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治安学论文
作者:沈伟 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自从治安学正式产生至今,学界始终没有停止对作为社会科学的治安学的性质和功能的探讨。有学者认为治安学的本质就是控制,从治安概念的历史流变、治安学的知识体系、治安行为的实质、治安业务的范围、治安权力和措施以及治安的价值分析等方面均体现了控制的本质[1]。如果把治安学放到更为广泛的政治领域来审视的话,治安学过多地倾向于效率、规划、目标等一系列的警察职业的特征,更多是服务于统治和管理民众,而公民参与、协商、公民主动投身治安事务、授权公民和民主过程的思想在治安学的理念中退居其次。然而,研究治安学不能仅注重操作层面的社会治安控制[2],还应关注包括培育公民的治安意识、治安组织、治安参与、自律机制等治安软环境建设。
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资本理论”(socialcapitaltheory)由经济学、社会学领域迅速向政治学、管理学等领域延伸,成为许多学科普遍关注的理论,治安学针对此一理论的回应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如有学者从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新范式的视角探讨社会资本与治安防控的逻辑关系[3],并且提出当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最具意义的是以社会资本提高为框架的社会人际互动和心理沟通整合机制的实现。有学者从社会冲突的有效化解的视角探讨社会资本对于社会秩序构建的建设性潜质[4]。有学者积极探讨将社会资本概念引入到治安学中涉及的理论问题,包括概念界定、逻辑关系、主要内容以及概念范畴的理论意义和价值蕴含等,并且认为社会资本概念可以开阔治安学的理论视野,可以为治安学的功能和性质提供一种新的解释范式[2]。特别是宏观———群体层次上的社会资本理论更是关注一个社会组织、一个国家如何才能成功地创造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生存环境,如何能有效快捷地运用各种社会资源以实现自身预定的发展目标,以及如何能够形成健康的社会交往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加之政治学家将社会资本等同于乡镇、城市甚至国家这样共同体中的“公民精神”(civicness)以后,社会资本更是具有社群和民族特征的意涵。无论是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都在致力于推进治理过程的民主化,即使承认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依靠强势政府推进政治民主的发展,需要政府介入和干预社会,但也并不意味着始终坚持管理主义的取向,不去寻求集体行动中的民众参与与沟通,只重视社会资本存量的保持,而忽视社会资本增量的培育。
一、对治安学社会控制功能的反思
国内治安学界通常从警察的社会功能的单一视角来看待治安的本质[5],认为治安学的控制本质来源于罗斯《社会控制》和萨姆纳《民俗论》等著作中的社会控制概念,通常指社会组织体系运用社会规范以及与之相应的手段和方式,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及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对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过程。没有社会控制,社会不可能存在,“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是社会控制问题”。[6]罗斯将其表述为“社会对个人有计划的支配以及为实现社会生活的某种功能而实施的支配”[7],我国治安学界基本认同“社会控制就是通过社会权威的力量,依据社会规范并采用相应的方式和手段,协调、指导和约束社会群体及其成员的行为,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8]然而,与工业社会的形式化法律相比,社会控制的原初含义大多与原始社会、共同体中的习惯和风尚相联系,罗斯的社会控制理论更加强调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以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行为,因此关于社会控制的讨论主要涉及关于社会秩序的保守主义观点以及各种隐藏巧妙的限制和统治形式,其中贬抑和批判的意味更为浓厚[9]。
在后续的著作中社会控制更是专指外在的强制控制,“社会控制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方面,它是对不轨行为的界定和反应,如禁止、谴责、惩罚和赔偿”。[10]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在违法和犯罪的成因以及控制途径上存在不同的理念,对于失范行为的性质和范围也存在不同的界定,使得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实践中对于惩罚和规制的功用存在不同的立场。经典保守主义犯罪学观点强调理性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自由选择,突出犯罪人的道德瑕疵,进而要求个人为其行为负责,并且依赖惩罚来管制具有主观恶意的犯罪人。基于经典犯罪学保守主义社会控制哲学在政治上不可避免倡导国家在施加惩罚上积极主动的威权主义角色,韦伯认为“国家是成功地在给定领土内对暴力的合法使用享有垄断权力的人类共同体,将暴力的垄断视为国家的内核”。[11]从国家角度来讲,社会控制是维护统治秩序而采取的各种制度、政策和手段,成文法律对犯罪的控制是社会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之所以会服从某种强制、某种规则或某种秩序,完全是因为他们相信这些外在力量中所包含的、与社会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取向相吻合的意义结构”。[12]现代社会创造了外部的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警察和法官就是实施社会控制机制的职业。“所有政府都以警备、军队、警卫和监狱的形式维持对于集中的暴力手段的控制”[13],对国防、法院、警察、监狱这些领域的国家垄断权形成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和政治认同的一个方面。但有西方学者认为,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警察、监狱等实施的社会控制并未带来人们对规范的遵守,反而失范行为的标签作用强化了失范行为的特征。
与之形成对照的是20世纪中期一度在美国兴起的自由主义的观点,其倾向于将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不利的社会条件,其社会控制哲学主张对“病态”的犯罪人和社会进行治疗和治理,依靠积极的社会政策而非司法政策来预防和控制犯罪。特别是犯罪学近年来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就是发现公民素质的衰落与犯罪率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14]。人们习惯于重视抢劫、伤害、暴力等严重犯罪,忽视轻微违法和公共秩序紊乱造成的积累性的后果。在欧洲和美国的城市,当人们被问及他们感到烦恼的问题时,住在比较混乱的街区的居民往往会谈到废弃的汽车、乱涂乱画、卖淫、小青年组成的流氓团伙等现象。“一个城市生活和社会交往的结构受到破坏的街区将变得越来越脆弱,很容易受到更多的失序行为和严重犯罪的影响。”[15]同样,美国的吉诺维斯案件也反映了人们对于法律的过度依赖,形成现代社会的通病。该案件正是由于邻里关系没有被调动起来而导致了个体权利的落空和法律干预的延迟[9]。由于国家权力的垄断,社会的自我管制和调节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建立和调动,导致邻里关系难以发动起来,致使在个人主义权利观中权利的实现必须依托于国家法律和权力的运作,共同体内部的凝聚力逐渐衰竭,个人成为社会中只发生法律关系的孤立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