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保险制度论文
作者:田玲骆佳单位:清华大学经管学院 江汉大学商学院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按其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由于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制度安排,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即当金融机构面临破产时,由国家承担了存款保险的责任,对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实行优先偿付和全额收购政策。发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海南发展银行”事件、“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事件以及“中农信”事件中,最后“买单”的往往是各级政府或中央银行。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不仅使宏观金融风险过分集中于国家,增加了政府处置金融风险的成本,而且容易助长银行的“风险偏好”,引发道德风险,甚至出现“倒逼机制”———迫使中央银行为解决金融机构的风险问题增加货币投放,导致货币政策目标严重扭曲。因此,隐性的存款保险必将被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所取代,问题只在于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选择。
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基本成熟
(一)金融改革已有的成效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基本条件
上世纪九十年代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对金融机构实施了股份制改造、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加强监管等系统性的金融改革,使我国银行运行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不仅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本实力与资本充足率,而且加强了风险管理与内控水平,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清偿性风险。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为111.5万亿元,同比增长18.3%。银行业的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分别从2010年的1.1%和19.2%提升至1.3%和20.4%,达到历史最高水平。2011年4季度,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12.7%,核心资本充足率10.2%,所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2011年4季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0%,较2010年四季度的1.1%下降0.1%。中小银行整体上保持了较好发展,资产质量持续改善,风险抵御能力增强,盈利能力持续增长。这些改革成效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内部条件。银行、保险、证券被誉为金融业发展的“三驾马车”,为了实现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我国政府十分重视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设。目前,保险保障基金已经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也已初步建立,这意味着保险与证券业的市场退出机制正在形成,同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埋下伏笔。
(二)金融改革深化的趋势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市场需求
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需要组建众多的中小银行,形成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金融体系,这既是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发展的目标之一,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奠定了市场需求。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数理基础是大数法则,它需要众多的、且业务相对分散和独立的银行作为投保人。自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我国地方性银行迅速发展。截止2010年8月,全国中小银行法人机构2500多家,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334家,这些中小银行机构及网点遍布城市和农村广大地区,其接受储户数占全国银行储户数的60%以上,拥有数量众多而分散的个人投资者。众多的中小银行既是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条件之一,也需要存款保险制度保驾护航。深化金融改革,需要放开金融市场准入和利率管制,让民营资本进入,让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通过市场化机制分摊金融机构倒闭产生的损失,缓解金融风险引发的震荡,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经进入立法进程,这两个条例与新的企业破产法配套,将构成金融安全网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普遍提高的风险意识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市场理念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频繁发生的金融动荡和风波在国际间的传递更加迅速。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2008年的金融危机等等,这些金融风险事件令人惊心动魄,极大地提高了公众的风险意识。特别是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中,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使存款保险理念形成国际共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业一项成熟的风险管理制度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当前全球经济金融形势趋紧的状况下,一方面,我国在维护金融稳定时必将面临更复杂的外部环境和更难预料的挑战,另一方面,伴随我国经济增速的降低,资本流入的减缓,金融运行风险的增加,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敏感度将大大提高,这是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市场基础。
(四)前期相关的筹备工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打下了现实基础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经筹备了近20年时间。从1993年中央高层确立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开始,到199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进行的一系列卓有成效的金融改革,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已经提出,存款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正在制定中,至此,存款保险不再局限于理论范畴,已被提上具体的议事日程。
二、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
(一)健全法律保障机制
尽快推出《存款保险条例》,以法律保障制度的实施。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位和运行准则、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和职责、保险参与方式、保险范围、保险限额、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赔偿方式、银行倒闭的处理等内容,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加大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普遍认知。
(二)坚持强制性的原则
我国要建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选择强制性原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借鉴国际经验。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大方向和必然趋势,尤其是当前负利率突出直接导致了价值扭曲和资源配置出现问题,说明目前的利率管制状况不可持续,加速利率市场化是明智选择。而从国际上看,不少利率市场化国家实施了强制性的存款保险,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二是防止逆向选择。我国金融体系结构复杂,不同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和管理水平差距很大,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与损失也不同。如果实行自愿式的存款保险,会出现风险越高的银行参保越积极,而风险较小或者享受特殊保护政策的银行缺乏参保的积极性,导致逆向选择,不利于存款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在灵活使用差别费率的同时,实行强制型保险。三是体现公平性。由于参加存款保险需要交纳保费,如果只强调中小银行加入,而大银行不参保,会增加中小银行经营成本,加剧小银行在竞争中的不利,导致不公平现象。甚至会使中小银行因此冒险选择从事更高收入的业务进行弥补,进而无形中增加中小银行发生问题的风险。因此,应该让所有商业银行都参与存款保险,以降低风险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四是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采取强制性可以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保证存款保险能覆盖到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能够最大限度地筹集存款保险基金,有利于大数法则作用的发挥,增强存款保险制度的救助功能。五是建立监督机制。强制性要求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参加存款保险,从而在所有的参保机构中形成经济上的互助关系,有利于建立起参保机构之间相互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