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保险经营论文
作者:胡衍强 沈柯 袁胜军 单位: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武警武汉指挥学院
保险产品的价格体现为保险公司为承担一定的保险责任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定价风险指的是保险费率(纯费率)没能与客观上存在的保险标的风险匹配,从而使实际损失高于预期损失,造成保险人保费收入不足于补偿其赔付需要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讲,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应当存在一种“赔偿给付与交纳对等原则”,也即是Scot指出的“公平保费(fairpremium)”问题[1]。保险定价是保险业务的开端,也是保险业务中最重要的一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保险产品的运作过程也越来越复杂,风险因素也越来越多,任何一项因素的预估失误,都会造成一定的定价风险。
一、保险定价的内涵
与一般商品的定价相比,保险定价要困难得多。困难产生于两个原因:首先,在一般情况下,保险费率一旦厘定,在保险合同存续期内是不能调整的。此外,保险标的风险不是一成不变的,其演变受到多方面不可预知因素的影响。两方面原因合在一起,保险定价面临着一个非常尴尬的处境:保险定价要为一个不断变化的定价对象确定相对固定的价格。Scott认为“公平保费”由期望索赔成本、投资收益、管理成本、公平利润附加组成,Scott的“公平保费”理论为保险定价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和指导原则。由于公平利润附加代表了行业特征,就具体的保险产品而言,其保险费的组成部分可用公式表示如下:P=E+A+R(1)P为保险费;E是一定保险合同条款下的预期赔款,经常将其写为E{x},其中E为期望值算式,x为随机事件;A是保险人的管理费用;R是权益资产收益。在公式(1)中,管理费用变动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少,保险人对其有较强的控制能力;而权益资产收益是保险人内在利润动机的体现,但在保险赔付和市场竞争硬约束下,权益资产收益是一个结果,保险人并不能直接控制它;唯有保险标的风险决定的潜在赔付需要是保险人难以控制、但又必须控制的。因此,保险定价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保险标的风险定价,即纯费率的厘定。
费率厘定中着重考虑的应是保险标的本身的风险状况,并以均衡原理为基础(即收取的保险费应足以支付保险期内的赔款支付)来确定保险商品的价格。各国学者深入的研究了风险定价的模型,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愈益精确,对规避定价风险起着十分重要作用。Neumann和Morgebstern提出期望损失理论,并将这一理论发展到完美的地步。[2]Botch是在1961年将效益理论引入到保险经济领域的。Yaari提出对偶理论。[3]Wang提出了风险调整理论。同时Spellmam等根据微观经济理论发展了一个定价模型。[4]他们在建立定价模型时综合考虑了投资收入和需求弹性的影响,并以利润最大化作为定价目标,确定最优的定价策略。McCade等进一步分析了价格管制对于保险企业利润的影响。[5]Cummins等发展了一个两期的定价模型。[6]随着金融衍生商品在金融市场不断涌现,融投资与保险为一体的新的保险商品也应运而生。Bacinello等以期权定价模型为基础讨论一次支付保费和分期等额支付保费的投资联结生死两全保单的价格确定。[7]Milevsky等比较各种人寿保险定价的研究。[8]阙紫康的则很好地阐述了信息的不对称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为合理定价提出了不少建议。[9]以上的研究和精确的保险定价模型大大地丰富了保险定价的内容,使保险产品的价格也越来越趋于合理、公平,逼近理想、完全竞争模式下的“公平保费”。但不论费率厘定模型和方法在细节上有多么大的差别,几乎都可以将其归入以下三种基本模式:1.P{x}=E{x}+C,C为一常数2.P{x}=aE{x},a>13.P{x}=aE{x}+βvarx,varx为随机变量X的方差在上述三种模式中,市场费率(P{x})都是以保险标的损失期望值E{x}为基础算出的,这直观地体现出了保险标的风险定价在保险产品定价中的核心地位。尽管保险定价的发展使定价更为精确,风险因素考虑得更充分,但由于对保险标的信息不完备的本质特征,使得保险定价风险仍然成为研究的难点,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保险定价的主要风险
(一)纯保费的偏差风险由于保险产品定价时无实际成本信息作为依据,仅仅依靠估计成本来定价,实际上是统计推论的一种应用。估计成本是以经验值为依据,希望所估计的成本与将来所发生的实际成本相吻合,而估计成本与实际成本两者间可能出现不利的偏差,这是保险定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导致偏差出现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1.个体风险的不可测定性。由于不同的个体风险具有不同的损失分布,绝大多数个体的损失经验数据是十分有限的,因而难以提供估计其损失分布的足够信息。而对于一个风险的集合,当该集合足够大时,其损失分布的均值及方差是可估计的。如果从风险集合A中随机抽取个体风险r,则称r为随机个体风险,随机个体风险的期望损失可以看作是一种随机变量,它有自己的分布函数,这一分布函数的均值和方差分别为:E{E[X/r]/r∈A}=E[X/A]和Var{E[X/r]/r∈A}实际上,在个体风险与风险集合之间,还存在着风险子集,即对风险集合按照个体风险的不同特性所进行的一种分解。属于同一风险子集的个体风险有更加接近的损失分布,根据风险子集的损失经验计算的保费能增加投保人在保费支付上的公平性。但是,对风险集合的分解过程要受到大数定律的制约。当风险集合被分解成越来越小的风险子集时,根据子集的损失经验估计其期望赔付额,估计结果会越来越不稳定。
2.巨灾风险问题。巨灾风险是指发生周期较长、发生频率较低,但一旦发生将会出现巨额损失。根据传统保险理论,满足理想条件的风险才具有可保性,用该标准衡量巨灾风险,它们起码在以下方面是不符合“可保条件”的:巨灾风险往往伴随着责任积累,大量保险标的将因同一风险同时受损,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巨灾风险意味着极高的保费成本,如果保险人根据损失可能合理收取保费的话,投保人将会难以承受;有些巨灾风险不符合“大量同质风险单位”要求。尽管按照保险理论,大部分巨灾风险不具可保性,但是社会的需要、竞争的压力以及承保技术的进步,使现实中保险人承保着大量的巨灾风险,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定价风险。因为,在风险集合中,少数巨灾风险可能会完全左右风险集合的损失分布。如果用偏度系数反映损失分布关于均值不对称的程度,其大小受到巨灾风险的影响。随机变量X的偏度系数被定义为:γ=33μσ其中,3μ=[]3EX?E(X)是X的三阶中心距,σ为X的标准差。对于对称分布,偏度系数为0;对于右偏分布,偏度系数大于0;对于左偏分布,偏度系数小于0。巨灾风险使得损失分布有着较长较厚的右尾,从而导致偏度系数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