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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业政策演变初探

2021-4-9 | 林业政策论文

作者:胡运宏 贺俊杰 单位:南京林业大学 浙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又是重要的基础产业,肩负着优化生态和促进发展的双重使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949年以来,党和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林业的发展。回顾我国林业政策的演变历程,阐述其变化的原因,分析其利弊得失,可为现代生态林业建设提供有益的鉴戒。历史上我国是一个多林的国家,经过长期战乱、火灾、过度垦伐后,森林资源日趋减少,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林业基础非常薄弱。建国后,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推动林业的建设和发展。回顾历史,新中国林业发展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1949—1978年为第一阶段,1979—1997年为第二阶段,1998年至今为第三个阶段。

一、林业建设的起步与徘徊阶段

建国初期至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林业发展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党和政府针对林业建设方针、森林权属界定、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禁止乱垦滥伐等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这一阶段又可分为建设起步和徘徊停滞两个时期。

(1)建设起步时期(1949—1958)。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做出了“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的规定。1950年党和政府提出了“普遍护林,重点造林,合理采伐和合理利用”的建设总方针。1964年为进一步完善这一方针,提出要“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造管并举,综合利用,多种经营”。林业建设总方针的提出与完善,对保护发展、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建国前,我国山林权绝大多数为私有,山林可以自由买卖。195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对山林权属问题做出了界定,确立了国有林和农民个体所有林。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做出了“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的规定。1950年第一次全国林业业务会议决定“护林者奖,毁林者罚”,各地政府积极组织群众成立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保护森林,禁止乱砍滥伐。同年,政务院还颁布了《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指出林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是以普遍护林为主,严格禁止一切破坏森林的行为,在风沙水旱灾害严重地区发动群众有计划地造林。195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紧急指示》等。林业建设总方针的确立与完善、森林权属界定、保护森林资源政策的出台与实施,有助于保护森林资源,推动了我国林业的发展。据相关统计资料,1949年前后,全国森林覆盖率仅为8.6%。1950─1962年主要林区的森林资源调查显示,全国森林覆盖率为11.81%[1]。森林覆盖率有了较快的增长。

(2)徘徊停滞时期(1958—1978)。这一时期,党和政府为推动林业的健康发展,曾出台过一些正确的政策,如1958年9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采集植物种子绿化沙漠的指示》;1961年6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1963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森林保护条例》(这是建国以后制定的第一个有关森林保护工作的最全面的法规);196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等。这些政策措施,都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但就总体而言,这一阶段我国林业建设历经曲折。全国范围内出现了毁林种粮的现象,森林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问题迅速凸显。1973─1976年,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工作,结果显示,当时森林面积约121.9万km2,森林覆盖率为12.7%。1977—1981年第二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我国森林面积为115.3万km2,森林覆盖率降至12.0%[1],指标较第一次清查时有所下降。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党和政府为推动林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就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情况并不理想,林业建设一度停滞,甚至倒退。这与以下几点因素密切相关:一,林业建设缺乏有利的社会环境。1958—1978年间,我国先后经历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三年自然灾害和“文化大革命”。党和政府在思想和认识方面出现了偏差,左倾思想盛行。在急于求成思想指引下,全国人民“向自然界开战”、“以粮为纲”,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毁林种粮现象,这一时期森林资源的利用和开发,严重背离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尽管20世纪60年代,党和政府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如制止乱砍滥伐、恢复林业经济正常秩序等,但“文革”爆发后,“以粮为纲”的政策再度推行,林业建设依然艰难。二,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林业经营实践。受传统林业经营思想的影响,在林业经营实践中,“不管是森工企业,还是营林部门,特别是森工企业,实际上执行了一条以原木生产为中心的经营方针”[2]。森林仅被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林业建设的首要任务被定位为生产木材。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社会各条战线对木材等林产品的需求不断加大,木材年产量逐年增长,从1949年的567.0万m3,到1980年的3507.8万m3[3],增长了6倍多。超指标采伐、超期采伐,甚至乱砍滥伐,给林业发展带来了严重危害。三,取之于林多,用之于林少,森林保护不到位。由于对森林保护和营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林业建设的正确思想、方针、政策没能得到有效落实,如林业建设“以营林为基础”,没能得到有效的贯彻。重砍伐,轻营造,“年年植树不见树,岁岁造林难成林”。据相关资料显示,从建国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每年平均造林315万hm2,累计造林超过9000万hm2,但成林面积却只有2800万hm2,保存率不到1/3[4]。

二、加强森林保护、强调可持续发展阶段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后期,即从改革开放之初到20世纪末期,是林业发展的第二阶段。大力植树造林、加强森林保护、强调可持续发展,成为这一时期党和政府林业政策措施的重点。这一阶段又可分为3个时期。

(1)恢复发展时期(1978—198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林业建设步入正常轨道。党和政府就植树造林问题,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植树节的决议》(1979)、《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通知》(1979)、《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197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198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1981)等。由于历史欠账太多,以上政策的出台、实施,没能遏制住我国生态失衡的局面。1981年七八月,我国四川、陕西等省先后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水灾害。长江、黄河上游连降暴雨,造成洪水爆发、山体崩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建设造成巨大损失。专家学者以大量的数据和事实论证了森林植被遭到破坏、生态失去平衡是造成这次洪灾的主要原因。严峻的生态形势,使党和政府对森林生态效益的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升。邓小平对当时国务院副总理万里说:“最近发生的洪灾涉及到林业问题,涉及到森林的过量砍伐。看来宁可进口一点木材,也要少砍一点树。”[5]同时,他还建议全国人大通过议案,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人每年都要种3至5棵树,包栽包活,多者受奖,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者受罚。这一建议得到了党和国家其他领导人的认同。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决议》,从此,植树造林成为我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全国人民掀起植树造林运动高潮,展开了一场规模浩大的生态建设运动。为了改变我国西北、华北、东北地区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减缓日益加速的荒漠化进程,党和政府决定在西北、华北北部、东北西部绵延4480km的风沙线上,实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1986年后又陆续开展了绿化太行山、沿海防护林、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平原绿化、黄河中游防护林等生态工程。全民义务植树和大型生态工程的上马,体现出党和国家对生态建设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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