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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教学形式革新误区

2021-4-9 | 侦查学论文

作者:杨郁娟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为适应侦查实践对动手能力强、学科基础知识扎实的应用型人才的需要,近年来,公安院校教学部门展开了侦查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各种尝试和研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是,在教学方法改革的热潮中,也应注意若干初现端倪的认识误区。

一、课堂理论教学受到不应有的贬损

在侦查学教学方法改革中,尽管没有人说要完全否定理论教学的意义,但改革关注的焦点基本集中在各种实践教学方法,大都要求压缩课堂理论教学的比例,提高实践教学课时和内容,而对课堂理论教学的内容和具体方法的研究几乎完全空白。其实,课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一样,都是侦查学教学方法的基本组成部分,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不应当以贬损理论教学为代价。

(一)课堂理论教学受到不应有的贬损的原因

笔者认为,在侦查学教学方法改革中,出现过于忽视甚至贬低理论教学的现象可能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我国目前70%以上的公安教育处于专科层次,为一线公安机关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体魄强健和具有牢固警察意识、能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发展需要的高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是其培养目标,[1]为此,公安院校普遍比较关注有利于传授程序性知识的实践教学方法。第二,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公安基层普遍存在着警力不足的情况,有的地区甚至非常严重,为此,基层单位招收新警后大多要求他们能够马上上岗,尽快适应不同岗位的工作内容,直接地、独立地开展工作。这就对侦查学教育提出了要求:培养学生对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的熟悉、掌握和运用能力,以缩短从学校到工作岗位的适应期,实践教学手段的重要性因此受到重视。第三,在传统侦查学教育中,课堂理论教学的比重过大,普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和现象,影响了教学效果。为了加强实践教学、丰富教学手段,提升教学效果,矫枉难免过正,出现了过于忽视理论教学,甚至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对立起来的心态,使理论教学的作用和价值受到了不应有的贬低。其实,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不是对立的关系,理论性知识的讲授和操作性知识的传授也不应对立起来。教学效果不佳等问题并不能说明课堂理论教学的无用,只能说明理论教学在内容和具体方法上存在需要修正的地方,以及课堂理论教学应当与实践教学密切联系、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二)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重的科学态度

应当看到,在公安院校侦查学毕业生操作能力日益提高的同时,也存在着知识结构单一、知识面狭窄、基础理论薄弱的问题,致使学生面对新问题、新事物、新挑战时常常出现困惑和迷茫,从而导致要么按部就班地机械操作,工作效率下降;要么无视程序规范的内在规律,造成违规、违章甚至违法。换句话说,操作能力、对知识的直接应用能力的强化有助于学生在短时期内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但却使学生因缺乏思考习惯和思考能力而影响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有可能使学生沦为流水线上一名熟练的操作工人,这显然与侦查工作的复杂多变、学生职业生涯长远发展的需求不符。例如,在实践教学中,学生主要学习的是操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如在模拟现场勘查实训中,学生掌握了赶赴现场后如何分组进行保护、勘验和访问等工作,掌握了先搜索地面痕迹物证再进入现场等勘验顺序,掌握了制作和装订现场勘查卷宗的基本技巧,等等。但是对于这些操作规范的深层原理、在诉讼中的作用、各项行为的法律意义等却处于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状态。这些与操作规范相关的理论问题,如侦查工作的法律性、痕迹物证的客观性及其易逝性对侦查工作提出的要求、现场访问中被访问者的心理、行为表现及其对策等这些对侦查实践富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只能通过理论教学来讲授。理论教学使学生理解各种规范程序所蕴含和体现的价值及原理,从而强化遵守这些程序规范的自觉性。此外,课堂理论教学的意义不仅在于传授具体的知识本身,还在于培养学生的思考习惯和思考能力,这一点正是学生将来在复杂多变的侦查实践中解决困惑和迎接挑战的基本素质,是学生在其职业生涯中获得长足发展的基础。对待理论教学的态度不应是简单的否定或压缩,而应是深入研究其具体方法和内容。目前,侦查理论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教学内容比较陈旧,教科书的体例和大致内容与二十年前相比变化不大,远远落后于实践的理论知识本身就无法吸引学生的关注,当学生在实习或见习中感受到理论与实践的巨大脱节时,理论学习的兴趣从何产生?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注重引入新问题、新理论,使教学内容因新颖性而产生吸引力。教师也可以在理论教学中加进去更多互动环节、增加案例,或以生活中鲜活常见的事件为例进行讲述,从而兼顾理论教学的生动性和深刻性。很多理论教学能够拥有轻松活跃的氛围、良好的学生口碑和教学效果就是最好的例证。

二、“以教师为主导”受到某种程度的忽视

在侦查学教学方法改革中,“以学生为主体”和“以教师为主导”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但与“以学生为主体”相比,“以教师为主导”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不应有的忽视。教学方法改革的关注点大多是学生的学习习惯和学习心理,研究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强化学习效果,但是对教师对教学方法改革的积极性、教师在实践教学中的能动性和裁量空间却关注不够。侦查学教学改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从上至下、从教到学、从教师到学生的自觉推进过程,如果教学方法改革没有引起教师的重视,不能率先由教师引入课堂,那么各种改革方案将难免沦为空谈。

(一)“以教师为主导”受到某种程度忽视的表现

第一,改革中缺乏对教师进行教学方法改革的引导和激励机制。正如考试、考核对学生发挥着引导、激励的作用,恰当的教学效果考核指标同样引导和激励教师进行教学方法改革。换言之,与教学方法改革相适应的考试方法、考核标准改革不但涉及学生,也涉及教师。在制定与教学方法改革相适应的考试、考核方法时,还需要设置对教学效果的考核指标,以此引导或激励教师积极实施教学方法改革。否则,教师可能出于惯性或惰性沿用早已习惯的、不用太花时间精力的课堂讲述方式进行教学。实践教学作为新生事物,需要教师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心血用于准备、组织、控制、分析、点评,如果没有恰当的奖励和激励机制,必然难以普遍展开。

第二,侦查学教学方法体系中的各种方法及其相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教学对象和教学目的做出调整,毕竟教学方法是为教学目的服务的。为此,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的比重,以及各种实践教学方法之间的比重不应绝对化,在基本确定的情况下有一个上下浮动的幅度,应该赋予教师一定的调整权能,由教师根据授课对象的具体情况做出小范围的调整。例如,刑事侦查学作为公安院校各专业的通修课,有时授课对象是理科生较多而法律基础较弱的安防、交管专业学生,有时则是法律功底较好的法律专业学生,有时则是操作能力较强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的学生,对于这些学科背景不完全相同的学生,教学方法也应适当调整。但是,各种改革方案或建议大多笼统地提出1:1或2:1的各种建议,没有赋予教师在调整教学方法比重方面的灵活性和机动性,没有考虑到教师作为教学中能动性的一方,应该有一个灵活掌握的调整空间。这不能不说是对教师主导地位忽视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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