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农业教育论文
本文作者:杨艳平 单位:河北大学
一、英国农业教育的现状
英国农业教育目前形成了高、中、初三级农业学校相互衔接,正规教育与业余培训相结合的农业教育体系,实施农业教育的机构多种多样。高等农业教育主要是由农业大学、综合大学中的农业院系来实施。英国现有农业高校57所,其中包括农业工程学院,学生大约3.5万人,有10多所大学设有与农业有关的院系。这些农业院校开设本科和研究生课程,学士学位的学制为3~4年,硕士和博士学位分别为1~2年。学生毕业后,主要从事农业顾问和教学科研工作。1967年,《农业教育法》实施之后,高等农业院校的学业标准开始有所提高,农业院校的教学质量较高,培养出了大批合格的学生,深受社会欢迎。中等农业教育的实施机构,主要有县农学院、农村职业技术学校、农场技术中学,以及现代中学等。此外,还有在中、大型农场中开办的农场职业中学,主要招收农场就业者的子女,培养农业技术工人、农场独立经营者,以及打算日后继续深造的学生。县农学院在全国每县都有设立,相当于我国的农业中专。农学院所授的内容强调实用,实践与理论教学的比例至少为4:6,有些专业甚至达到6:4。如俄威克希尔农业职业学校十分注重实践训练,实践课程占64%,学生在校学习的内容又扎实又实用。除此之外,许多农场建有业余农校、广播函授农学院等农业学校,还有私人及地方组织办起的各种业余农业讲习班,如冬季农业讲习班、农工业余技校、农工夜校等。学制一般为1~3年,有的仅为3~6个月,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夜间制,以及农工交替制等。多样化的农业教育,还包括国家对成年农民进行的农业生产技术培训。
二、英国农业教育的特点
(一)政府十分重视农业教育发展
英国政府很重视农业教育的发展,二战以来,一系列法令、法规的颁布,就是充分的体现。1947年,政府颁布了战后第一部《农业法》,这部法律对推行农业教育给予了政策及法律上的支持。之后,政府又多次颁布或修订了《农业法案》。1967年,英国教育和科学部颁布了《农业教育法令》,号召在农村地区大力开展农业教育。1986年,英国政府向议会提交了9823号教育白皮书,题为《教育与培训并重》,进一步强调要继续搞好普及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工作,使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与全国经济发展和农业科技进步相协调。英国政府对农业教育很重视,主要是通过拨款、监督等间接方式进行干预。“教育拨款委员会”把国家预算的教育经费按一定标准分配到每所学校,这一分配与教学质量挂钩。农业教育的监督、评估工作主要由官方权威机构来执行,这些机构每年对农业院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并定期把评估结果公布出来,农业教育的质量因此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农业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多样化
英国农业教育经费筹措采用多渠道、多种形式来进行,最主要的两种渠道:一种是办学单位自筹经费,另一种是政府拨款。农业院校实行“以农养校”的方针,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通过开办农场、农产品加工厂为地方农场提供农业科技咨询等。创收的方式还有:扩大招生、举办各种培训班、吸收外国留学生、争取科研项目与企业的捐助等。政府拨款包括国家拨款和地方政府拨款。国家预算中的教育经费通过“教育拨款委员会”分配给农业院校,经费的数额由权威机构对学校的评估结果来决定。地方政府拨款主要用于初、中等农业教育,地方税收中的约1/3都用于此。
(三)农业教育办学自主权下放给地方
英国政府把农业学校的办学权限下放给地方,扩大了地方的办学自主权,地方部门根据自身的条件适当调整并实施农业教育。例如,英国东部地区主要是大小麦、绿色作物生产区,那么在这些地区所建的农业学校,主要开展农粮管理、农业机械等专业;而西部地区主要以畜牧业为主,因此这一地区的农业学校多开设与畜牧相关的专业。农业教育的地方化办理,很好地实现了“教学、科研、生产一体化”的目标,使农业院校能明确办学方向,不断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自我调整,从而保证农业教育发展的切实、可行、实用。
(四)课程设置灵活多样,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英国农业学校所设课程的种类繁多,在高等农业院校中开设的课程主要有:农业史、农业经济学、农业管理学、农场计算机应用等传统与新兴课程。一些新兴课程的设置,体现了跨学科的特点,这是现代农业改革在教育上的一种表现。在初中等农业学校也开设多种多样的课程,就连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也都设有农业、农机、畜牧等选修课程。这种课程设置的灵活性,很好地适应了农业生产的现实需求,推动了农业的改革与发展,同时也为农业教育注入新鲜的血液。农业教育十分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学生入学前须有一年以上的农业实践经验。大多数的学校实施“夹心面包”式的培养模式,即第一、三学年在校学习,第二学年进行农业实践,在校学习期间也要参加农牧场的生产活动,使学生能充分地得到实践锻炼。教学方法上也突出了注重实践的特点,一般采用现场模拟教学、示范教学、分组实习、案例研究等方法进行教学。
三、启示
(一)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教育的重视
英国政府很重视农业教育的发展,多次颁布、修订农业教育法令、法规,保证农业教育有坚实的法律依据。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然而,农业教育的发展却始终未受到重视,至今我国也没有一部农业教育法,以至农业教育缺乏立法保障。目前,我国政府应该尽快着手农业教育的立法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教育部、农业部以及相关部门协力进行有关研究工作。作为农业教育的法律依托和保障,这部农业教育法应该针对农业教育的方方面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加强对农业教育的重视,政府还应建立专门的农业教育规划委员会,用来组织、指导、规划并监督农业教育的发展。
(二)拓宽经费筹措渠道
英国农业教育经费的筹集,已形成了以自筹经费与政府拨款为主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局面,教育经费比较充足,为农业教育提供了必备的物质基础。我国的教育经费不足,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整个教育界的大问题,当然农业教育也不例外。那么,学习英国的先进经验,拓宽筹措办学经费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之径。中央财政预算和地方政府应确保农业教育的份额能得到及时、足额的分配。
(三)下放农业教育办学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