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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监管体制遏制腐败

2021-4-9 | 行政监督论文

作者:钟丽娟 单位:牡丹江联合职工大学

政府行政管理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进步与发展,为防止政府的非法行政和不良行政,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减少政府管理失误,遏制腐败,确保政府管理效能,就必须对政府实施有力监仔。行政监怪是实现政府有效的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使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重要保证。特别是现代社会.管理事务越来越复杂,管理范围越来越大.这就更需要健全行政监督机制,开展强有力的行政监督工作。行政监督在国家政治和法律监任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发挥着巨大作用。建国以来,由于我国行政监督机制不健全,监怪机关缺乏足够权力,监怪工作十分薄弱.导致我国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给我国行政管理带来了极大危害。特别是目前我国行政管理面临着走向现代化和政治改革的宏伟任务.加强行政监督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愈义。

一、我国行政监份机制的现状

从总体上说,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机制是适合我国国悄的.较为全面系统的,有效的。但这一体制尚不够完善,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也基露出明显缺陷与不足。其主要表现为:

1、多元化的监怪力t缺乏有力度的整合,监督的合力较弱我国的行政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体制.行政监份主体不仅有行政组织自身,还有政党、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及社会舆论。监任主体多、机构多、方式和渠道多.这是一个优点。但如果不把这种监怪机构力t整合好,这种优越性也难以发挥出来。从实际情况着,各种监怪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还没有理顺。虽然各类监督主体都有监任权,但各自如何分工不甚明确.不甚合理.各种监怪主体又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监怪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战.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行高效的有机整体。这样.容易造成“润监”,而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实效性。

2、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较低,监督弹性较大行政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监份机制的前提和保证。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行政监怪立法.会造成监份机关无法可依,行政监怪缺乏标准和依据,易导致监怪的盲目性和随惫性.甚至产生负向功能。现在我国在行政监督立法方面已迈出了较大步伐.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政策、法律、法规,但是还不完善,尤其是缺乏专门监督法规.立法的滞后给行政监怪带来了消极影响。如:是与非、罪与非罪、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有的没有法律规定.有的规定不清,这在监份上易引起混乱。监督机构对腐败现象的监怪或惩处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手段,这大大影响监份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由于现行机制缺陷,政务公开的程度不够,权力的行使缺乏透明度.人民群众对行政活动、政策规范缺乏了解.监督的集道不甚通畅。这就使得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受到较大限制。

3、行政监怪偏重于事后的追惩性监督,忽视了事前预防性监督及事中的过程性监督行政监怪活动是一项经常性、连续性的活动.凡是有行政管理活动.就应伴随着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监督主体对监份客体进行监督的不同发展阶段,行政监份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任三个前后相继的阶段,行政监督应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地进行,做到三者有机结合。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纠偏于既遂”上,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控制。应该说,这是一种“马后炮”式的监督,由于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不完善,以致造成行政偏差出现过多.行政监督机构整天忙于应付“查错纠偏”,陷人被动消极的不利局面。预防为主应是行政监督工作的根本目标.应以“防患于未然”为主,同时.加强过程中的控制,建立起全方位的监控机制。

4、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下,专职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在当前的内部行政监份机构中,有行政监督权的专「〕机构如监察部门,大都设在政府机关内部,在领导体制上,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即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在双重领导体制下,专职监督机构受到的控制比较多.尤其是受制于执行权。在组织上,监督机构的负贵人,不是由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行政机关任命。在经济上,监督机构一般都是从同级行政部门那里领取活动经费、事业经费、工资和奖金,从而在经济上受制于人。这种监督体制严重影响了监份主体的独立性,使监份人员在心理上有顾虑.他们害怕滥用权力的人用多种办法对其工作设t障碍.干扰甚至打击报复。监督人员背着这个思想包袱,难以毫无畏俱地展开工作,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表现在办案上,往往是先由党政首长内定性质.然后交监督部门去执行法律手续.监督人员只能被动地接受长官意志,更有甚者.有的官员受人情之托.干扰执法人员办案,影响司法独立公正。

二、加强和完甚行政监任机制采取的措施

为有效地解决上述存在的缺陷.遏制腐败,应该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提高行政监督效能。措施如下:

1、重视和加强行政监份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长期以来,我国监督立法薄弱尽管这儿年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条例,如:《行政监察法)。但从总体上讲,仍不能满足当前行政监督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行政监任立法见待加强。行政监督立法既需要基本法规,还要制定各类行政监督机关法。既要制定实体法规.还要制定行政监督程序法。当前最需要的是:(l)《监份法》:明确规定立法监督、执法监怪和守法监任三项内容,并把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作为重点。(2)要有一套系统、完备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及其公务员行为的行政法典。(3)各种法律规范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4)社会监督保障制度要完备。这样.不仅使行为主体有了行为的准则,而且也为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标准。

2、改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起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行政监督机关保持独立,这已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项原则.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我国的内部监督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实践证明,这种内部监督由于体系不独立、地位不高.容易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因而监督大打折扣。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外部监督不同于内部监督,它的优点是,外部监任地位独立,自成体系,受关系网的影响小.不用担心打击报复,比较容易做到大胆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那么怎样建立独立的外部行政监份体系呢?首先在组织上使现行的监督监察部门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不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领导.并提升其地位,使其与同级行政部门地位平等,赋予其相应的职权,监督同级行政部门和行政首长。独立出来的监察机关自上而下成垂直领导体制,下级监察部门只受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干部的任免由上级进行,并只对上级负责,不受行政部门的约束。按照我国国体的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对其负贵。建立相对独立监份机构后,要把该机构以作为整合整个行政监督力t的统一领导机构,由它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挥各种行政监督力t。这样就可避免监怪主体多.政出多门,力t分散的缺陷.形成一股强大的监价合力.充分发挥监份体系的整体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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