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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前侦查机构的侦查职能

2021-4-9 | 侦查学论文

作者:李强 马红平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课程设置是人才培养设计图———教学计划的核心部分,是培养目标的根本体现。课程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本文以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刑事警察学系本科专业课程设置①为例,探中国是东方人类和古代文明的发源地,在人类繁衍生息和社会发展演进的历史长河中,由于犯罪的产生和外族的侵扰促使侦查职能出现。

一、原始社会侦查状况

纵观我国历史发展,侦查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并不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现象和社会关系。在原始社会,人们征服自然地能力极其低下,生产极其落后,而"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与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缘关系的支配"[1]。因此,在原始社会中,人们的血缘关系起着决定性作用。社会关系的稳定靠血缘维系,所以不存在侦查机构和侦查职能。

到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贫富的差距和阶级的分化,在五千年前中原地区的氏族部落中,出现"国家雏形"的社会组织。根据《史记•五帝本纪》等史料记载,舜在位时部落联盟时期的长老议事会中,设有九种官员,分别是:司空、虞、后稷、秩宗、士、纳言、共工。九官中的官员"士",是负责侦查职能的官员。根据《尚书•舜典》记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土。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意即任命皋陶作为士官,负责对外防御和对内治安,运用刑罚惩处犯罪。这是我国有关侦查职能的最早记述。从这一历史记载中可以推断,舜帝时期设置的士官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具有侦查职能的官员,皋陶是中国历史上最早负责侦查职能的官员。皋陶当时作为黄淮地区一些部落联盟的首领,同时还负责蛮夷猾夏,寇贼奸宄的职责;因而,皋陶还不是专门负责刑事司法的官员,当时还没有专门和独立的侦查司法官员。

据此,我国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了掌管刑法的官员,但是当时对掌管刑法惩罚犯罪的官员,是否称为"士",历史典籍阙载,无从查考证实。至少在商代甲骨文中未发现有"士"字。有学者统计在西周铭文中有关"士"的材料共有七条,其中与名称有关称"士"者共有五条;剔除存疑的材料两条外,比较肯定的材料只有三条,而这三条材料均没有提到"士"是负责刑法的官职。在铭文中称"司士"者有两条,"司士"铭文都是西周中晚期才出现,并且"司士"与刑事有关。

二、奴隶社会侦查活动

公元前21世纪,中国古代社会从原始氏族公社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奴隶社会是以启建立夏王朝,开创"甲天下"为标志。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使得奴隶社会的侦查即自此开始。根据史料记载,夏朝时设有"六卿",其中"司马"掌军事,"士"理刑狱,掌管刑事侦查和狱警。由此可见,侦查职能已从军事体系中分离出来,但依然被包含在司法和行政职能中。古代中国整个奴隶社会始终未能形成独立的侦查系统,侦查职能大多由行政机关官员兼任。如商朝的"司寇",西周的"司寇、士师、士",春秋战国时间的"司稽、禁杀戮、司隶"等都只是兼负侦查职能的官员。奴隶社会侦查机构的附属性取决于当时及其地下的生产力水平,由此而决定国家管理职能也不可能像现代社会这样复杂,这就决定了侦查必然处于一种被包容的地位。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记载秦朝法律的文书的竹简中,其中的《封诊式》很像现代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里面有"贼死"、"经死"、"穴盗"、"出子"等篇,记载了案件现场勘查情况,证明我国在秦代就已经有了专制的刑事技术人员,并且有了相当成熟的刑事检验技术。

三、封建社会警察机构的侦查活动

汉朝侦查职能活动中,把惩治盗贼与其他侵害官私财物的行为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特别保护国家与地主的租税收入。隋唐侦查职能活动中,专门制定了有关法律,如《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等。中唐以后,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化,警察职能活动对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盗窃犯罪者,打击更为严厉。宋朝警察职能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残酷镇压农民的革命斗争,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维护和巩固宋朝的统治。宋代警察重视侦查和检验,出现了许多类似案例记录和分析的著作,对侦查破案和刑事技术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先有警察职能官吏赵仝的《疑狱集》,以及后来的《续疑狱集》、《内恕录》、《结案式》等书,继有郑克《折狱龟鉴》、桂万荣《棠阴比事》等书。《检验格目》、《经验正背人形图》,对当时的命案检验和侦破杀人案件起了忠言的参考作用。湖南提刑官宋慈以"博彩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会一编"[2],编著了《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在世界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

元朝警察职能活动,对形势犯罪比前朝历代封建警察都更为严厉,在办案中滥施酷刑,轻杀无辜的现象十分普遍。明朝警察职能机构办理案件,仍然以审代侦,采用刑讯逼供的审讯方式,而且刑讯的手段发展到了极其野蛮残酷度。虽然明初对刑讯逼供在法律上有所限制,但这只不过是封建统治者收买人心的一种手段而已。办案过程中,使用各种各样的残酷的刑讯方式,迫使人犯招供。清朝警察职能机构的活动,对于危害封建统治秩序和侵犯地主阶级利益的所谓盗贼的镇压,不仅完全继承了明朝警察职能机构的手段,而且提出了所谓"弭盗安民,乃为治之首务",把镇压"盗贼"踢到了首要政治任务的高度。因此,对于"强盗""盗贼"不仅严惩,而且在面部(满人则在臂部)刺上"强盗""窃贼"、"抢劫"等字样,目的"差役易于侦缉",就是便于统治阶级的压迫和统治。

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侦查职能活动

清朝末期,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成为帝国主义瓜分的羔羊。帝国主义在中国境内建立各个租界,对其租界内进行管理和统治,并成立自己本国租界的警察组织进行维护租界内的治安及刑事案件。清政府看到帝国主义租界内的警察,是维护反动统治,压迫人民的有效工具,便积极仿效。从光绪二十四年开始建警,到宣统三年清朝崩溃,先后建警13年,但进展迟缓,收效甚微。当时举办警察初具规模的,只要直隶、四川、广东、奉天、安徽等省。宣统元年设缉探总局,专司侦探、缉捕事宜,已办事秘密为宗旨,辅导地方进行秘密调查,访问,接管各项报告,检阅各种新闻等事,相当于京师地区的刑事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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