必须依照证明书上的科目类别报名参加与之相应教师资格检定考试。2.考试科目获得师资职前教育证明书者,依照所获证书的科目类别参加相应科目的教师资格检定考试,原则上每年只考一次,依《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教师资格核定?法》第五条规定如下: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的考试内容包括国语文能力测验、教育原理与制度、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特殊教育学生评量与辅导四门[5],具体考试科目及范围见表1[6],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下设试题研发小组,小组应依据考试时间与应试科目的不同,订定各科命题内容、命题内容参照及题型比例,并配合课程改革,切实的将课程纲要纳入到各科命题内涵与范围中。3.合格标准参加特殊教育教师格证考试的每科满分100分,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合格[7]。1.应试科目总成绩平均满60分2.应试科目不得有两科成绩均未满50分3.应试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绩为0分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考试结果经台湾教育局所设的教师资格核定委员会审核合格者,由台湾教育局发给教师证书。取得特殊教师欲从事教职者,除公费生应依据相关规定分发外,应参加与其所取得资格相符的学校或幼稚园办理的教师公开甄选。

三、台湾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特点

(一)特殊教育师资相关法律立法完备台湾现行的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检定办法主要依据1995年8月9日台湾立法院公布的《教师法》,其内容明确规定了特殊教育教师任用、权利、义务、申诉、福利等;2003年5月28日修正公布的《师资培育法》,规定了特殊教育师资培育机构的设置、开设的师资职前教育课程及教师资格检定等;2004年5月5日修正的《师资培育法》第22条及2003年7月31日公布的《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教师资格检定办法》,确立了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考试的类科及应试科目[8]。

(二)系统专业的特殊教育师资职前培育系统专业的职前培育是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认定体系中颇具特色的一个重要环节。首先,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教师职前教育培育课程是由教育局委派具有师资培育资格的大学开设的,师资培育大学皆是在特殊教育专业研究方面已具有一定成果和优势的高校,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其次,特殊教育教师职前培育的课程体系设置完备,包括普通课程,专门课程,教育专业课程,教育实习课程四个方面,为以后教师们走上特殊教育岗位奠定了扎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除此之外台湾地区在师资职前培训中还着重加强教学技能、专业精神及教师品德涵养等方面的培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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