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农业生产保险论文
本文作者:王倩倩 单位: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金融系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农业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水平。而与此同时,我国又是自然灾害发生最严重的国家,直接影响到经济的稳定发展,因而转移农业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经济财产和成果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农业保险的特点
所谓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世界上约有40多个国家推行农业保险。由于农业风险的相对集中性、风险损失的相对严重性、风险承担者的分散性、风险的明显区域性等特点,以及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的特性,许多国家采用了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即国家通过设计合理的运行机制、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主要是经济、法律上的支持),使国家(各级政府)、企业(保险公司)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在开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相互协调。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虽然发展速度比较快,但是与城市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和规模相比,尤其是与农村保险需求相比,发展速度相当缓慢,远远赶不上三农的保险需求,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面对着突如其来的洪水、台风、禽流感等,我国广大农民深切呼唤农业保险,投保意愿日益强烈;但在急切的呼唤声中,我国保险公司频频后撤,农险业务与规模大幅萎缩。对于自身而言,我国国内保险市场保险供给主体不足,商业保险企业不愿承保或承包范围相当窄都是客观上制约风险转移的因素。供给与需求不成比例的发展趋势,使广大农民陷入了投保无门的尴尬境地。与此同时,我国商业性保险公司农险业务大幅缩水。原因分析如下:
首先是农业生产经营的高风险,不仅仅农业风险的种类多。涉及范围广,更重要的是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大。我国农业风险的存在是多方面的,有自然灾害带来的自然风险,有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不平衡造成的经济风险,也有由于个人或团体有意无意的错误行为造成农业损失的社会风险等等。农业的高风险,也意味着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如果不收取较高的保费,后果必定是赔付率居高不下。
其次是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诸多的障碍。第一,保险是以大数定律为基础的,这意味着投保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越充足。第二,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中更难防范。以现在出现的禽流感为例,假如某村大量的鸡鸭染上了禽流感,但投保养殖险的饲养户只有几个,于是村里人可能会把所有的死鸡鸭全部放到仅有的几个投保人那里,找保险公司索赔。面对这么多死鸡鸭,保险公司很难分辨出哪些曾投过保,而哪些没有投保。第三,农业保险的定损理赔比一般保险复杂。一般财产保险的赔款是根据灾前财产的价值计算的,而农业保险的标的是有生命的,价格在不断变化,赔款应根据灾害发生时的价值计算。但此时农作物尚未成熟,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预测未来的产量以及未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都是极为困难的,因而农险的理赔难度和成本比其他险种高。
无论从保险公司的数量还是从险种上来看,目前的保险险种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需求。具体来讲当前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农民风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是农业保险推广的主要问题。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农民大部分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农民普遍对农业保险理解不透、认识不足,祈望老天每年给一个好收成,甚至还有人错误地认为农业保险是向农民变相收费。
2.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费率与农民的低收入是农业保险推广的瓶颈。农业生产风险损失率高,加之农户与农作物种植的分散性,当前保险公司一般只设及到县城,很难深入乡村开展保险业务,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3.理赔定损难、理赔标准低是农业保险推广的技术障碍。由于没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仲裁机构,灾害损失难以确定,赔偿容易出现理赔纠纷。
4.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农业保险推广的政策软肋。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地方也没有管理条例,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所依靠的是上级有关部门的红头文件,诸多问题形成了法律真空。
三、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面对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及对策,以便于建立能够有效转移风险,保护农业生产的农业保险机制。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作用,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尤其要注意面向养殖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宣传,使这项工作家喻户晓;二是各级农业保险公司印发宣传资料,分发至乡村和农户,及时宣传农业保险的政策、意义。三是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深入乡村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具体讲解农业保险的有关知识,引导农民自愿参保投保。
第二,切实解决勘赔定损,适当提高理赔标准。勘赔定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涉及保险公司与投保农民双方利益的工作。在目前还没有专业的勘赔组织机构前,特别是面对一些受灾程度深,时间要求紧,涉及面广的水稻相关病虫灾时,必须加强领导,确保理赔工作快速、科学、全面推行。
第三,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着力解决农业保险高费用、高费率问题。农业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更需要政策的扶持与推动,国家财政应加大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一方面,各级财政应对工作成本高、保费收缴难的农险业务给予必要的经营费用补贴,另一方面切实提高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特别是对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
第四,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参与主体、收益主体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加以明确。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或政府红头文件去推广。由于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和我国当前财产保险体制的不健全,单靠国家的扶贫帮助救灾不能根本上解决普遍存在的灾害问题,同时会给国家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借助于商业保险的方式转移农业风险,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以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切实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谐与稳定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