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期刊 | 网站地图 周一至周日 8:00-22:30
你的位置:首页 >  保险制度论文 » 正文

存款保险制度的价值阐述

2021-4-9 | 保险制度论文

作者:王曦 单位:四川省社保局

存款保险制度(DepositInsuranceSystem),是通过单独立法实现的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经营不善、意外风险等原因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相关债务清偿等职能的制度,它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储户的利益和保障金融生态环境的稳定。它是国家为了保护储户(特别是小额存款者)的利益不受银行破产影响,保障金融生态体系的稳健运行的制度,是健康的金融生态体系的重要一环。1933年,在世界经济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大衰退之后,为了更好的保护储户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DepositInsuranceSystem)应运而生。当时的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存款保险系统的银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机构,需要缴纳保险费,费用的确定是由其自身拥有的存款数额决定的;当某个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支付一定数额的赔付金,保证其正常的支付等经营活动,目的就是保护储户的利益;如果银行破产,储户则可以直接获得相应的存款赔偿。这一制度率先在美国实行后,取得了出人意料的效果,一时间存款人对银行信心大增,银行的稳定经营也有力地支持了美国经济的复苏。其它国家从美国的经验中悟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于是纷纷加以仿效,使得存款保险制度风靡全球。

20实际30年代的美国是存款保险制度(DepositInsuranceSystem)萌芽的地方,1929年爆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这次危机持续时间长达数年,到1933年,大批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这次危机中相继倒闭破产,而美国当时破产的金融机构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9200家。1933年,美国的金融体系面临崩溃,储户的信心已经到达零点,挤兑现象不断蔓延,很多银行在这次的危机中未能幸免,纷纷破产倒闭。为此,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并颁布了《1933年银行法》(Glass-SteagallAct)和《国家住宅法》(TheNationalHousingAct),分别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简称FDIC)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全世界第一个成文并且具有法律效应的存款保险制度体系就此诞生了。从美国1933银行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开始,其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示范效应就开始显现,在德国,日本,加拿大和英国等西方国家,也相继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目前,美国、欧洲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构建和实施已经颇为完善,而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的推出适合自身的存款保险模式,建立符合本国经济金融特点的存款保险制度和机构。存款保险制度(DepositInsuranceSystem)在防范系统风险、维持金融系统稳健运转等方面发挥的越来越重要的实际作用使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各国的重视和快速的发展,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各国都希望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险体系,并且将其提升到了国家级系统的层面,一个国家需要建立和拥有存款保险制度的理念在国际社会已经是普遍的共识,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已经达到了82个,是1980年的6倍还要多;二是关于存款保险的国际交流合作日趋频繁,国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国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EuropeanUnion)、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TheUnitedStates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等机构,定期会举行相关的存款保险峰会,研讨相关的制度规则,《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实践准则》(Depositinsurancesystemisthebestpracticeguidelines)和《存款保险制度指引》(Depositinsurancesystemguide)是显存的两个存款保险规则性文件,它们分别由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欧盟制订,其中《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实践准则》(Depositinsurancesystemisthebestpracticeguidelines)是非强制性,而《存款保险制度指引》(Depositinsurancesystemguide)则是强制欧盟国家都需要遵照执行。规则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系统化了存款保险制度本身,而国际合作的不断发展,则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通行创造了条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也日渐凸显出来。一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整体上市,中国人民银行已经不可能对它们提供无限的免费货币供给。二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金融竞争越来越激烈,中小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比起国有商业银行来,实力弱,底子薄,抵御风险的能力几乎为零,非常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支撑;三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是丰富我国金融体系的多样化的重要保证之一,比如在开放民营银行的讨论上,从一些专家的意见来看,很大的一个阻碍就是我国还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银行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的分担化解。因此,他们认为,中国开放民营银行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四是我国金融目前已经对外开发,外资银行在我国的扩张趋势有目共睹,但是外资银行的经营受其所在国家的政策、经济因素影响很大,风险也实际存在,为了保证我国存款人的权益不受损害、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势在必行。

因此,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监管理念也在随之变化。过去商业银行由央行独家监管,现在由银监会和央行共同监管,将来应该由银监会、央行和存款保险机构三家共同监管。三者作为银行业金融监管系统的三驾马车,相辅相成,各有侧重,银监会则主要负责银行的日常监管,查漏补缺,化解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则侧重于资金与流动性的管理;而存款保险机构则可以称为“消防大队”,主要负责“防火灭火”。对经济金融风险防控的一点启示金融体系自身的天然缺陷和经济运行的规律表明,银行的倒闭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具有连锁爆发力性质的事件,同时由于金融体系的传递性很强,银行的倒闭影响就更容易形成金融系统的整体崩溃,所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各国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无不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的特点:首先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对每个存款者都规定了一个最大限制的数额,超过这个数额就不能提供保险,此举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其次是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第三是提高金融监管水平。这些功能从根本上补充了金融监管体系的短板,是整个经济金融的运行更加稳健,也使风险的防范更加可行。从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国际的实践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在各国发生银行挤兑等系统性金融风险时,对保护储户的利益、维持公众对市场的信心、维持金融体系的风险稳定过度以及为政府赢得处理危机的时间上都发挥着独一无二的作用,是金融风险出现时不可或缺的“缓冲海绵”和“高效灭火器”,也是现代化金融监管监管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学习国外先进的金融运行管理理念,加快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必经之路。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