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期刊 | 网站地图 周一至周日 8:00-22:30
你的位置:首页 >  伦理学论文 » 正文

伦理关系都是伦理学的重要对象

2021-4-9 | 伦理学论文

作者:朱海林 单位: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毋庸置疑,对任何一门学科而言,把握研究对象都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基本前提。但是,伦理学从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以来,其研究对象却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正是古往今来出现形形色色伦理学理论体系的首要因素。目前,我国学界在这一问题上也仍未形成一致意见,认识和把握伦理学的对象仍然是伦理学学科必须面对的现实和必须承担的责任。

一韩东屏教授在《厘清伦理学的对象与定义》(载于《伦理学研究》2011年第1期)一文中提出:“伦理学是系统研究各种道德问题的学问”。韩教授把从古至今学界对伦理学对象的界说归纳为德性、道德价值、道德行为、道德规范、道德语言、自由、幸福、人生问题和道德(道德现象)等九种,在对这九种观点进行逐一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前八种界说难以成立”,而“第九种界说将伦理学的对象直接聚集于道德是值得肯定的,可由此给出的伦理学定义还是不够准确与周延”,因为“虽然道德是伦理学的基本对象,但并不是伦理学的全部对象”。他认为,“能将伦理学全部对象一网打尽的概念只有‘道德问题’,因而伦理学就是系统研究各种道德问题的学问。”[1](P9)

笔者认为,韩教授的这一成果对以往伦理学对象各种观点的梳理和评价是全面客观的,对伦理学对象的进一步考量思路是清晰前沿的,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然而,韩教授仅根据“能将伦理学全部对象一网打尽的概念只有‘道德问题’”,就得出“伦理学是研究各种道德问题的学问”的结论,这一理由和结论笔者都不敢言同。照韩教授这一说法,其他许多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似乎都可如此界定:政治学是系统研究政治问题的学问,法学是系统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社会学是系统研究社会问题的学问……显然,这样的界定虽然并没有错,但离界定相应学科对象的初衷相差甚远,学界恐怕也难以信服。因为这些概念与“道德问题”一样,虽然的确可以将相应学科的全部对象“一网打尽”,但它未能揭示学科的真正内涵,未能如实回答这些学科究竟研究什么的问题。而以往学界关于伦理学的对象的各种观点,正如韩教授所言,的确不同程度地存在“以偏概全”的嫌疑。因为无论把伦理学的对象确定为德性、道德价值、道德行为、道德规范、道德语言还是自由、幸福、人生问题,都只看到了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方面,不能涵盖伦理学的全部对象。即使是主流的“第九种观点”———“伦理学是研究道德和道德现象的科学”,这一界定也“无法将当代伦理学对道德文化的研究、对道德与经济、政治、宗教、文化、科技、社会之关系的研究,和当代伦理学在人类实践各部门的应用研究”全面覆盖。其实,韩教授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第九种观点”的不足在于未能覆盖伦理关系(道德关系)这一重要对象,“如果道德或道德现象被说成是包含道德规范、道德意识和道德实践这三大类,那‘道德关系’的位置又在哪里?”[1](P13-14)这一有力的诘问表明韩教授准确洞彻了“第九种观点”的缺陷。可见,对伦理学的对象的界定既要避免以偏概全,做到全面完整,又要避免空洞不实,准确揭示伦理学的真正内涵。据此,笔者认为,伦理学是研究道德和道德现象的科学,也是研究伦理关系及其调整的学问。由于前者是国内学界的主流观点,国内多数伦理学教科书都持此观点并从不同角度作了论证,因此,本文主要阐释伦理关系这一对象。二在当代我国学术界,对伦理关系的界定和使用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道德关系。如罗国杰教授认为,道德关系“是人们基于某种既定的社会道德意识,并遵循某种既定的社会道德准则,而以某种特有的活动方式发生的社会关系。”[2](P62)

二是伦理关系。如宋希仁教授认为,“伦理关系是有精神渗透其中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体性关系”[3](P58);龚群教授认为,“伦理关系是人与人之间体现和合乎伦理规定的关系”[4](P36);高兆明教授认为,伦理关系是一种“用来表示经过反思的、具有必然性的社会关系”[5](P51)。三是主张对伦理关系与道德关系进行区分。如焦国成教授认为,“道德关系是建立在个体的‘道德’基础之上或通过主体的‘道德’而形成的关系”,而“伦理关系是超越了具体主体‘我’的人与人的关系,或者说是客观化了的道德关系”[6](P13)。

笔者认为,伦理关系与道德关系的确存在一定的区别,如社会层面与个体层面、客观层面与主观层面的差异等,但假如我们主要从它们都是一种实践精神,都体现着社会精神的实质,即都是经济、政治、法律等其他社会关系的价值合理性根据这一视角看,它们都表示可以进行道德评价、具有伦理性的关系。同时,从外延上看,伦理关系是一个与社会关系同等程度的概念,它广泛渗透在经济、政治、法律等其他社会关系之中;而道德关系只有在人们的行为和活动涉及到是否遵守道德准则以及遵守何种道德准则的时候才会产生。正因为伦理关系在外延上大于道德关系,而且“伦理”一词更具关系意味,更能准确表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笔者倾向于使用伦理关系这一概念。笔者曾在《道德与文明》撰文阐述了伦理关系的概念:伦理关系是“由客观关系和主体意识构成、以伦理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实质和核心内容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7](P32)这一定义表明,伦理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说,伦理关系与经济、政治、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或一种类型。前苏联学者拉契科夫认为,研究社会关系的类型有两种基本方式,即系统-社会学方式和集体-哲学方式。[8](P33)

根据系统-社会学方式,社会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包括经济、政治、法律、伦理、宗教以及审美关系等多方面的关系。根据集体-哲学方式,可以把一切社会及其发展的一切阶段,都划分出首要的和次要的、决定的和被决定的社会关系。这一方式最初出现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他们把一切社会关系划分为首要的、基础的、根据的关系和派生的、次要的、精神的关系。此后,列宁根据这种方式,第一次把社会关系分为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两种基本类型。其中,物质关系即经济关系,是首要的、起决定作用的社会关系;思想关系如法律、政治、伦理关系等,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可见,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伦理关系都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当我们深入到社会关系的内部,对伦理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进行比较时就会发现,伦理关系具有显著的特殊性: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