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治安学论文
作者:康海军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一、治安学的学科名称
“治安学”是中国特有的学科或概念。西方发达国家虽有许多对治安现象、治安问题和治安对策的独到研究,但没有类似的提法。它们是通过研究警察科学来研究社会治安现象、治安问题和治安对策的。中国的治安学是在治安(行政)管理学的基础上提出和发展的。中国高等教育中的治安学专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20多年。但严格来说,在中国从学术研究意义上正式提出“治安学”(“治安学”不同于“治安管理学”,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其标志是金其高著《社会治安学》的问世。1998年,中国教育部在对本科专业进行调整论证时,公安大学提出将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两个专业合并为治安学专业,治安学的概念得以明确。有学者认为,这一专业名称的变化,一方面说明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安学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并将解决该学科在“治安管理学”层面研究上的诸多“瓶颈”。另一方面说明治安学要想迈入成熟的学科行列还有漫长的路要走。[1]也有学者认为这一名称的变化,一方面对中国目前的公安(警察)学的体系或专业设置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或冲击;另一方面对治安学基础理论的创立或治安(行政)管理学基础理论的创新已经十分迫切。[1]笔者认为,这次专业名称的变化,绝非对初始专业名称的简单恢复,而是基于学科基础上的重新定位。[2]
二、治安学的研究对象
(一)治安学研究对象和范围的难题
治安管理学是基于公安工作中的治安管理业务来命名的。[2]多年以来,治安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着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影响和制约。如果把治安管理学简单的概括为是研究治安管理活动的规律与对策的话,那么治安学就应当是研究治安现象及其对策的学科。治安管理学作为公安学科的子学科,一般认为与刑事侦查学是并列的学科。在高等教育专业目录中,公安学与社会学、政治学、法学(专业)同为法学学科下的二级目录。作为法学(专业)的子学科的刑法学等,是与治安管理学、刑事侦查学处在同一层级上的,而在研究生教育中,犯罪学又作为刑法学的一个方向,有些学者也认为犯罪学是刑法学的子学科。这样,上述有关学科的关系可列表如下:[2]对于治安学,从历史的逻辑的角度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治安现象是伴随人类社会而存在的,在现代警察产生之前,就有人类维护治安的活动。影响和危害治安的问题是多样的,程度是不同的,犯罪只是其中主要的、严重的一种。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和刑法学理论,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由刑法规范并应当予以刑罚制裁的行为。因此,作为主要研究刑事制裁的刑法学和研究发现、揭露、证实犯罪的侦查学,就成为犯罪学的子学科,而犯罪学又是治安学的子学科。于是,上述有关学科的关系如下表。[2]这就提出了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
(二)关于治安学研究对象的不同观点
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治安学研究对象的讨论还未达成共识,其观点主要有:社会治安问题说,[3]治安现象及其规律说,[4]治安现象及其规律、对策说,[5]治安现象及其原因、对策说,[6]治安防范说,[7]公共安全说,[8-9]社会安全状态及其保障条件和转化机制说,[10]公共秩序与安全管理说。[11]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不确定是治安学目前亟待解决的首要的根本性问题。正是因为治安学研究对象这一首要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也就出现了如下一些问题:一是治安学的学科地位和研究方向不明确;二是难以科学地划分出治安学的具体学科(或分支学科)和科学地设置专业课程,治安学的学科体系不完善;三是难以准确地找到治安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治安管理学、犯罪学、侦查学等学科的区别和联系。特别是治安学和治安管理学这两门相近的学科,广大研究人员和学者均认为这是两门不同的学科,而且治安学包含治安管理学,但由于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尚未确定,因而难以找出它们两者之间有着什么样的联系和区别,从而导致在一些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中把两者混同的现象。
(三)科学划定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就是学科本身所具有的内在规律。它既是一门学科区分于其他学科的根本标志,也是建立、发展和完善这门学科的基础。一门学科的体系也是受其特有的研究对象所决定和制约的。学科的研究对象既要反映其研究内容的特殊性,以同其他学科区分开来,又要体现它作为一门学科的整体性和各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性。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概括地说,就是社会治安稳定。因为社会治安稳定既是治安工作的最终目标、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治安学的根本价值所在。研究社会治安稳定既是治安学的出发点,也是治安学的归宿。据此,社会治安稳定应成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社会治安稳定与否是通过社会治安形势表现出来的,社会治安形势又通常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治安问题。而治安问题实质上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诸领域矛盾的集中表现和综合反映,或可称之为社会矛盾的聚焦点,它具体表现为影响治安秩序的消极因素所造成的妨碍、威胁、危害等后果。治安问题的产生机制是整个社会活动和人们的社会行为。因此,治安问题是各种社会秩序不能良性运行所产生的结果,即各种社会秩序所产生的问题集中化、显形化的表现。由于治安问题具有原因的复杂性、形成因素的综合性、发展的变异性、危害的多样性、时空的变动性、多发性等特点,所以,很难发现它的固定不变的规律。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新旧体制、新旧观念正在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必然会反映到社会治安中来,对社会治安稳定产生消极影响。基于这个大前提,对近年来的社会治安形势,我们就会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了。因此,社会治安稳定不仅与社会稳定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社会治安稳定与否与社会稳定与否具有同步性的特点。反过来说,如果我们把社会治安工作搞好了,社会治安稳定了,就能够对政治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社会稳定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人类活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一个历史的、综合的、动态的概念。由于社会结构自身的复杂性,社会稳定涉及方方面面,因此,社会稳定具有综合性。它包括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治安稳定以及人心安定等。这几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密不可分。政治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核心,经济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社会治安稳定是政治稳定和经济稳定的必要条件,人心安定是社会稳定的综合反映。社会稳定的这一特点,要求在治安学研究中,必须总揽全局,充分认识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治安稳定、人心安定等方面的内在联系,善于运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研究和解决社会稳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