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侦查学论文
作者:陈闻高 单位:四川警察学院
也许是过去写过《论侦查学的学科地位》吧[1],近期看到《侦查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以下简称《反思与重构》)[2],便抱着一种期待,信手翻阅,希望得到启迪。然而,阅读中便感到有些失望,并且产生了一些质疑。于是,信笔写来,希望与之商榷。
一、关于侦查哲学与侦查科学
《反思与重构》基本上是以学科的研究方法来立论的。它首先认为,传统的侦查学缺乏整体的视角;而其提出的整体视角却是哲学和科学,主张要用侦查哲学的整体性去克服侦查科学的片面性[2]81。但为什么这就是横向的维度,而将侦查科学分为规范侦查学和方法技术侦查学,再下分其子系统,就是纵向的维度了,却很难使人看明白。因为除哲学外,具体科学和侦查学一样,都是“一种部分的理论”,它们都需要哲学的方法论来做整体的视角。比如,政府也得依法行政,工商、税务、城管等行政部门也要执法、也要取证,那么,行政学也就可以分成行政哲学和行政科学,再将行政科学分为行政规范学和方法技术行政学。照此思维模式类推,其他应用学科都可以采用这种纵横分割法。比如,将医学分为医哲学和医科学,将农学分为农哲学和农科学,将建筑学分为建筑哲学和建筑科学,再将其具体科学部分的子系统细分下去,它们就是用哲学的“整体性”克服了具体学科的“片面性”等等。这就未免过于简单化,而且并未改变研究现状,对具体学科的研究并无实际意义。《反思与重构》认为:“哲学是一种反思的理论”[2]82,而科学是建设的理论。于是,它将侦查学“划分为侦查哲学和侦查科学”[2]81,就具有批判性和建设性,就是对侦查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了。
这种自我评价是很难让人苟同的。哲学是关于宇宙本源、人生根本的学问,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其研究对象,是自然、社会和思维最一般的规律;其根本问题,是物质与精神、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哲学本身就是一门科学,怎么让它与科学相对分立呢?而且,“侦查哲学”具体是什么意思?该不是一些像《侦查辩证法》[3]一类的著作,在辩证思维的范畴内加上犯罪侦查的术语,就算是侦查与哲学的嫁接吧!这种嫁接,实质上还是各有各的语境,算不上哲学在侦查学中的成功运用,很难成活为一门学科。哲学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哲学思辨中有反思,但不等于说哲学就只是“一种反思的理论”,反思只是哲学思辨的一种表现形式,或其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哲学反思中有批判,但不能说哲学就只有批判,没有构想与建设;科学中有建设,但这也不能说科学里就没有否定与批判。思维方法过于一极化,这是与《反思与重构》力主采用立体思维的主张相悖的,是与其推崇的“系统性、动态性、开放性”的整体视角相违的。
不错,每门具体学科都应有哲学视角,才能高屋建瓴地找到其与相邻学科的联系,从而具有一种科学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侦查学也不例外,其“整体性”中也应具有思辨哲理。但这不等于说是要用哲学范畴去代替侦查学体系要素,也不是在哲学概念上加上“侦查”术语的修饰,更不是要用哲学代替侦查学;而是要将其灵魂贯穿在侦查学体系中,使哲学实现其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引导价值。哲学批判的价值在于理性的建设。比如“侦查”概念,《反思与重构》认为,现有的定义是停留在点状和平面上的,而其却又提不出一个立体动态的定义来。如果批判是为了建设,提不出建设性概念的批判,其目的性和正确性也就值得怀疑。这说明,批判似乎容易,对侦查学现状不满,发一发学术牢骚不难,难的是要构建真正科学合理的侦查学体系。历史的经验一再证明并还将继续证明:一个学科体系的建设,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一定的主客观学术环境,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坚实努力。
二、关于侦查思维的点线面与其立体性
与以上类似的思维方式,还表现在《反思与重构》对点状思维、线性思维、平面思维、立体思维的看法上。它认为,点、线、面是单一、孤立、定型化的思维方式,都不如立体思维来得高级完整[2]87。事实上,原始思维也是一个整体,是混沌的整体;表现于点、线、面的精确思维,是一种思维的进化,是抽象思维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侦查员在寻找案件问题的时候,就需要集中注意力去进行点状思维;在寻找案件线索、探索解决问题途径的时候,就会形成某种思路,即线性思维;当他们在某个层面(比如证人证言)上分析案情时,就会形成一定广度和牵涉面(比如法律、心理等)的平面思维。在这些思维的基础之上,当侦查员多途径地探索解决案件难题的方法时,就可能产生放射性的开放性思维。在总结过去侦办经验的基础上,当侦查员尝试多点线、多侧面地分析案情,形成多条解决问题的思路时,就可能打破时空限制,形成立体的思维了。在侦查活动中,根据案侦情况,需要各种各样的思维方式。不错,立体思维是一种整体的思维方式,但侦查之初,限于线索和证据掌握较少,很难想到面面俱到的整体。在探寻案件事实真相中,侦查员常常需要寻找案情突破点,时常需要找到最具侦破效率的对策途径,有时需要集中考虑某一个面(比如法律层面或技术层面)的问题,这些都需要点线面的思维方式。当侦查终结组织证据体系时,案情清楚了,有了相当的证据量,当然也就需要从事实到法律全方位地通盘考虑了。
不能简单说点线面就是落后的思维方式,只有多角度多层面的立体思维最先进。整体模糊的思维是混沌的,无所谓点线面;局部精确的思维才需要点线面的聚焦,在此之上全方位的立体思维才是更高层次上的整体。整体与局部各有各的用处,不能笼统地说整体性的立体思维就一定比点线面的局部思维先进。事实上,现代的立体思维是建立在点线面之上的,没有点线面的思维做基础,就没有立体思维。而且,完全抽象的点线面是没有的,就是点状思维也是立体的,它总有对认识对象一定量的反映面和深浅度;思维在本质上是运动的,它可以立足当下,并超越主体所在的时空,回忆过去畅想未来,具有超越时空四维性的特征。人身可能不自由,但其幻想是自由的,思维是自由的。思维的点、线、面可能受到主客观的条件限制,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但这是条件性的相对的,点、线、面在其思维的本质上是运动的,都有其可以延展的时空;只要出现激活的条件和时机,它们就可以尽情地扩展。在侦查思维中,案件线索、证据、证人的偶然出现,都可能是这种触发条件。惟其如此,思维才可能具有开放性的潜质,侦查人员才可能产生主观能动性和侦破案件的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