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治安学论文
作者:石向群 石琨 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一、治安需求背景下的理论研究与学科建构
纵观历史,安全与秩序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需求,始终是人类发展和进步的基础,也始终是人类最难以企及的梦想。处于矛盾错综复杂且易于激化的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安全与秩序无疑是最普遍、最强烈和最持久的社会需求。为此,不仅需要在实践上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治安需求,而且需要在理论上深入探讨治安学理论研究与学科构建的路径与方法,从而不断丰富社会治安及其治理的经验,培育新的理论观点和学说,汲取多门学科的营养,促进治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治安学研究和治安学科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人们对治安的需求以及对解决治安问题对策理性沉思和理论探索的结果。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冲突错综复杂;同时,西学东渐的各种理念、思想、理论、思潮风起云涌,从而使我国传统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以及认识问题的思路和思维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社会治安的稳定,有赖于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同时,社会治安也有其自身特有的内容和变化规律,不仅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变化的快速反应方式,也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关于社会治安现象、治安问题及对策的理论研究是许多学科涉及的范畴,如犯罪学、社会学、法学、侦查学、治安管理学等。这些学科从各自独特的视角探讨研究同一类社会现象或者同一个社会子系统,而且多为具体问题的对策性研究,对人类社会的安全稳定运行进行了有益探索,很多理论成果已经产生了良好社会效益。毫无疑义,这些理论研究是对人类科学认识社会治安系统、科学推进社会治安系统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贡献和必要积累,是后续研究不可或缺的基础。然而,长期以来,这些学科研究也遇到了不可回避和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在目前被推崇的实证研究方面,许多研究因多种条件的制约,其结论普适性不足,难以形成规律性的认识成果,因而其说服力不强,难以普遍应用和推广;二是许多研究成果虽然理论系统化程度比较高,也有较强说服力,但由于其研究对象和范畴的局限性,运用于以系统性、综合性和复杂性为基本特征的人文社会,很难有一览全局、纲举目张的作用和效果,因而制约了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多年以来,社会治安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子系统,一方面,其构成元素和结构方式是被许多学科分解开来研究的,如犯罪学、治安管理学、公安学、侦查学、相关法学等;另一方面,社会治安系统还有许多亟待研究和探索的空白点,如社会治安基本元素及其结构和功能,社会治安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变化的反应机制,政府决策的社会治安风险与应对原则,治安决策和执法的人性化与柔性化方式等。由于这种分解、分散式的研究,使社会治安理论研究没有自觉地形成合力,在整体上缺乏系统性。因而,造成众多关于社会治安的理论和学科在科学理论描述、解释和预测三大功能的实现方面无以与之相称。其理论性、应用性和适用性难以满足社会治安的根本需求,也画地为牢地限制了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势下,亟须建构一个能够系统而理性地认识和解释社会治安、预测和指导社会治安治理实践、且能够有机地统一所有相关理论的治安科学理论体系。其最终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它是对社会治安存在和治安意识的系统理解和理性把握,是指导社会安全有序运行的说明书,是国家制定治安政策和法律规范的理论依据,是治安职权机关和人员职务活动的理论指南,是社会治安思想变革与发展的推动力量,是社会科学治安门类学科的理论纲领。就目前而言,治安学研究所显示出的研究领域的广阔性、层次的丰富性和理论的包容性及其发展的趋势和方向表明:惟有治安学才能堪此重任。建构社会治安科学理论体系是社会治安需求的理性选择,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治安学理论研究的方法与选择
建构理论的过程必然是艰难的科学研究过程。一门科学理论的建立和成熟,往往需要许多人甚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才能实现。然而,理论与科学研究的逻辑关系千百年来始终未变,永远是从归纳到演绎、又从演绎到归纳的互动过程。科学研究的逻辑过程,是从理论→假设→观察→概括→理论的无限循环过程。从观察体验到经验概括,上升为理论解释后又回到观察检验;从既有理论到假设论证,经观察检验后又回到理论完善。在科学研究中,这两种基本模式是相互交织运用的,是一个复合的逻辑过程:通过观察体验和经验概括,根据既有理论的科学原理,严格推演出理论假设;根据假设观察搜集经验资料以检验和印证假设,再回到理论建构的改进与完善。但在具体研究时,总有一个以归纳过程为主还是以演绎过程为主的问题。演绎建构理论的过程逻辑体系比较严谨、客观,如果研究问题得当、理论前提正确、假设科学合理、推理逻辑无误,则结论必然可信。由于这种研究方法在形式上相对严密、完美,在实现途径上相对简便易行,所以,更多的理论和学科体系倾向于以演绎———假设方法为主来建构。尽管基于归纳逻辑的案例研究等实证形式的研究在学术界的影响日益显露,但演绎建构理论仍然成为中西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主流研究模式与理论范式。
众所周知,归纳研究和演绎研究并不相斥,它们是逻辑循环过程的两个基本阶段。治安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必定离不开两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但要明确的是,根据当前研究目标、条件和环境等综合因素,治安学理论体系的建构应以演绎研究为主,以归纳研究为辅。有些学者往往用实证研究来抵制思辨研究,扬此抑彼,将二者对立起来。事实上,实证研究也并非只是事实呈现和数据分析,而是与理论的逻辑论证紧密相连并为之服务的。问题的来源、假设的提炼、命题的解析、关系的梳理和结论的检验等,都必须拥有深厚的理论作支撑,就像支撑摩天大厦的钢筋铁骨构架一样,而不是单靠若干数据和个案分析就能够解决的,尽管这些沙石砖瓦也是必要的。科学研究应追求理性即真理性和普适性,不能搞形似或神似甚至迎合。
三、治安学理论的建构我们究竟要建构一个什么样的治安学?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特征:
(一)以问题研究为导向的治安学
“有问题的地方,就会有科学研究。”爱因斯坦一语道破了科学研究的根本价值。治安学建构要以问题研究为导向,要以科学解析社会治安重大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为己任,成为社会治安治理、管理的“显微镜”、“望远镜”和智囊团。以问题研究为导向,是治安学生存和发展的生命力所在。然而,现实中有人往往片面理解“以问题研究为导向”的科学内涵,把“以问题研究为导向”等同于“以问题为导向”,企望有一个具体问题就有一个对应的绝对真理,像开药方一样能够“对症治疗”,否则就是“空洞的”“理论说教”,以至于因为过分关注和热衷于求解具体问题的答案,而忽略甚至忘记了理论研究本身,忘记了问题研究所引导的主体和方向,导致一些“理论研究成果”在理论方面浅尝辄止、似是而非,在实践方面浅见薄识、隔靴搔痒。治安学建构如何以问题研究为导向?我们认为:一方面,要坚持从问题出发,要以科学解析社会治安重大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为己任;另一方面,要站在理性研究的基准点上,根据问题所反映出来的客观事物纷繁复杂的变化发展状况,运用人类已有的认识成果和方法,探求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普遍规律,并利用之为人类造福。“理性”一词源于古希腊哲学术语“logos”,意为世界的普遍规律[1]。我们可以概括理解为:相对于感性的和超经验主义的,代表事物本质、基础和普遍的一面,人类共同的善德、公平、正义、正当等是其基本内涵[2]。所以,以问题研究为导向最终是要通过研究得出包括问题答案在内的具有普遍意义和价值的结论。对这一观点的理解,我们引用一段爱因斯坦的描述:“若用一个比喻,我们可以说建立一种新理论不是像毁掉一个旧仓库,在那里建起一座摩天大楼。它倒是像在爬山一样,越是往上越能得到新的更广阔的视野,并且越能显示出我们出发点与周围广大地域之间的出乎意料的联系。但是我们的出发地点还在那里,还是可以看见,不过显得更小了,只成为我们克服种种障碍后爬到山巅所能得到的广大视野中的一个极小的部分而已。”建构治安学理论体系,就要有这样的目标、视野和胸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