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治安学论文
作者:程文亮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治安学范畴作为治安学中运用最普遍、最基本的概念,反映了治安学的内在本质,是区别于其他具体学科的理论灵魂。治安学范畴及其体系是治安学的骨架,也是治安学理论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以来,理论界对该部分内容缺乏系统规范的研究。本文从治安学范畴的特征入手,划分了治安学范畴的基本类型,并初步提出治安学的范畴体系,以期为治安学的理论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一、治安学范畴的特征
概念(concep)t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1]。范畴(category)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2]。概念和范畴同为人类认识成果的结晶,区别在于“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3]。正因为如此,很多学者将范畴形象地称为“概念中的概念”。列宁把客观世界比作复杂的自然现象之网,而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范畴,则是“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4]。范畴如同一个个结子,把我们认识的成果凝结起来。范畴是任何一门学科的重大理论形态,学科就是由一系列特有的范畴而形成的一张认识之网。范畴是人们对该学科领域问题研究进入理性阶段的产物,是该学科之所以存在并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标志之一。
(一)治安学范畴的共同特征
所谓治安学范畴,是指人们思维对治安现象普遍的或本质的概括反映。治安学范畴作为范畴中的一种,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征:
1.治安学范畴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统一。治安学范畴作为人类思维的结晶和思维形式,是思维主体对治安现象的一种思维成果。也就是说,治安学范畴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同时,治安学范畴所概括的内容即治安现象是客观的,不受主体所制约。治安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如若没有长期的丰富的治安实践,就不可能形成治安学范畴。同样,没有古今中外人们的思维活动,也不可能形成治安学范畴。
2.治安学范畴是抽象性与具体性的对立统一。治安学范畴的抽象性是指对各种具体治安现象的理论反映和一般抽象,是在各种具体事物基础上抽象出来的能够反映治安现象的本质与规律的思维成果。治安学范畴的具体性是指范畴的内容是具体的,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没有从感性的具体到理性的抽象,就不可能形成范畴;同时,理性的抽象如若不能反映存在的具体事物,也不能形成范畴。
3.治安学范畴是稳定性与变易性的对立统一。治安学范畴的稳定性是指治安学范畴与所反映的对象之间具有对应关系,在范畴发展的某一历史阶段,它所包含的内容是相对稳定的。治安学范畴的变易性是指作为人类治安实践活动的产物,治安学范畴必将随着人类治安实践活动的进展而发生变化。从人类的整个实践过程来看,范畴所反映的仅仅是事物发展进程的一个阶段,运动性是包括治安学范畴在内的所有范畴的一个重要特点。治安学范畴如同其他科学范畴一样,既与现实相适应,又不与现实绝对符合。
(二)治安学范畴的内在特征
治安学范畴作为反映治安学内在本质、区别于其他具体学科的理论灵魂,又具有以下两个内在特征:
1.治安学范畴是关于治安现象的普遍或本质的概括反映。这种概括反映,既可以是对治安现象总体的反映,如治安秩序;又可以是对治安现象的某个方面的反映,如治安勤务。其他任何与治安现象无关的概括反映均不属治安学范畴,这是治安学与其他学科特别是与安全学、警察学等相近学科区别的关键所在。例如,安全学的范畴是对安全现象的反映,包括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等等;警察学的范畴是对警察行为这一现象的反映。尽管治安学中的有些范畴是从其他学科引用、借鉴而来,但一旦应用在治安学中,即赋予该范畴特有的内涵。与其他学科相比,该范畴有不同的研究和应用侧重点。例如,“安全”在治安学范畴中主要侧重于个人及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民主权利的维护和保障,与“安全学”中的“安全”有明显的不同。
2.治安学范畴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治安学范畴之间相互协调、相互联系,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治安现象的内容十分丰富,是治安秩序的表象和具体体现。治安学的范畴与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就是借助治安现象(秩序)而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所有治安学范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可以归结到治安现象(秩序)上。例如,“治安案件”这个范畴是破坏治安秩序的一种法律形式;“巡逻”这个范畴是维护治安秩序的一种手段。
二、治安学范畴与治安专业术语的关系
术语是指“某门学科中的专门用语”[5]。治安专业术语是指治安学中的专门用语。治安学范畴与治安专业术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两者的联系
1.术语和范畴都是人类思维抽象的结晶,代表了人类在思维形式层面对某种治安现象本质和规律的认识。
2.术语是范畴的“物质载体”或语言用料,是范畴形成的重要因素,参与范畴形成的全过程。例如,术语“管片”就是范畴“辖区”的雏形。
3.两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随着实践的发展,某些术语也有可能转化成为通用的范畴。例如,随着术语“可防性案件”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逐步被实务界和理论界所认同,有可能成为通用的治安学范畴。
(二)两者的区别
1.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术语简言之就是“行话”,治安专业术语与治安学范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术语”只属于本“行”,超出该领域往往不为人所知。例如,作为专业术语中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社会上往往不太明确其确切的涵义。而范畴则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范畴承担了学科之间相互交流和借鉴的重要使命,其自然被其他学科所认知和理解。
2.两者逻辑思维的程度不同。治安学范畴是经过严格的逻辑思维方式推演的结果,而治安专业术语不完全是逻辑思辨的结果,甚至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如“三防”、“管片”、“片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