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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研究状况的反思

2021-4-9 | 侦查学论文

作者:林南征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犯罪与侦查,古今有之,中外有之。侦查学自从19世纪奥地利的汉斯•格罗斯(HansCross)提出犯罪侦查概念以来,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但是侦查学的理论研究现状,特别是我国侦查学的研究现状,仍不尽如人意。西方国家在刑事侦查学研究上带有明显的实用主义倾向。实用主义的研究方法导致了刑事侦查学理论研究的贫瘠。我国刑事侦查学的理论研究也不丰富。有学者对三届全国侦查学术会议文集进行了一些技术上的分析,勾画出了我国侦查学的研究现状,并提出了一些问题,值得深思。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从社会科学研究的角度讲,对科学研究状况的历史性反思是相当重要的。只有不断反思,才能促使整个科学研究不断修正方向。所以说,对于侦查学研究的不断反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侦查科学理论研究向度。这也是其研究向度不至于偏离“科学”轨道的保障。

一、侦查学研究存在的问题

一个学科的研究现状,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可以有不同的外观结果,且各个外观结果之间,往往互为因果或者递进关系。就侦查学在最近几年的研究现状来说,可以粗略地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从研究方向上来说,侦查学研究在其应有的轨道上有所偏离。侦查学的研究方向和侦查目的可以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尽管侦查的目的一直都还存在争议,但是无论是哪种学说,都不可能脱离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这个目的。现实当中,大多数学者关注更多的是侦查合法化、侦查与人权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比如,有学者对近几年的侦查论文成果进行技术性处理之后发现,以沉默权(人权保障)为关键词的研究异常突出,成为2000年以来中国法学研究中的第一关键词,并在2002年之后显得更为明显。总的来说,关于价值理论比如侦查与人权保障、侦查的合法化等的研究比认识理论如侦查措施、侦查措施和方法的研究等要繁荣得多。既然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是各种学说公认的侦查目的或目的之一,那么作为研究侦查的学科,如果不研究如何加强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即使这门学科表面上如何繁荣,也只能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二)从研究主体上来说,比较缺乏来自实践部门的侦查学理论研究群体。参加三届全国侦查学术会议的既有公安高等院校及法学院中从事法学、侦查学教学和研究的理论工作者,也有来自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的实践工作者。从统计情况看,“2002年提交参会论文的来自院校的有34人,来自实践部门的有92人;2003年提交参会论文的来自院校的有36人,来自实践部门的有7人;2004年提交参会论文的来自院校的有33人,来自实践部门的有10人。”[1]61对侦查学研究现状的思考林南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侦查学自创立以来已逾百年,然其研究现状却仍不尽如人意:一是研究轨道有所偏离,二是比较缺乏来自一门学科的理论研究者主要来自于高校,这对于大多数学科领域来说,本身是一种常态。侦查学本身亦是如此。但是,对于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侦查学来说,如果来自实践部门的研究者严重缺乏,则应是一种明显的不足或者存在较大的瑕疵了。

(三)从学科间的联系上来说,侦查学的研究未能紧密联系自然科学的研究。基于侦查活动对各类知识的需要,如法学、医学、物理学、化学、心理学、生物学、逻辑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之于侦查的重要性无人否定,可以认为侦查是对各相关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由此也可以认为侦查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其研究必得借用前述相关学科的知识、概念、原理、研究方法与范式。但是,当前的侦查学理论研究现状如何,从研究者们在论文当中引证的知识类型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个可供参考的回答。根据学者们对三卷《侦查论坛》所刊载的论文的所有引证资料的分析数据显示,研究者们引证的知识类型高度集中于法学类,在所有的引证文献中,可归于法学类知识范畴的引证占所有引证的75.57%;对心理学的引证,占总引证数的1.71%;而在三卷侦查论坛的全部引证中竟然未能发现在侦查认识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医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逻辑学和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的知识,这不能不令人感到遗憾。[1]64

二、侦查学研究缺陷产生的原因

形成我国侦查学研究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有侦查学学科本身性质的原因,也有研究者自身认识的原因。这些原因又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侦查学研究的现状,是由这些原因综合作用形成的。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侦查学学科性质、学科地位尚欠明确。尽管侦查学的创立已逾百年,但在侦查学学科性质的问题上,古今中外依然是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因为介入的角度不同,得出的观点就会不同。有的是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然性的角度入手;有的是从学科的发展趋势、前景的应然性角度入手;有的是从侦查学的现实态势、侦查实践性角度入手等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有关侦查学的学科性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法学。支撑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是:(1)侦查学属于刑事法学,它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一起共同构成了刑事法学的三大支柱;(2)侦查学属于边缘法学,是多门学科的汇集;(3)侦查学属于应用法学,它所研究的内容服务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实践。第二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综合性应用学科。第三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公安学科,是公安机关运用侦查措施和手段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理论和方法的科学。第四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对策和控制犯罪的一门学科。以上几种观点都有自己的理由,但却都存在不准确不科学的地方,还不能达到无可挑剔的程度。不仅侦查学的归属众说纷纭,就是认同侦查学在法学的研究者,对于侦查学的地位也存在不少争议———侦查学到底是属于刑事诉讼法下的一个方向,还是属于诉讼法学下的一个方向?侦查学到底是属于二级学科,还是三级学科?以至于最近几年有著名学者提出增列侦查学为二级学科的呼吁。对侦查学学科性质的界定不一致,直接影响到研究者对侦查学研究方向、研究对象或者范围的界定,进而影响到侦查学的健康正确的发展。当然,哪种观点占据主导地位,哪种观点就对侦查学的影响最具深远。目前,大多数学者认同第一种观点,这对侦查学最具影响力,造成的结果就是研究者对侦查法治化的研究偏多,而对侦查对策方面的研究偏少。

(二)刑事诉讼法学家对侦查学的影响如何尊重和保护人权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题之一[5]。特别是法学家们,总是不遗余力地用法律的武器来搭建保护人权的基本框架,构筑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坚实堡垒。而侦查工作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逮捕犯罪嫌疑人,在合法地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侦查主体较多考虑的是侦查的效率价值,侦查活动的主要目标定位于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证明其有罪、罪重的证据。于是各种各样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便浮出水面: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以保护人权为自己使命之一的法学家们,当然会口诛笔伐,近乎苛刻地对侦查工作做出各种各样的批评与否定,然后提出在法律上对侦查权进行各种限制。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中,都不难看出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对现行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的规制。在现实中,随着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法学家们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家们对侦查程序的批评也日趋白热化。这些批评当中,不少是一些中肯的、合乎实际情况的批评,是符合真正尊重保护人权的历史潮流的。但也有一些批评是为批评而进行的批评,他们可以从一个极端推到另外一个极端,根本就不符合实际情况。实际上,他们所倡导的制度或者做法,许多都是从外国的制度中进行的机械的改变,甚至原封不动地照搬过来(尽管崇洋媚外一直被我们批判,认为外国的月亮比较圆的人实在还不少),而这些在现实或者未来都难以实行。诚然,要在一个历史悠久,曾经几度举世辉煌的泱泱大国里倡导一个新的制度或者改变一个旧的制度,确实有点尾大不掉,实在是一件脱胎换骨般痛苦的事情,并非如纸上谈兵那么容易,而且可能要花上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假设我们想达到目标的中点并付出一半的努力,那很可能就只能前进四分之一。有些法学家们把一个极端推向另外一个极端,也许他们心中的目标并非真的是希望实际被推向另外一个极端,而中点才是他们的目标。如此一来,这些法学家们的这些极端的做法似乎也情有可原了。遗憾的是,再回过头来看侦查学的研究者们,却也开始对侦查合法化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这多少让人觉得有点随波逐流,人云亦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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