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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学理论研究的阻碍

2021-4-9 | 治安学论文

作者:魏莲芳 单位:四川警察学院

一、治安学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治安学是我国特有的学科,在西方发达国家有关警察科学的研究中,尚未见到类似的提法。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构建公安(警察)学科体系以及进行专业教育等现实的需要,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治安学(也称治安管理学,1998年教育部在进行本科专业目录调整时统一称为治安学)。[1]这门学科的提出,打破了长期以来治安工作无学问(学科)的局面,使治安理论研究得以真正起步。随之,治安学的学术研究不断发展,并走向系统化、正规化。纵观这二十多年治安学理论研究的状况,治安学的理论研究呈现欣欣向荣的趋势,研究成果还是非常喜人的。我国治安学理论的研究者主要是公安(警察)院校从事治安学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其中不乏知识渊博、见识广泛的专家),公安实战部门从事治安管理工作的管理者为研究的补充力量。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国内已出版治安学方面的著作60多本,发表治安学方面的学术论文3000多篇[2];另外还编写了大量的教材,出版了许多本论文集。这些学术极大地丰富和繁荣了我国治安学的理论,促进了治安学学科的发展。但是,治安学理论研究工作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它们成为治安学学科发展的“绊脚石”,甚至阻碍了其正常的发展。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相当比例的研究者缺乏治安学理论研究的热情,学术研究氛围没有建立起来。研究者研究活动的开展以及研究的深入,一般与他们的知识水平、研究环境、研究的热情、社会对此的认同等密切相关。我国警察的教育培训体制不同于美国,长期以来是以学历教育为主。除公安部直属的公安院校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几乎都成立有自己的警察学校,甚至有些地级市也成立有地方的警察学校。建国以来曾经有很长一段时间,警察学校主要以中专教育为主。在20世纪90年代末和2l世纪初,为了适应社会对高学历人才的需求,也为了提高警察的素质和学历层次,全国各地方的警察学校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升级”活动,几乎都从中专学校升到了专科学校,或者由中专学校转型为在职警察的培训学校。随后,部分地方警察专科学校又迅速升级为警察本科学校。而我国治安学的理论研究者主要就是公安(警察)院校从事治安学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这些研究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都经历了上述警察学校的“升级”活动,也就是说先教中专,后教专科,现在教本科。这种转变对他们来说也同时意味着经历了:从几乎不搞学术研究(评职称几乎与此没有关系)到可以搞学术研究(评职称有一定的要求),到必须搞学术研究(评职称与此密切相关)。不可否认,公安部直属的公安院校成为警察本科院校的时间较长,而且学校长期以来引入的都是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学研究人才,其治安学理论研究的风气相当浓厚,但是这些研究者只是整个研究队伍中的少数力量(当然他们当中不乏治安学理论的权威人士)。而多数研究力量应该是各地警察院校从事治安学专业课程教学的人。这些人中有原来警察学校毕业留校的,有一般院校毕业来任教的,有部队转业的,学历层次不一,素质也参差不齐。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长久以来是不搞研究的,现在要“赶鸭子上架”了(否则职称上不去,待遇更谈不上),这种缺乏热情的研究,其研究能否出有水准的成果可想而知,研究的学术氛围更不可能形成。

(二)对治安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众说纷纭,学科体系框架难以准确建立。特定的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主要依据,决定着该门学科的性质、地位和发展方向。对于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这是一种学术上的争鸣,但同时也是该门学科发展不成熟的表现。因为一门成熟的学科应该具有以下特点:确定的研究对象、完整的理论体系、公认的专业术语、完整的方法论体系等。[3]对治安学研究对象的认识的主流观点是“三对象说”,即认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有三个,但是三个对象的具体内容却不统一。主要有以下的说法:社会治安现象,产生治安现象的原因,治安对策;治安现象,治安规律,治安对策;治安秩序,治安管理,治安问题;基层理论,应用理论,警务实践;治安防范的主体及其行为,治安防范客体及其表现,治安对策;等等…。[4]由于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理论依据,所以研究者们各持各的观点,认识缺乏统一性。这种对研究对象认识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该门学科体系框架也难以准确建立。所以,目前大多数学者在他们治安学的专著或者教材中对治安学的学科体系框架有不同的阐述,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而一门学科的结构体系只能是其研究内容间逻辑关系的客观反映,而不是人们主观意志的简单排列和随意取舍,并且结构体系往往制约着该门学科的内外关系,影响着学科的发展方向。

(三)整体研究模式具有很大的封闭性,相关的资料和相应的研究成果难以共享。学术理论上的整体研究模式包括研究体系、研究方式和方法、研究资料的借鉴与研究队伍的状况等。从整体上看,治安学理论研究模式具有很大的封闭性。一是研究体系上的封闭性。长期以来,治安学学术研究视野或范围受治安管理工作的业务局限,许多学者在进行治安学理论研究时是“就治安研究治安”,很难把视野和研究思路扩展到整个社会大环境中,使理论研究缺乏新意,难有突破。二是研究方法的封闭性。就目前来看,治安学学术研究多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或文献资料的说明,很少用论证的方法、数学的方法或者系统分析的观点,因而其研究成果定性的结论多,定量分析少,尤其缺乏对社会治安问题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规律的把握。三是研究资料上的封闭性。如前所述,治安学的理论研究缺少国际可比性,几乎没有系统的外国研究资料可以直接借鉴。四是研究队伍的封闭性。自治安学提出20多年来,研究人员主要局限于公安(警察)院校治安专业课的教师,很少见到公安系统以外的人士涉足治安学领域,从事治安学专业的研究人员与外界或其他学科几乎没有交流。这种整体上的封闭性,一方面使相关的资料和相应的研究成果难以共享,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学科间的交叉研究,使治安学学术内容难有创新。

(四)较多地着重实践经验的总结,缺乏对实践的理论升华。马克思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理论要经得住实践的检验,实践也必须上升到理论的层次,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实践工作。目前,在治安学的理论研究中,较多的研究者也意识到实践工作是理论研究的重要信息来源,所以很关注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实践的新东西融入理论研究中。但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却较多地注意工作经验的总结而忽视探索治安规律;较多地注意搜集、罗列史料和其他资料而忽视在此基础上的理性认识;较多注意维护现有理论的权威性而忽视从科学的角度去论证它的真理性;等等。没有把实践的东西真正上升到理论的层次,这种不良现象对治安学的理论研究是非常不利的,其最终的结果是极难建立治安学特有的理论体系,使治安学的学科体系难以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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