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侦查学论文
作者:董坤 刘硕 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建设有特色的侦查学课程体系是摆在公安院校侦查学教学体制改革的一项巨大任务,也是公安院校探索课程改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教育体制的一项紧迫工作。将课程体系的模块化设置引入侦查学课程体系改革,不仅能够深化公安高等教育体制的教学改革,解决目前侦查学课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能够培养出适应公安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个性化的侦查专门人才。
一、现有侦查学课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设计不科学,课程交叉,内容重复。课程体系是由多门课程所组成的系统。就目前侦查学课程设置来看,课程交叉,教学内容重复的现象比较严重。
1.课程设置彼此出现交叉重叠。侦查学一些课程内容其实已经被其他不同名的课程内容分解或合并。有的学校开设的侦查学课程内容既包括侦查学基本理论的内容,又有侦查措施的内容,还有各类案件侦查的内容,并且在后续的侦查学课程教学中又出现以相关内容命名的课程。这样就造成了一些课程内容之间的重复和交叉,造成不必要的教学资源浪费。
2.课程内容过于强调完整性。侦查学每门主干课程都过多强调各自内容的完整性。[1]所以在内容编排或教学内容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开疆扩土的现象。虽然做学问不应当抱守着自己的饭碗,将自己禁锢在术业专攻的唯一领域①,但是在某一课程内容的设置和划分上过分强调完整性和全面性,反而不利于整个课程体系的统一性和系统性。不仅造成教学资源的浪费,还挤占学生有限的学习时间。
(二)教学内容脱离实际,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犯罪是一种复杂、变化的社会现象。不同类型犯罪的手法既会彼此间迁移,新型犯罪工具的运用也会使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从而导致犯罪形式的不断演化,催生出新的犯罪形式,犯罪花样也就千奇百怪,新型犯罪大量涌现。面对层出不穷的犯罪新形式新手段,近年来公安实战部门不墨守成规,主动出击迎接挑战,在破案手段和破案方法上不断寻求新战术新战法。本来侦查学的课程所讲授的理论内容应当是对公安工作的高度概括和总结,课程的设置应当与公安实践相结合,侦查学理论研究与课程教学应当具有高度的应用性与指导性。然而,却出现了严重滞后的现象。固然,来源于侦查工作实践的破案新思路新战术新战法上升至侦查学理论需要时间,但是由于日常教学研究和科研没能围绕现实刑事犯罪斗争开展,侦查学教学脱离实践,没能及时将实战部门破案的一些新经验、新思路、新战术、新战法形成新理论,迅速浓缩于课本中,体现在课堂上。固然,教材的修订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各方面的协调和一定的时间保证,但是教材修订跟不上侦查形势变化,导致侦查学理论、教学内容缺乏时代特征,没能达到理论指导实践的要求。
(三)研究方向出现偏差,导致专业教学内容的本末倒置。教学带动科研,科研促进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发展。目前,侦查学理论研究、科研课题中对侦查法治这一主题的关注日渐升温,在法学研究对法制现代化高度关注的大背景下,侦查学理论研究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学研究的影响。[2]侦查模式、侦查程序、侦查权、侦查中的人权保障以及侦查制度建设等成为侦查理论研究中炙手可热的研究语词。研究方向的转变引发课程和教学的转向。一是在侦查学课程体系的构建中更多地将程序法、证据法的内容纳入到侦查学核心课程体系的设置中,无形中压缩了侦查学固有课程的设置数量和授课课时。二是在新课程的设置上,更多的法学课程得以开设,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国际法等课程在某些培养侦查学本科生的院校中陆续开设。而一些与侦查学更为紧密的课程,如社会学、心理学、方法论等思维科学的相关课程反而被挤占。三是侦查学课程讲授中,侦查法制与侦查学内容在授课时间上所占用的比例开始出现倒置。侦查学是研究如何侦破犯罪案件的应用科学,最初的名称是《犯罪对策学》。固然,侦查法治的升温有助于侦查法制化的进步与发展,在侦查价值目标中除了惩罚犯罪,更多体现保护人民、依法侦查的先进理念。但是,侦查始终应当以破案为第一要务,侦查学首先是认识论、方法论的科学,研究视角应当更多地放置在侦查实践上,着力于提高犯罪案件的侦查破案水平与能力上,而不是将有限的研究资源与精力更多投入到那些与如何提高侦查破案水平与能力无关的形而之上的理念问题上。固然,侦查法治、侦查体制和侦查机制的研究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但是,社会科学的研究是有分工的,侦查法治等形而上学的问题是有别于侦查学的另一范畴的问题,也不是公安院校本科学生一时能搞透彻的事。更何况侦查学的理论研究不能为侦查实践服务,侦查学就会丧失其独立性,就会失去生存的基础与空间。[3]因此,应当坚持以《侦查措施》《侦查讯问》《现场勘查》《案件侦查》等为核心课程的侦查学课程体系,不应当因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以侦查法治的建构而冷落与挤占侦查学核心课程。②
(四)课程教学模式单一,忽视个性培养和人才创新。传统的侦查学的课程体系设置、教学理论、教学模式在统一、计划的教学组织与管理以及学生思想品德培养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培养的标准都相继发生了较大变化,其缺点日渐凸显。单一的教学模式不能满足个性化、创新人才培养要求;教学过多注重面向批发的整体而忽视个别指导,不能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重视知识,忽视能力培养;重视服从、接受,学生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受到限制。[4]这不利于学生利用原有知识和相关经验去吸收和解答在未来学习和工作中所碰到的新知识和新问题的能力培养。
二、课程模块对侦查学课程体系改革的重要作用
教学中的课程模块设置在我国刚刚开展,这种科学的课程设置方法对公安教育事业发展和学生能力的全面培养有着深远的意义。将模块教学引入侦查学课程体系改革,对于侦查学课程教学的开放性、系统化、集合化,人才培养的创新性、专业化、多样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模块和课程模块。模块,最早是计算机的术语,具体指为完成系统中某一个特定功能的单元,或者说是各个系统要素形成的用来完成一定功能的有机集合体。课程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具体来说是为了完成培养目标,达到教学目的,体现教学特色,以课程为基本要素整合而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课程体系下的课程模块就是指以学科所覆盖的知识面为边界,以学科课程为基本材料,围绕教学目标这一特定主题,整合学生自身特点与兴趣爱好等因素,将不同的课程按照彼此之间内在的联系及契合度组合而成的相对独立又具有开放性的有机课程集合或学习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