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侦查学论文
作者:梁武彬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侦查学体系是将侦查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结构形式。对侦查学体系的研究和把握,表明对侦查学整体及其联系的认识程度,这是进一步发展侦查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条件。换言之,侦查学体系形式上是一种知识组合,实质上是一种分析模式、逻辑结构和思维进路,以往注重的是其形式的一面,而对其实质的一面则没有给以足够重视,结果是侦查学体系陷入学者所谓的“螺蛳壳里做道场”状态[1]。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侦查学与法学等学科相比,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仍存在较大差距,未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我国的大部分侦查学教材、专著,还处在对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阐述、对法律条文和办案程序的注释以及对侦查实践经验归纳的低层次状况,未能将侦查的实践抽象为系统的理论范畴。不少学者仍对侦查学理论体系提出新的设想并加以论证。反思传统的侦查学体系,目的在于发现问题,突出重围,准备重构。①德国著名哲学家包尔生指出,所有历史进化都是一种分化过程[2]。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侦查学体系也经历了一个分化过程。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建国初,我们直接翻版了前苏联学者建构的侦查学体系[3],它将侦查学体系划分为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三部分,该说一度成为学界通说,并影响至今。应当说,侦查学教科书所采用的理论体系,是侦查学体系现状的最重要标志。
浏览一下我国迄今出版的侦查学教科书,就可以得出上述结论。如有的侦查学教材开宗明义指出:“依照侦查理论、侦查措施、侦查谋略、侦查程序和侦查方法的结构,构筑我国侦查学的学科结构”[4]。近年的研究虽然没有突破这一框架,但在具体内容方面也有不少新的发展和变化。总的趋势是:其一,物证技术从刑事侦查学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新学科,并有新的发展。传统的痕迹物证技术领域、文书物证技术领域以及新兴的生物物证技术领域均有所突破[5]。其二,以探究侦查现象一般原理和基本机制的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被提到重要位置,在相关的侦查学教材与专著中篇幅明显加大。其三,其他学科的基本原理被用于侦查学研究,带动了侦查学分支学科的发展,如侦查思维学、侦查心理学、侦查逻辑学等相关学科的建立与发展[6]。这说明,我国侦查理论研究取得了辉煌成果,侦查学体系的分化仍在进行之中,但只不过尚未获得实质性的突破。进一步说,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侦查学体系是一种认识论范式的学科体系[7]。其主要围绕侦查破案来对党和国家刑事政策进行阐述、对法律条文和办案程序进行注释以及对侦查实践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后来随着侦查学界对侦查学基础理论问题、犯罪规律、侦查程序等问题研究的重视和深入,这些新的范畴甚至是侦查史、刑事司法政策等问题也被纳入既存的侦查学体系中。传统的认识论范式的侦查学体系不可能给这些问题提供足够的思维空间。于是,侦查学研究到底何去何从的感觉产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侦查学理论研究。反思与质疑之声四起:司法实践为什么会对目前的侦查学理论充耳不闻?难道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同事的责任感和理解力就与我们会有这么大的区别?是实际工作对侦查学理论的要求太高还是我们的侦查学理论发展出现了问题?笔者认为,今天的中国侦查学理论本质上还处在我们上一代侦查学者们的认识框架中,传统的侦查学理论体系已经无法型构作为交叉学科的侦查学的理论内容,从体系到内容突破既存的侦查学理论,已经刻不容缓。①由此,笔者主张从横向维度与纵向维度来构建立体侦查学体系。
一、立体侦查学体系的横向维度
在横向维度上,侦查学可划分为侦查哲学与侦查科学,侦查科学则可依照侦查的职能划分为规范侦查学与方法技术侦查学。哲学、科学存在于人类社会,分别为了满足人的智慧与知识诉求;然而它们形成之后,对于人们对每一个具体对象的思考便具有相应的方法论意义。也就是说人们面对一切具体对象,都可以分别用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加以思考。用哲学方法思考一个对象,是为了满足人们对这个对象的整体认识以及这个对象在无限宇宙中的位置的把握;用科学的方法思考这个对象,是为了满足人们对这个对象的具体构成要素及其结构特征的认识[8],进而帮助人们立竿见影地解决自身生存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人们对于侦查这一世间现象或实践活动,同样可以而且必须分别用哲学的与科学的方法进行思考,从而分别形成侦查学的哲学理论、科学理论,我们分别称之为侦查哲学、侦查科学。②
(一)侦查哲学的整体性具有克服侦查科学的形而上学性的功能
侦查科学是一种部分的理论,侦查哲学则是一种整体理论。③具体而言,侦查科学基本上是一种内部视角,即把侦查从大千世界中相当明显地分割出来,把一分成九,掰开揉碎以了解其内部构造及其各个要素;就是说,它是从侦查之内来研究侦查,而难得一见侦查之外的世界。既有的侦查学理论研究都是基于科学理性从不同学科、不同理论层面针对侦查的有关问题来进行的,而试图充分发挥侦查部分性功能,如侦查学目前又分化成法学领域的规范研究,方法技术领域的物证技术、法医、法化、侦查心理、侦查思维学等诸多专业领域研究,这导致了侦查学研究的进一步专门化。这一难以遏止的进程,必然会产生将目光死盯在“专业”上之危险,结果是联系、整体和基础在视野中消失。也就是说,我们不怕侦查学分工太细,怕的是人们只讲局部不讲整体,把本来具有结构的侦查整体分解为构成它的要素。但不要忘记,“分”是为了更好地“合”。“分”虽然有助于帮助我们获取知识,立竿见影地解决侦查实践中的问题,但“合”才能使我们拥有具有强烈穿透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的侦查智慧。人的理性总是以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认识事物为价值取向,总喜欢逻辑与历史的统一、主观逻辑和客观逻辑的统一。所以,当“分”有碍于这种理性诉求时,人们势必又试图把分开的东西“合”起来。侦查哲学是关于侦查的整体性理论,因应了“合”的理性诉求,它是一种外部视角,即把掰开揉碎的侦查各个方面加以还原,九九归一,使之回到其所源于和存在的世界,以从整体上来把握侦查同整个世界的关系,并通过这一把握来进一步认清和感受侦查,同时也进一步认清和感受世界。①可见,要克服侦查学研究中“原子论倾向”的形而上学性,只能由侦查哲学来承担。离开了侦查哲学的超验视野,侦查学必然陷入狭隘经验之中而不能自拔[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