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保险经营论文
作者:谢亚军 单位:保险职业学院
保险职业道德是一个为保险市场高度关注的永恒话题,也是保险业界人士打造诚信企业的经营方略之一。1875年,中国民族资本家在上海创办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就相继提出了“开诚布公”、“人和第一”、“信用至上”等经营道德理念。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保险公司更是以崭新的职业道德面貌展现在世人面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保险职业道德建设纳入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轨道,在理论探讨、经营实务和具体措施上,都把保险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保险经营活动的重要手段,不断抚平着道德建设中一个又一个显而易见的道德缺失,提高了整个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为确保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诚信基础。然而,当我们的保险精英们在保险道德建设中克服一个又一个障碍,打响一个又一个战役,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的时候,保险职业道德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出现在我们面前,并需要我们去解决,保险职业道德的隐性缺失就是其中之一。为此,笔者对保险经营活动中隐性道德缺失的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如下研究报告。
一、保险职业道德隐性缺失的相对性
所谓保险职业道德的隐性缺失,是相对于显性缺失而言的。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显性道德缺失行为往往比较直观、暴露,容易引起警惕,如恶意竞争、误导客户、鸳鸯保单、理赔宿水等等,一般情况下,稍加分析,便可以看出其中的道德失准。近来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各级各类保险公司把保险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开展诚信服务,强化行业自律,使保险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不断加强,公司和员工的职业道德行为不断规范,保险经营中显而易见的道德缺失现象逐步减少,保险的社会形象越来越好,越来越多的保险企业被公众评为优质服务品牌。随着保险职业道德建设水平的提升,显性道德缺失得到改善以后,努力克服隐性道德缺失的问题摆在了业界人士的面前,并成为进一步深化职业道德教育,推动诚信建设发展的重要课题。隐性道德缺失的最显著特点是一个“隐”字,所谓“隐”,荀子在《五制》篇中解释为“近者隐其能,远者疾其劳”,即事物的行为表现具有不直观的性质。保险经营中的隐性道德缺失相对显性道德缺失而言,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行为方式的隐蔽性。保险职业道德作为保险经营活动中调整内部和外部各方面之间的行为规范,具有行为表现和行为规范两个要素,也就是说只有按照一定的规范要求行动处事,才符合保险职业道德的要求,否则便属于保险职业道德缺失,这在显性道德缺失中是显而易见的。而隐性道德缺失就不一样,首先是行为规范具有间接性。有些问题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由于处理不当便有失道德理念。其次是行为表现症状不明显。某些具有道德缺失性质的行为,在施行过程中并不是直接反映其道德属性。如重大交通事故或空难发生后保险信息的披露,由于目前既没有约定俗成的规范要求,又缺乏成熟的经验,有时由于处理不当,造成被保险人及其亲属在精神上受到伤害。所以,行为表现方式的隐蔽性是隐性道德缺失的重要特征。
二是主观理念上的非故意性。保险经营活动中显性道德缺失的行为人往往具有主观故意性,也就是说,他们心里明知其行为不符合保险职业道德规范,也能预见到其行为后果而明知故范,如不正当竞争,泄露公司经营秘密等。而显性道德缺失则不同,虽然其中也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但所占比例很小,从整体上看,绝大多数隐性道德缺失现象不属于主观故意。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受环境、时间、条件、经验等因素的制约,以致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出现了道德缺失的问题,无意中造成了不良的道德影响。
三是本质属性上的偏私性。道德是思想上层建筑领域的概念,其本质属性主要表现为阶段性和历史继承性,具有较强的政治属性,因此它具有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诚实与虚伪、公正与偏私等含义。保险职业道德因为伴随着企业经营活动而发生,其阶级性方面的政治属性相对减弱,从属于保险经营的服务性则较为明显。特别是保险经营活动中的隐性道德缺失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理念上的非故意性,其本质属性并不一定表现为善与恶、正义与反动之间的斗争。虽然如此,隐性道德缺失仍然具有明显的偏私性。因为行为人尽管并非故意,但无论其行为之前还是行为之中,无一不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而行事的,行为之后的结果更是有损他人利益,从而反衬出行为人的偏私性。如果属于故意行为的隐性道德缺失,其偏私性更加不言而谕。
四是行为影响的间歇性。众所周知,良好的道德行为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道德缺失行为则必定产生消极的社会作用。然而,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联系,在显性道德缺失与隐性道德缺失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当保险经营过程中出现显性道德缺失时,往往会在近期内产生直接的不良影响,虚假赔案直接减少经营业绩,服务态度差将立马受到舆论批评。与显性道德缺失相比,保险经营活动中出现隐性道德缺失后,其负面影响往往有一个时间过程,有时还不易被人们所察觉。正因为如此,隐性道德缺失的危害性容易被忽视,也更应该引起业界人士的高度重视和警惕。
二、保险职业道德隐性缺失的多样性
保险经营活动中的隐性道德缺失虽然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但是正如内容与形式这对矛盾体一样,在具有对立性的同时又必然具有同一性。也就是说,保险经营活动中隐性道德缺失的种种现象,必然会通过一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只不过它们隐蔽的深浅程度各不相同而已。从目前社会调查情况来看,保险经营活动中的隐性道德缺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是险种克隆。险种克隆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是个普遍现象。我们认为,当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保险市场处于初创阶段,或一个保险公司处于创业前期时,险种克隆是难以避免的。但是,难以避免并不等于它具有职业道德上的合理性。其实,任何保险公司一个新险种的推出,都是一种劳动成果,也是知识产权。未经创始人的允许,自己又未付出多少劳动,就信手拿来,略加改头换面,变成自己的险种推向市场,这便无偿占用了他人的劳动成果,侵犯了对方的知识产权,实属不劳而获的非道德行为。当然,从人类知识的积累来看,后人可以借鉴前人的知识成果,但这仅仅只能限于借鉴,在保险险种的开发上只能以对方为参考,其主要内容和技术指标应该是自我创造。前些年,各公司在新险种设计上往往借鉴过头,抄袭克隆多于创造,实属隐性道德缺失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