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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教育立法思索

2021-4-9 | 农业教育论文

本文作者:赖光洪 宋秉斌 单位:江西农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

一、我国农业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农业教育、农村教育、农业职业教育和农民教育等,都可以概括或统称为农业教育。当前农业教育面临的问题及现状,既有其自身发展中存在的,也有新形势下产生的外部挑战。

第一,农业教育体系不尽完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业教育在教育观念、教育体系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时发表展的要求。农业教育和农村职业教育因其弱势教育产业的特征与发展规律不适应,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同程度地被削弱、流失,甚至瘫痪。主要体现在国家虽然在战略上高度重视农业,但农业教育的地位不高,农业投资大部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只有少部分用于农业教育。

其次,传统观念的深远影响。计划经济体制、城乡二元结构等原因的长期制约,使得我国对农业科技教育和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社会对农业、农村、农民的认识不足,农业教育事业发展受阻,直接影响到农业院校的招生就业工作。这导致农业院校与同等次其它院校业相比,生源质量不高,各级各类农科专业毕业生就业渠道不畅,师资队伍在数量、结构、素质等方面相对不足,而高水平教师人才流失严重。

第三,加入WTO后,教育全球化趋势给农业教育带来严峻挑战。我国农业教育直接参与全球性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进农业教育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农业教育的区域化和多样化,但同时也可能导致该领域中人才外流,引起农业教育结构以及人才培养结构的变化。就生源而言,国外教育机构的大举进入,对本来就存在生源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我国高等农业院校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很可能对青年学生,特别是对农业院校的学生形成巨大的冲击。由于受农耕文化和本土文化的影响较深,有些非健康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渗透进来,在一定程度上给高等农业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很大的难题。

二、我国农业教育立法状况

我国重视农业教育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各省市区人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省、市、区人民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符合农业教育需要的法律规章。农业教育法规,从无到有,基本结束了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职业教育法等,都从不同的侧面涉及到农业教育问题,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不是专门对农民教育而言的,存在着内容不全、针对性不强、规范性不够等问题,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我国的农业教育立法与其它部门法比较而言显得进程缓慢,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相对薄弱的环节。

第一,农业教育法规还不健全、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本身只能对最基本的问题作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它不可能对农业教育作详尽的、具体的规定。因此,要使《宪法》中各项原则性的规定得到实施,必须通过国家的日常立法活动,制定农业教育基本法和各单项教育法规。农业教育中相关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欠缺,以及法律责任承担形式不足,造成我国农业教育系统运行缺少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设专章规定了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问题,提出了国家在农村发展农业职业教育以提高农业劳动者科技文化素质。但这只是对发展农民教育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关于农民教育的具体内容,在实践中农业法很难使农民教育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调整全国各级、各类教育行为的法律,是有关教育的基本法律,但对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的教育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已制定和颁布的农业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项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极少。

第三,已制定和颁布的农业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同外部关系的作用。目前,农民职业与成人教育得以恢复,出现生机并取得一些效益,弥补了农村教育薄弱的环节。但各级政府运作缺乏长效机制,与农村居民的实际要求差距较大。在农村学校教育和职业学校教育十分脆弱、甚至弱化和流失的情况下,仅靠以政府牵头组织的短期、应急的群众性和科普教育,还远远满足不了农民的不同需求。

从以上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农业教育,有的涉及到了,但还不明确、不具体、不全面;有的则根本没有提及。这与农业教育农村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民教育的要求不相符,因此迫切需要加快农业教育专项立法。

三、完善农业教育政策法规的建议

农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变迁中面临战略转型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农业教育立法奠定了基础:《农业法》第7条规定:“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振兴农业。”第49条规定,“国家在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提高农业劳动者的文化、技术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15条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在农村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农民教育培训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作了规定,为制订农业教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1)加强农业教育法制建设,建议国家制定农业教育法,明确农业教育的结构体系以及各级各类农业教育的地位、作用、办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及标准,构建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农业人才的农业教育体系,全面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培养农民企业家和农业科技开发人才。要具体规定农业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经费的来源等,避免发展农业教育出现盲目和波动;在农科教统筹、产学研合作上也应制定相应的法规,保障农业教育与农业产业的融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微观层面,要支持高等学校设置和扩大农林水类专业,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向高等学校农林水类专业学生倾斜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农林水类专业免费上学制度;要加快构建县域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发展城乡一休化的中等职业教育;应当鼓励综合性中高等学校面向三农办学,最大限度地为农村人口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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