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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行政诉求建构研究

2021-4-9 | 社会行政论文

作者:楚德江单位:徐州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美好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胡锦涛同志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指出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既对执政者的智慧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蕴含着对行政伦理的诸多诉求。行政伦理是关于公共行政系统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的行政伦理价值观、行政伦理理论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1]它包括公务员职业道德、行政组织伦理、行政体制伦理等。其中行政伦理价值观对行政伦理理论原则和行为规范(包括公务员职业道德、行政组织伦理、行政体制伦理等)具有深层次基础性的决定和导向作用。

实现社会和谐,行政伦理需要具有公正、诚信、廉洁、勤政的价值观。行政部门作为社会管理的核心,掌握着大量公共权力,与广大群众关系密切,行政伦理状况对社会有较大示范作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的过程中能否做到公正、诚信、廉洁、勤政,行政伦理状况的优劣将极大影响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水平的高低,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构建和谐社会蕴含着对行政伦理的诸多诉求。本文认为当前主要应从行政人员个人、行政机关及制度保障三方面入手加强我国的行政伦理建设,努力做到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一、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公平正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平等",就是每个人能够各得其应得,包括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平等,机会平等,按贡献分配及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社会调剂。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仅靠社会自身的自然发展是无法实现公平正义的,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然产生分化,市场本身无法完全自发产生公平,因而政府就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推动者和维护者。

1、行政人员

对行政人员个体而言,公平正义意味着平等待人、公道处事。行政人员在执法和管理的过程中,应平等对待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应因办事人员的身份、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应偏袒某些个别人。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人员往往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态度不同。对待自己或同事的亲朋好友、上级领导及其亲属就往往笑脸相迎、办事迅速,而对待陌生人尤其农民工之类弱势群体就脸难看、事难办,这是“人情关系”文化在作祟。行政人员作为社会的优秀分子,作为政府的形象代表,应该摒弃这种传统心理积淀,热情、高效地对待每一位群众。公平正义还意味着公道处事,行政人员在执法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要出于无私动机和正当考虑,排除私念和特殊利益考虑。这样,才能使广大群众受到公平待遇,实现社会和谐。

2、行政机关

公平正义对行政机关来说意味着其执法活动应当客观、适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应用自由裁量权时应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为了能对社会进行更加有效的组织管理,立法赋予了行政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使政府职能的施展得到了充分的自由空间,使它能够处理好各种紧迫的社会问题。然而,权力可能被滥用,这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对于大的行政自由裁量事项,既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又要求政府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必须要做到公平正义,因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在形式上可能是合法的,但它却可能是不合理的,应当以忠实于法律精神和老百姓利益为行政活动的标准。

3、行政制度

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有赖于制度的安排。在行政制度的制定、执行、评价等各环节,都要时刻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在制定各种行政条例、政策、法规时,要使社会成员平等地成为公共领域的受益人,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最大利益,减少偏袒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可能性。同时,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制定新政策,以确保公正的实现。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尤其市场经济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之后,贫富差距扩大、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低收入人群社会保障乏力等社会不公问题逐步凸显。政府必须树立科学的公平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廉洁奉公

和谐社会是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协调的社会。在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方面利益差距逐步扩大,在这些分化的利益中,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在不合理的差距中,行政主体以权谋私从而造成与普通百姓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协调占了较大比重。要实现社会和谐,协调利益关系,行政主体就一定要做到廉洁奉公,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1、行政人员

廉洁作为公务员的一种必备品德,就是要求公务员洁身自好,不损公肥私,不贪污受贿,不接受任何非分的好处,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我国一向有注重政府人员廉洁奉公的传统,将廉洁作为官员好坏的主要标准之一。当前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经验的同时,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也乘虚而入,行政人员尤其领导干部思想上发生动摇,腐败现象不断蔓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起到一定消解作用。要杜绝或减少腐败现象,首先要加强教育,让广大行政人员、领导干部明确手中权力是人民所赐,应为人民谋福利,不应为自己谋利益。只有行政人员廉洁奉公,靠自己实际工作谋取正当收入,才能使利益关系相对平衡,使人民心平气和,才能营造和谐社会。

2、行政机关

对行政机关而言,就是要防止产生小集团利益,当前特别要警惕团体腐败。团体腐败往往表现为某一层次级领导团体的集体腐败作为。以往的腐败往往主要表现为官员个人的单独腐败,但个人腐败在提防上级检查时还要防止本部门广大群众的揭发,风险较大,而团体腐败风险就会相对较小。随着经济交往关系的日益复杂,各部门、团体的利益关系突显出来,于是出现团体腐败,这种腐败比个人腐败相比,其性质更为严重,危害程度更大。其解决办法在于深化改革,促进政资和政企分开,最大限度地限制领导干部与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同时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减少利益分配中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3、行政制度

要使行政人员做到廉洁奉公,既要靠行政人员自己洁身自好,又要靠行政制度的不断完善来减少行政人员以权谋私。一方面要将那些可以制度化的行政伦理法律化、规范化,制定行政伦理法或国家廉政法,直接惩处贪污腐败行为,如我国已经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在遏制腐败方面就发挥了很大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调整那些与行政人员利益有关的制度,减少行政人员以权谋私的机会。如我国2003年通过的《行政许可法》,使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审批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就将逐步清除以权谋私得以存在的土壤,减少贪污腐败的机会,为公务员廉洁奉公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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