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4-9 | 林业政策论文
作者:樊宝敏 张钧成 单位:北京林业大学林业史研究室
我国古代林业虽未自成体系,也未形成专门行业,但有关林业的政令和制度颇多,涉及到禁山护林、植树造林、采伐利用、林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也形成一些诸如墓地植树、公路河堤植树、栽植纪念林、封山育林等的乡规民约和传统习惯[1,2]。研究这些林业政令、制度和传统的形成,必须追溯先秦时期的各家学说。因为古代学术体系缺乏邃密的科学分类,哲学、历史、伦理、天人关系的探讨往往与经世致用方略杂糅在一起。群经和诸子学说虽然精华与糟粕并存,深邃与浅薄共有,但都深刻地影响了包括林业在内的中国2000年的历史。我国古代林业思想体系及管理制度大致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3]。当时旧的奴隶制日趋衰微,新的封建制竞相兴起,伴随着社会变革出现了思想文化上百家争鸣的局面。汉代将其归纳为六家,即阴阳、儒、墨、名、法、道德。其实不止六家,由于时间跨度大,一些学派进行了分化。学派之间既有相悖之处,也有相互兼容、采长补短的一面。尽管对我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影响不同,但这些学说奠定了2000年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政策法令的思想基础,其中也包括林业的政令、制度和传统。现就诸家学说中有关林业的思想略加论述,以便弄清林业政策和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和渊源。
1阴阳五行学说中的林业思想
阴阳思想产生较早,相传是伏羲画八卦时的基本符号,不仅代表男女两性,也将其用于自然界,如天为阳,地为阴;日为阳,月为阴等,同时产生许多对立的概念,如乾坤、否泰等。这种朴素的唯物论和辩证法进一步发展为认识自然和社会的学说,将天灾、人祸等归咎于阴阳不调。五行思想开始也比较简单,只是将世界分为金、木、水、火、土5种物质,与印度古代哲学的“四大”(即地、水、火、风)类似。当时人们据此主张应正确处理这5种物质资源,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宣布其罪状为“威侮五行”[4],即不能正确处理5种自然资源。周初周武王与箕子总结历史经验时,也从“五行”角度进行了分析[4]。战国末,以邹衍为代表的阴阳五行学派,将阴阳、五行说结合起来,建立天人合一的“五德终始说”,所谓“天垂象,圣人则之。”将朝代的更替视为五行交替。五行思想,把“木”作为五行之一,并认为木主生,代表生命,与四时、五方联系起来时,木属东方,属春季。由于日出东方,故把东方作为五行之首,如同东岳属于五岳之首一样。因此,木在五行之中居于首要的地位。成熟的五行说,实际上是以木为核心的和谐宇宙系统[5]。到汉代,阴阳学说发展为“堪舆学”(即相地的风水学);五行理论发展为谶纬学说。由于历史的局限,阴阳五行说中难免有些不科学的因素,如谶纬学说中就有不少唯心主义的东西。但是其中合理部分是把宇宙看作一个生生不息的有机整体,人是这个整体的一部分,人应顺应自然,按自然物候规律办事,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从生态学的观点看,它包含着生态平衡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宝贵思想,所谓“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对林业政策的影响表现为“四时教令”的产生和山林的“以时禁发”、“以时种植”及保护幼兽、幼鸟等政策主张。
“四时教令”即授民以时,其渊源由来久远,《尚书•尧典》:“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羲和是尧帝主管授时的官员。司马迁将先秦“月令”明确为“四时教令”,并对阴阳学说一分为二:“尝窃观阴阳之术,大详而众忌讳,使人拘而多所畏,然其序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又说:“夫阴阳四时、八位、十二度、二十四节各有教令,顺之者昌,逆之者不死则亡,未必然也,故曰‘使人拘而生畏’。夫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经也,弗顺则无以为天下纲纪,故曰:‘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6]司马迁的这一认识,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先秦时期有关每月的物候见之于《夏小正》,此书为《大戴礼记》的篇名,至隋代始别为一卷。有关“四时教令”和“月令”的论述主要载于《逸周书》[7]、《礼记》[8]、《吕氏春秋》[9]之中,诸子言论中也屡有提及。汉代《淮南子•时则训》,亦基本引用了上述先秦古籍。关于“四时教令”,如:《逸周书•大聚解》:“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7]管子、孟子、荀子都有森林以时禁发的论述。关于“月令”,以《逸周书•月令解》为例:孟春之月“东风解冻,蛰虫始振,鱼上冰,獭祭鱼,候雁北。……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毋毋卵。无聚大众。”仲春之月“始雨水,桃李华,苍庚鸣,鹰化为鸠。……无作大事,以妨农功。是月也,无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季秋之月“候雁来宾,爵入大水为蛤,菊有黄华,豺则祭兽戮禽。……天子乃教于田猎,……乃厉服厉饰,执弓操矢以射。……是月也,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仲冬之月“地始坼,不鸣,虎始交。……是月也,……山林薮泽有能取疏食、田猎禽兽者,野虞教导之。其有相侵夺者,罪之不赦。……芸始生,荔挺出,蚯蚓结,麋角解,水泉动。日短至,则伐木取竹箭。”[7]此外,《礼记•月令》、《吕氏春秋》、《淮南子》等书关于月令部分的记载,都基本上继承上述论述,并有所增删。
先秦等时期贯彻上述“四时教令”也有一些具体史料。如《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楚国庄王之相孙叔敖“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6]注称:“乘多水时而出材竹。”再如,1975年湖北睡虎地出土秦简中的《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堤水。”说明秦代将此月令作为法律。其他地区,由于诸侯各自为政,根据地区的不同,有的实行的好,有的则受到破坏。上述对林木以时禁发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规定,虽源于阴阳五行学说,但并非阴阳家一家之言,也是道、法、儒、墨诸家共识,并被诸家引用。这些规定对后世历代的农林生产有较大的影响,如北魏贾思勰《齐民要术》中的农林间作及林木轮伐法等。西方14世纪德国始有区域轮伐法;1795年德国GL哈尔蒂希提出调整木材收获方法,提倡森林的永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