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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重要性阐述

2021-4-9 | 保险制度论文

作者:陈德萍 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财经学院

一、国外农业保险经验

农业保险是保险机构组织农户或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建立保险基金,实行农业风险损失分摊的一种制度(孟春,2006)。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的特殊性,被保险人(承保对象)在农业生产中遭遇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农业保险是转移农业生产中发生的灾害损失、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风险管理工具,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补偿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业保险对稳定农业和农村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降低农业风险、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的重要手段。现阶段,农业保险包括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两种类型。商业性农业保险是指根据市场目标建立的,由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的,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的一种农业保险制度。商业性农业保险由农户自愿投保,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保险项目或出售保险产品,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由于商业性农业保险微观主体(农户和商业保险机构)风险偏好和行为特征的偏差,一方面表现为保险责任窄、赔付率低;另一方面,由于系统性风险的存在和信息不对称,商业性农业保险呈现显著的市场失灵特征。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为了弥补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缺位,根据一定时期的政府政策目标建立的,由政府或委托的专门机构(如合作社、互助公司、股份公司等)经营的非盈利性的一种农业保险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部分由政府买单,通常与政府的农业保护措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农户信贷优惠措施、农业救灾保护措施和农业生产鼓励措施等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较为广泛,保险标的损失概率较大,赔付率也较高,对增进社会整体福利呈现显著的正外部性。但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也可能给政府财政带来压力和风险,在保险供给主体和政府之间的诱导机制与风险分担问题方面表现尤为明显。

(一)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模式

1.美国模式。美国模式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是一种“国营与私营、政府与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在该模式下,由中央政府以认捐的方式出资组建国营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管理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央政府出资统一组建全国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各保险机构(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一般的保险互助合作社或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其他商业性保险机构)可按低于实际的农业风险费率来承保,全国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承担实际赔付率超过各保险机构承保赔付率的差额。美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过近70年的实践和探索,已基本实现了由传统农作物保险向现代风险管理模式的转变(周建农,2011),其主要做法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完善的法律体系。美国联邦政府分别于1980年、1994年和2000年三次修改了农作物保险的相关法案,不断提高农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率,通过利益机制诱导鼓励农户参加农作物保险。(2)高额的财政补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补贴保费,虽然政府对不同险种的补贴存在着差别,但平均补贴额达到纯保费的53%;二是承担或补贴经营费用,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经营业务费用,补贴承办农作物保险业务的私营保险公司全部经营业务费用的20%~25%;三是承担其他费用,政府承担农作物保险的推广和教育费用等。(3)完善的联邦农作物保险运作机制。联邦农作物保险体系分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私营保险、农险代理人等三个层面。第一层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也称风险管理局,由其向第二层的私营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服务;第二层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第三层为农险代理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他们直接服务于农户。(4)对农业保险的税收减免。对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或组织减免其税收。

2.西欧模式。西欧等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主要特点:一是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而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社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二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税收等政策优惠。这一模式可称为“民办公助”模式,法国、德国农业互助保险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以法国为例,经过150多年的演变,法国的农业保险机制呈现“金字塔”结构:塔顶是中央保险公司,对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塔中是20多家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他们对上层获得中央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对下层向农业保险社提供再保险业务;塔底是9000多家互助农业保险社,是保险体系中的底层单位,每个乡镇都有这样的机构。法国政府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具体措施包括:(1)政府实行低费率与高补贴相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优惠政策,给予农户高达50%~80%所交保险费的补贴比例。(2)建立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专门机构,并直接补贴该机构的行政经费和农业风险基金赤字。(3)建立农业合作保险基金组织。(4)建立政府和社会共同联办的法国农业相互保险集团。(5)国家立法保护政策性农业保险。

3.日本模式。日本模式采用的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制”形式,其核心内容为“三级”制的“村民共济”机制,也称为“三级”风险保障机制。该模式具体表现为:底层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它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中层为都、道、府、县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它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分险业务;顶层为中央政府,它通过国家保险协会和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账户等渠道为各地提供再保险业务。日本政府建立的“三级”风险保障机制,有力地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早在1947年,日本通过了《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采用自愿保险与强制性保险相结合的形式,并将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如农作物、牲畜等)归入政府法定强制性保险的范围。日本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高额的财政补贴,补贴的内容包括保费补贴、经营业务费补贴等,政府的高额财政补贴稳定了农户生产和经营。日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已成为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一项重要的农业支持制度(周建农,2011)。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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