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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困境

2021-4-9 | 法学论文

作者:营文中 张光 单位: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西北政法大学

为提高我国人才的国际竞争力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化复合人才的需求,2001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中提出要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金融、贸易、法律等专业实行双语教学。随后,教育部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在高校实施和推广双语教学的文件。如2004年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中把“有实施双语教学的激励措施和政策,适宜的专业特别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金融、法律等双语授课课程比例≥10%”定为A级标准。教育部2005年1号文件,2007年1、2号文件都强调开展双语教学。作为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必修的14门核心专业课程之一的国际经济法学课程与我国的对外经贸活动密切相关,其将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的双语教学中首当其冲。目前,一些高校的法律院系陆续开展了双语教学,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效果不太理想,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引发了关于双语教学的理论探讨。

一、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之必要性

(一)我国对外经贸活动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

外语(主要是英语)作为工具,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时代愈加重要,法律职业者要熟练地运用外语处理法律文书、用外语直接交流,而不能再借助于“翻译”。这样,法律实务要求法学教育必须与之相适应,其双语教学势在必行[1]。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加入WTO后,我国的对外经贸活动日益频繁,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我国和其他国家间的贸易摩擦和争端急剧上升。然而,我国严重缺乏精通英语,熟悉国际经贸、投资和金融等方面法律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以处理WTO方面的国际贸易争端为例,我国经常要花费数百、甚至上千万美元聘请外国律师来提供法律服务。国际经济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必修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投资、国际金融、WTO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国际法律制度,是一门理论和实践密切联系的学科。该课程旨在培养熟悉国际经贸规则和惯例、了解各国贸易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国际经济纠纷解决方法的复合型人才。然而,传统的中文教学方式难以实现上述教学目标。

(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几乎贯穿了国际经济法的始终,这些法律的原始文本通常都采用国际通用语言———英语,然而,由于语言本身所具有的符号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使我们在将这些法律文本翻译成中文时,难以完全表达原意,甚至不理解或曲解原文的含义。例如HighSea(公海)一词,如果根据其字面翻译,则无法理解其意思。国内国际经济法学教科书中的许多内容为翻译版本,有些翻译和原文含义有偏差,不够准确,甚至同类中文教材就同一专业术语的翻译也有差别,让人不知所以。最直接的办法是使用英文原版法律规定,按照英文原版词义和语境去理解。用英文传授该部分知识比中文教授更为准确。

(三)处理国际经贸纠纷实践的需要

国际经贸纠纷往往发生在英语环境中,而在许多高校开展的国际经济法学中文案例教学中,所选案例普遍与实践脱节。案例表述为中文,其具体出处无从考证,即便是真实案例,也因教学时间限制而做了简化处理,国际经贸纠纷中的合同、提单、汇票、信用证等书面材料均处理为中文,甚至只保留其部分内容,使得真实案例的全貌被掩盖,原本复杂的实际案情被刻意简化,甚至关键情节不清,与国际经贸实践严重脱节。实施双语教学能使学生在双语环境的培养和熏陶下,了解到原汁原味的外国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在提高学生英语水平的基础上培养了学生运用相关法律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的能力,为将来从事涉外法律实务工作打好基础。

(四)法学研究的需要

法学研究活动中,学者们若能直接参考英文原文文献,将得出更准确的结论,缩短和国际同行的差距。如果参考的材料都是二手货,难免失真,何谈结论的正确?加之水平高的人很少搞翻译,水平一般的人翻译又不可靠,因而只有原文可靠。通过双语教学,夯实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的专业英语基础,使法律实务和理论研究都能跃上一个新台阶。从高校学生对双语教学的反映来看,大多数同学持肯定态度。如,江西师范大学2008年曾随机抽取300名文理学生进行问卷调查[2],结果如下:关于开设双语课程的必要性,有83%的学生可接受,17%的学生担心。关于开设双语课程的影响,有94.5%持肯定态度;86%的学生认为可能拓展就业范围;45%的学生认为加重了学习任务。

二、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含义之辨析

正确理解和把握我国高校实施的“双语教学”的含义是分析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含义的前提。目前,包括法学教育界在内的学界对“双语教学”的科学含义却一直存在不同观点。例如,有人认为“双语教学”可以成为提供我国新时代外语教学质量的重要策略,其本身也不是单纯的教学方法问题。有人定义为:它是在学校包括课堂教学在内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学生的日常生活中,不只使用母语,同时广泛使用外语的一种教学活动。有观点认为:它主要是指多元文化国家的一种语言政策,而不仅仅是一种教学方式。还有人根据外国字典中的定义将双语教学理解为:“双语教学提出的最初目的主要是通过这种教学模式实现多元文化的共存。”[3]客观地讲,这些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均忽视了“双语教学”一词在我国的演进历史和法理基础,因而缺乏准确解释“双语教学”含义的根基。在我国,“双语教学”是政府强制推动的教学模式之一,按照教育部文件的规定,严格讲应称之为“外语教学”。教育部《意见》第8项“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指出:按照“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3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暂不具备直接用英语讲授条件的学校、专业,可以对部分课程先实行外语教材、中文授课,分步到位。这是我国高校实施“双语教学”的法理基础。按照上述规定,目前我国高校“双语教学”的含义有以下4点。(1)本科教育需要逐步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部分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2)部分学科、包括法学的“外语教学课程”需要在2004年后达到总课程的5%~10%。2004年,教育部又规定:把包括法律在内的一些专业课程双语授课课程比例≥10%作为高校评定为A级的标准之一。(3)暂不能进行外语教学的高校可采取“外语教材,中文授课”的过渡式教学模式。(4)教育部要求的高校“双语教学”实际是指“外语教学”,即某一课程的教学要全部或绝大部分使用外语(主要是英语)来进行,而不是用中文和外语共同进行教学。根据一些高校的资料看,“双语教学”是指除外语课程外,采用外文教材,并用外语授课的课时占50%以上(含50%)的课程。所以,我国目前的“双语教学”一词的官方含义是指除外语课程外的外语授课课时占该课程课时的50%以上(含50%)的公共或专业课程。由于英语是我国所有普通高校本科生的必修外语,所以,教育部所称的“双语教学”实际就是使用英语进行专业课程教学。在“双语教学”的精确含义下,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是指用英语授课的课时占50%以上(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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